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特点:王朝强盛时赦免少而赦例严格


来源:羊城晚报

总之,综观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源流和发展,呈现几个特点:王朝强盛时赦免少而且赦例严格,国政混乱时赦免多而过于宽和。

“十恶”不赦

隋朝,国家的政治局面逐渐稳定下来,君王施行赦免的次数逐渐减少,大多数统治者对于赦免对象也开始审慎起来。隋文帝杨坚将“重罪十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定为“十恶”,不予赦免。

不赦贪官

在唐朝,赦免制度日趋成熟,《唐律疏议》对此有细致的规定,如对责任年龄及能力问题、不得赦免问题、不得因赦免而免除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有细致的法律条文。

对责任年龄及能力问题,《唐律疏议》规定:16岁以上未满70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70岁以上未满80岁、11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以及白痴、哑巴、侏儒、一手或一腿折、盲一目的残疾者,仅在犯死罪及几类重要的犯罪时处以刑罚,其他收赎(出钱顶罪);80岁以上未满90岁,8岁以上未满11岁,以及双目盲、两肢废、癫狂等笃疾者,犯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窃盗以及杀人罪可以收赎,其他罪不承担刑事责任;90岁以上及未满8岁的人,不论犯何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不得赦免”,《唐律疏议》规定: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的重大犯罪行为,即使有大赦,仍然要处死或流放。如赦书还未颁布,私自打听得知,而故意犯罪的,因为其存在侥幸心理,为了避免助长罪恶,不论罪行大小,一概不赦免。恶逆、部属奴婢殴打、谋杀、强奸主人的,一律不予减免。犯有造畜蛊毒(害人巫术)、杀害尊长亲属,或者反对皇权的谋反、谋大逆的,因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遇到赦免,也不能免除其刑罚,仍然要流放。

对于“不得因赦免而被免除的法律责任”,《唐律疏议》中规定,“同姓为婚”、“娶逃亡妇女”、“奴娶良人为妻”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由此所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使遇到赦免,也要强制判离婚。因为赦免只能起到免除刑罚的作用,而不能改变婚姻关系的性质。赦免后应离婚而不离婚的,必须从重处罚,“杖八十”;如果官府判决离婚而拒不离婚的,就要依照强奸或通奸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唐太宗在贞观四年、贞观九年两次下诏大赦天下,赦令中都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之后唐宋诸朝历代赦令,亦都强调这一规定。

大赦施行多

到了开明的宋朝,天下大赦的频率相当之高,大概平均18个月,皇帝就要来一次大赦天下。所以,宋朝的徒刑,规定最高只有3年。

《水浒传》里的那些梁山好汉,一有了人命案,往往是选择出去避风头,然后老老实实地等天下大赦。实在不行,他们也会选择去吃官司,反正也坐不了几年牢。宋江杀了阎婆惜,后来要被刺配江州,父亲宋太公对他说,你现在到江州去,不要去做强盗,一年半载等到皇恩大赦下来,依旧回来父子团聚。

据《宋刑统》记载,宋朝的大赦虽多,但每一次都是郑重其事,要举行盛大的仪式,并夹杂有杂技表演,以吸引观看,让全国百姓都知道实行大赦了。仪式之后,各地驻首都办事处的官员都在等候取旨。办事处“各有递铺(驿站)腰铃黄旗者数人,俟宣赦讫,即先发太平州、万州、寿春府,取‘太平万寿’之语。以次俱发铃声,满道都人竞观”。这样,大赦信息很快就传遍全国,囚徒在天亮之前则全部离开监狱。

滥赦致亡国

元朝受儒家和佛教影响,其赦免十分频繁,平均两三年一次,赦免的理由也很多:或者是因为新帝登基,或者因为要举行重大典礼,或者因为出现了灾异,或者为了怀柔和招安,还有因举行宗教仪式而施行赦免的情况。不过元朝在立国之初是没有赦免制度的。

1229年,乘窝阔台即汗位之机,耶律楚材劝他实行赦免,得其同意,这是蒙古汗国施行赦免的开端。

元代经常因为办佛教仪式而释放重囚。元成宗时(1295年-1307年),僧人借佛事为名,请求皇帝释放罪人,以此作为祈福的方式,称之为“秃鲁麻”。从此以后,僧侣举行宗教活动过后,肯定要释放重刑犯,于是奸恶之徒纷纷通过贿赂僧侣来求得赦免。“赦宥”在元代一度成了姑息养奸的同义词。

赦免泛滥的弊端很快就显露出来。元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年),中书省提出:自元贞年间(1295年-1297年)以来,因为办佛事的缘故而释放有罪的人,条件掌握得过于宽松,所以有关部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成宗以后,僧徒贪求不义之财,以办佛事为名庇佑罪犯已成为家常便饭。后来竟然出现“早上遇赦,晚上又犯罪被抓;上午出狱,晚上杀人;再三再四地犯罪,却没有一次被依法处理过”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有人包庇。

元代滥赦的直接后果是法度废弛,政府对于百姓的控制力极度下降,官府的腐败也日益滋生,最后元朝只存在了不到90年就灭亡了。

[责任编辑:周昂 PN023]

责任编辑:周昂 PN023

标签:赦免 大赦

凤凰历史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