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需要立法的救赎

红十字会的立法修订,无论是自我救赎,还是自我改革,我们对其都有涅槃重生的喜悦和引领发展的期待,希望任重道远的路上不再孤单。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是《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也是红十字会为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之所以再次谈论红十字会,是因为红十字会是慈善公益行业的巨型航母,也是官办慈善公益组织的风向标。红十字会的一举一动牵动着慈善公益行业的神经,也聚焦着社会公众的关注。

一谈到红十字会,就会想到郭美美,尽管郭美美的锒铛入狱澄清了当时事件的真伪,但是事件所带给红十字会的伤害似乎仍然未平复。尽管再进行这样的联想似乎对红十字会已然不公,但将二者自然联系起来的思维定势,其根因还在于公众对行业的关切。尽管郭美美事件指向的是红十字会,但却让公众从公益和商业的关系角度对行业短板进行反思。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红十字会这次的立法修订,不仅仅是自身的革新,也是行业的救赎。

正如红十字会在立法背景中所陈述的,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正面临着诸如职责需要明确、管理需要规范、监督需要加强、内部治理结构需要完善、法律责任需要强化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恰恰是慈善公益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订中,除了以强化法律责任追究的方式来加强对红十字会品牌、标志、财产进行保护以外,还让人印象深刻的就是重点突出了“监督”两个字,这既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优化内部监督治理结构的自我监督,还有开展信息公开、聘请第三方审计的社会监督。“监督”作为慈善公益行业一直缺位的利器,在这次立法中得到了强化和体现,这既是红十字会对自身之前存在问题的一个回应,也是对行业发展的一个引领,这也让公众看到了红十字会改革的诚意,看到了可持续发展的希望。

红十字会23年来的首次修法,尽管在一些新内容的增补方面可圈可点,但在一些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与现有法律衔接的问题。比如需要明确红十字会是不是慈善组织,是否需求遵守即将生效的《慈善法》有关慈善组织的规定;对于《红十字会法》中有关接受捐赠、开展募捐、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如何与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慈善法》中相关条款进行衔接;审计监督中的审计是依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来审计。

第二,开办实体运营机构的问题。郭美美事件更多引起了公众对于公益机构开办商业实体机构的争论。非营利性质的红十字会是否可以开办商业实体机构,对于开办的实体机构,如何进行管理,是否可以营利,营利如何进行分配,财务如何公开和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三,上下级关系定位的问题。国家红十字会依法被赋予社团法人资格,地方红十字会应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但在实践中地方分会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事业单位,有些是政府部门,还有些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对此需要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另外,现行《红十字会法》对于总会和分会的关系规定的是“指导”关系,总会对于地方红十字会的人事、财务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监督权,这不利于总会对分会的监督管理,也容易导致目前红十字会系统内地方分割现象严重,出现地方红十字会基本上各自为政、总会无法统一领导的尴尬局面。因此,需要法律明确总会对地方分会的问责权力,加强上级红会对下级红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三献”纳入法定职责的问题。有关献血输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的“三献”工作是近年来红十字会发展起来的主要工作和职责,其中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原卫生部和现卫计委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明确将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报名登记、鉴证、分配还有缅怀纪念以及人道救助工作交给了红十字会,因此通过此次修订法律将“三献”工作明确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非常必要,否则红十字会之前做过的大量工作就可能会因为没有法律保障而面临风险。

总之,红十字会的立法修订,无论是自我救赎,还是自我改革,我们对其都有涅槃重生的喜悦和引领发展的期待,希望任重道远的路上不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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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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