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属性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唯一标准

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大的问题就是过分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严重忽视了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等方面的公益属性。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法制日报》等媒体的报道,三审稿在限制野生动物利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疫、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证发放信息公开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突破,有望进一步增强该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用。

相较修订前被广为诟病甚至被戏称为“野生动物利用法”的法律,此的修订草案还是取得了不少进步。

修订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大的问题就是过分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性,严重忽视了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等方面的公益属性。其核心指导思想是如何“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并积极鼓励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导致不少条款偏离甚至违背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初衷。因此,修订前的法律与该法的名称完全不符,不但没有充分发挥保护野生动物的作用,反而助涨了各种野生动物产业的迅速膨胀,其结果不仅误导了公众的保护观念,也削弱了国家的各种保护努力。

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过程总体上顺应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趋势,除了基本摒弃之前奉行的功利主义保护观外,也更加重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栖息地保护以及社会参与的重要性。

但令人遗憾的是,从媒体公布的内容来看,昨天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稿仍未把野生动物的公益属性当作修订的首要理论支撑,一些关键表述仍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例如,最新的修订稿并未全面禁食各种来源的野生动物制品,也并未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商业开发和利用行为,包括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商业展演等活动。这个短板如果不补上,必将成为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大缺陷,会严重影响和削弱其他保护努力。

此外,对活熊取胆等违背公序良俗且严重伤害动物健康的行业及其他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最新的修订稿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与保护相悖,对野生动物持续上涨的巨大需求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

如果不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就难以对野生动物提供全面和有效的保护,也与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修订的期望存在较大落差。

大自然才是野生动物正真的家园。对野生动物最好的保护不是把它们养起来,而是把它们永远留在野外。因此,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我们应彻底摒弃将野生动物仅视为资源的陈旧观念,而是要回归其公益属性,并将其作为修订的唯一标准。

(作者孙全辉系世界动物保护协会资深科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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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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