卖点食盐被刑拘,小伙伴们惊呆了

前年国家工信部公布方案,国家将在2016年全面取消食盐专营,只是现在还未看到官方消息;在这种形势下,关于食盐专营入刑,更应十分慎重。

文丨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有媒体报道,深圳宝安区一便利店非法销售非碘盐,店主庞某被刑事拘留13天后,因检察院对庞某作出了不批捕决定,现庞某被取保候审回家。庞某对记者说,他一共从宝安44区天虹商场后面的批发部进了54袋盐,但具体的店名不记得了,其后卖了26袋,包装上标明是碘盐,没想到是非碘盐;他说,“早知道就不进这批盐了,本来平时也不卖盐,这次是顺便进了一些”。

取保候审可不是撤销案件,只是变更了一下刑事强制措施而已。也就是说,该案还得继续追诉下去。该事件让人特别震惊的地方在于,一个开便利店的小民,仅仅卖点盐就能以涉嫌犯罪抓起来;全国这么多开食品店的,包括数以千万计的社区小卖部,哪一家不卖食用盐,又有多少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后才去专营,都要都送进大牢的话,恐怕监狱都装不下吧?

当然,如果便利店店主的行为确实违法,就该被抓被判,警方就是不抓别人专抓他,他也只能发句“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的牢骚,挽救不了自己的命运。关键是,他的行为依法是否算是犯罪?

报道未披露庞某涉嫌的罪名,只说庞某被刑事拘留又被取保候审了。从报道反映的案情来看,庞某出事似乎不是因为没有专营资质,而是因为销售了非碘盐,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那涉嫌的罪名就应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例如销售含三聚青胺、苏丹红等有毒物质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例如销售细菌指数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等后果的食品)。警方对涉案食盐的安全性进行了检验鉴定,似也印证了这一点。现鉴定结果为“无毒无害”,按理就应撤销案件了。

现在并未结案,应该是另有缘故。那我们来看看庞某的行为是否还涉嫌其他罪名。根据刑法规定,若销售者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就涉嫌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该罪为“故意”犯罪,庞某并不是明知为非碘盐而冒充碘盐,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主观上只有“过失”;再说才销售24袋盐,案值怎么也未达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涉嫌以该罪进行追诉,应该可以排除了。

还能挨得上的罪名,就是非法经营罪了。依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最高检2002年有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称,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食盐,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的《盐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取得资质即销售哪怕含碘食盐,也成立“非法经营”,这肯定没错,至少可行政处罚,但要入刑,还要看是否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上述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是,“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予以刑事追诉。这就解释了为什么那么多小卖部卖食用盐而未受到刑事追究,销售量太少呗。

但该解释还有一条,“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以非碘盐充当碘盐进行非法经营,就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了。但也应注意,该罪也是“故意”犯罪,也要求明知是非碘盐而故意当碘盐去销售,才成立犯罪。本案中庞某看见包装上写着“碘盐”字样误以为是碘盐而购入销售,近期自己家里吃的也是这种盐即是例证,只存在“过失”,显然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退一步说,就算庞某主观要件上符合非法经营的构成,但其为第一次所为,且数量如此之少,依刑法第13条的规定,虽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应按犯罪处理。还值得一提的是,前年国家工信部公布方案,国家将在2016年全面取消食盐专营,只是现在还未看到官方消息;在这种形势下,关于食盐专营入刑,更应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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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

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时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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