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特点:王朝强盛时赦免少而赦例严格
2016年02月05日 09:05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赖晨
总之,综观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源流和发展,呈现几个特点:王朝强盛时赦免少而且赦例严格,国政混乱时赦免多而过于宽和。
重典治乱世
明朝推行“重典治乱世”的原则,对于官民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都予以严厉打击。因此明代的皇帝很少实行赦免,大约是平均5年多才来一次大赦。
“重典治乱世”的法制原则是朱元璋定下来的。为什么他选择用重典治国呢?一方面,他在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时认识到,由于统治者的“宽纵”导致纲纪废弛、“不修法度”,这是元朝灭亡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明初的社会内外交困。蒙古残余势力在北方骚扰,倭寇在南方沿海作恶,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不时发生,为了争权夺利,统治阶级内部派系斗争激烈,同时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活动也非常多,甚至达到了“前仆后继”的地步,正如朱元璋所言,“弃市之人的尸体还没挪走呢,要被杀头的人又来了”。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朱元璋决心重典治乱世。
朱元璋出身于社会底层,对官吏贪赃枉法、欺压平民十分痛恨,他也担心功臣宿将们在自己死后欺负孤儿寡母,夺走朱家江山,为此,其重典多用来对付官吏和权贵。但空前的高压和极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相反会招致人们的反对,所以明朝也保留了赦免制度。据《明史》载,因郭桓案遭牵连而被处死的达到数万人,民间稍微有点资财的人家都因此而破败了。一时间民怨沸腾,不得已,朱元璋于同年八月下诏大赦天下。其后的胡惟庸、蓝玉两案也辗转牵连了不少人,朱元璋又特地下诏大赦。
赦免四特征
到了清朝,大赦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清朝赦免制度有四个特征:
其一,赦免的有关条例更加完备。《清史稿》载:清代“历朝登极、升袝(将前一位皇帝和皇后的牌位摆进太庙)、册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万寿(五十岁以上生日)、皇太后六旬以上万寿(六十岁以上生日)及武功克捷之类”,照例都会有大赦。
其二,赦免的末世特征更强。从形式上看,嘉庆、道光年间的赦宥制度似乎宽减、释免的范围愈来愈广,实际执行的刑罚愈来愈轻,但如果结合清政府颁布的限制条款进行综合考察,就会看清嘉道时期赦宥制度的真面目。因嘉庆时期阶级反抗、民族反抗异常激烈,道光时期内外交困,矛盾重重,两朝都须集中力量对付危害君主专制的政治犯罪,故不能不通过赦宥一般刑事犯罪,来掩饰法律镇压。
其三,赦免名目有所减少。由于清朝恰好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社会并不十分稳定,所以清朝的赦免相对较少,赦免的种类和名目也相对较少。
其四,赦免因循守旧。地主阶级在掌握政权数千年之后,早已腐朽不堪。清朝的统治集团在政治、思想等各方面都极其保守,就连清朝的赦免也表现出奇特的因循守旧的特性。光绪十一年(1885年),清廷下诏施行赦免,而赦免的理由竟然是:乾隆十一年、嘉庆十一年、咸丰十一年、同治十一年都曾经施行过赦免,所以现在“谨循成宪”(恭敬地遵循已有的法令)而施行赦免。这未免有些可笑。赦免,在清末已经失去其原有的意义,成为例行公事的走过场、搞形式了。
总之,综观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源流和发展,呈现几个特点:王朝强盛时赦免少而且赦例严格,国政混乱时赦免多而过于宽和;赦免条件随意,尽管法律、诏令等对赦免的种类、程序、方法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总有损益、删减,并不是严格按照律令执行;赦免形式复杂多样;赦免程序庄重复杂;罕有赦免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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