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修订一年,民告官胜负几多

“法院严格执法,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司法与行政的关系而言,该表述道出法治真义。

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颁行,迄今已逾一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汇报会,听取各有关部门汇报,并决定即日起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徒法不足以自行”,但从公共讨论的维度出发,立法、修法过程注定更为热络,而法律颁行之后的执行过程、司法对个案的裁量判断,虽然足够重要,却很难引起类似法律修改那样的公共讨论。此番行诉法颁行一周年的观察,其重要不仅在于各项数据所呈现出的现实变化,还包括对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和新出问题的认真体察、研判。

行诉法修订,加之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落实,包括立案登记、胜负比例在内的“民告官”数据较以往有了不小的变化。以广东几级法院为例,行政诉讼案件当场立案率66.3%,比新法实施前一年上升了16.4个百分点。新法实施一年,广东几级法院共新收行政一审案件15462件,比新法实施前一年度增长11.42%,其中省高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755件,比实施前增长152.29%.“民告官”诉讼量虽称不上爆棚,但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意识和难易度、立案的便捷度都有很大程度提高,这是事实。

“民告官”案件的数据变迁背后,是耐人寻味的行政法治现状,以及司法在“民”与“官”之间扮演角色从尴尬回归专业的努力。行政诉讼案件增多,最终经由司法裁量之后的结果,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提高到17.97%,从2012年不到10%到现在,这是连续几年的败诉率增长。当然,在行政机关败诉略有增高的同时,还要看到依然存在不少以判前纠正的方式促成“民告官”撤诉的情况。2015年2月,广东高院行政庭庭长付洪林曾向媒体介绍,行政相对人高败诉率之下,有20%-30%的协调和解比例,使得原告“实际获得救济的比例”增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实际获得救济”案件事实上应归于行政机关“潜在败诉”范畴。

“民告官,官总能赢”现象的原因梳理,社会达成的基本共识认为,高胜诉率并不必然表明行政机关的法治化程度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准,而可能是行政干预司法所带来的副产品。正因为如此,逐渐在提高的行政机关败诉率,被视为司法改革纵深推进、司法排除干扰的能力在提高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只有把畸高的行政机关胜诉率先降下来,司法有独立裁量的制度保障之后,遇到逐步回升的行政机关胜诉比例,才可能更公允得出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程度提高的判断。在此之前,行政机关的败诉,反倒成了衡量和判断行政权力是否尊重司法、司法能否独立裁量的一个独特指标。

“民告官”案件之所以特别,在于被告身份的特殊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走上法庭,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司法裁量的专业与独立,考验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状况。这也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行政负责人能否出庭应诉”反响强烈的原因所在,官员出庭与否,不仅是普通的诉讼参与主体到庭与否的考量,而且被视为官员乃至被诉行政机关对司法、对原告是否尊重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率、行政机关胜诉率、官员出庭率等维度的观察,事出有因,但也基本符合司法实践的现状。

“法院严格执法,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司法与行政的关系而言,该表述道出法治真义。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依法审查,是行政法治得以确保、加强的关键。此番行诉法执法检查的过程,更重要的是能发现既存和新出的各类问题,“不依法决策、以权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政府职能履行缺位、错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现象还未全面杜绝”,这都需要司法在其中更好地扮演督促、纠正和居中裁量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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