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在涉及野生动物这样一个同时关涉生命、生态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议题时,《草案》仍持旧时以发展为中心的立场,这种立场不但已经不合时宜,而且正变得越来越有害。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将《草案》与旧法相对照,可以看到一些立法上,尤其是法律技术方面的改善,但是无论以当初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法议案来衡量,还是以国家新的发展理念来观照,其不足都显而易见。甚至在表明立法基本理念的原则方面,《草案》不进反退。这一进一退,不但反映出立法过程中的观念冲突和利益纠葛,也彰显出《草案》本身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矛盾。

关于立法上的改善,有《草案》公布者所做的说明在,不赘述。这里仅就其最主要的问题略加陈说。

修法未改“野生动物利用法”之实

旧法开宗明义,将立法主旨界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范围欠广,“利用”却是无所不在。旧法实施20多年来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尤其是滥捕、滥杀、滥用、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形愈演愈烈,部分地与这种立场有关。

正因为看到这一点,人大代表修法议案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改写立法宗旨,明确禁止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然而,这一主张完全没有被采纳。《草案》第一条:“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虽然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诸端,但是旧有的视野生动物为资源、以所谓合理利用为原则的立场却无改变。

更重要的是,这里的“利用”,不限于公益性的,如科学、教育、物种保护等,也包括(实际上更主要是)商业性的。《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允许利用和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对利用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目的和范围均未设限。而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三十条里,我们看到,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可以是经营性的,其范围包括公众展示(演)、药用和食用。

这些规定马上让我们想到近年来一些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比如屡屡传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正常死亡的狮虎养殖业,欢乐其表残酷其里的动物表演,各种滥用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尤其是以残忍闻名的“活熊取胆”。黑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却被规模化地豢养繁育,活体抽取胆汁以牟利,此一行业以其残酷无益而招致社会公众的强烈批评,却在过去30年间发展壮大,恰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这些,在许多人大代表和公众眼中,既是旧法失败的一个明证,也是它必须要修改的一个缘由。

尽管《草案》细化了保护条款,加强了保护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但它不仅没有放弃利用原则,反而不惮重复,比旧法更直接地更具体地再三申明这一原则。这意味着,新法的用途不是通过限制、引导,最终减少乃至取消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而是为这种利用提供新的合法性。

旧法因为保护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而被批评和嘲讥为“野生动物利用法”,《草案》无意改变这一点。问题是,一部为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大开方便之门的法律,真的能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切实的保障吗?

对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必须遏制

一种为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辩护的说辞是,这样做有利于野外野生动物的生存。但事实恰好相反,当所谓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公开合法地成为人们的赚钱工具时,它们那些生活在野外的同类就将面临更大的灾难。因为,它们是真正野生的,它们更具经济价值,更能满足捕猎者的贪欲和消费者的虚荣。当那些形态各异、血肉丰满的野生动物在人们眼中不过是一件炫富的皮草、一桌猎奇的菜肴、一群活的赚钱机器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过是为了利用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不可能真正奏效。今天的世界上有野生动(植物)物保护法的国家不在少数,但是把利用奉为其原则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却绝无仅有,原因就在于此。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野生动物究竟是我们应当怀抱敬畏之心对待的大自然的一部分,还是我们可以据为己有、予取予求的某种资源。要维护生物多样性,只能采取前一种立场,而以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相标榜的《草案》采取的却是后一种立场。尤其是,它反复重申的“利用”原则,不但让现有各种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活动都成为合法,还为进一步发掘野生动物的商业价值留下巨大空间。

《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依法保护、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但《草案》通篇没有对可以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提出特别要求,没有对从事这类活动的目的做出限定,也没有对可供人工繁育和利用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范围加以分类和划定界线,更没有表现出对这类活动加以限制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之的意向。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草案》成为法律,很快就会有新一波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业活动出现。

如何从需求方面减少和阻断对野生动物的杀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一个挑战。如今,“没有消费,就没有杀戮”的理念已经妇孺皆知,但是如果没有政策和法律的介入,单纯的道德呼吁难以奏效。

修订草案整体上的正当性存疑

然而,针对国内巨大而畸形的野生动物消费市场,包括大量公开或半公开的违法消费活动,以及各种虚荣、腐败和野蛮的消费习惯,《草案》没有作出任何有力应对,却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公序良俗”(第二十七条)。这种冠冕堂皇的说法,与其说是限制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不如说是通过把这种活动与人们日常最普通的活动视同一类而充分肯定了它们的正当性。

让我们看一下那些常见的法律表述:“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民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然而,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难道不是一种需要法律加以特别限制和规制的事项?一个健全、良善、文明的社会,难道不应该把尽量减少乃至最终不再利用野生动物奉为值得追求的目标?

《草案》紧接着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不说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视为当然在今天如何不当和危险,一部冠以野生动物保护之名的法律,不能对这类活动加以规制,难道食品和药品方面的法律能够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有效手段?

《草案》在重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不止于此。比如,在旧法支持下形成的人工繁育、养殖和利用的野生动物数量惊人,其中不乏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对于这方面的情况,公众只是经由诸如狮虎被饿死或因饥饿相残、老虎被电击致死分售一类新闻才间接知晓,政府方面则没有一套严密完整的制度和手段来加以监管,更不用说让整个过程向社会公开和透明。这些严重问题没有进入《草案》的视野,或者不如说,《草案》无意改变现状。

总之,在涉及野生动物这样一个同时关涉生命、生态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议题时,《草案》仍持旧时以发展为中心的立场,这种立场不但已经不合时宜,而且正变得越来越有害。因此,我们不但有理由怀疑《草案》提出的各种新举措能够取得多大预期的效果,而且有理由在总体上质疑它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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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治平

梁治平

著名法学家,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法律文化论”开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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