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或法官,究竟谁该道歉?

错案是法院办的,还是法官办的?

9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某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这是该院在邱某等19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已向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础上,以这样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9月8日澎湃新闻)

尽管做错了事道个歉理所当然,但长期以来给受冤屈的当事人道歉一直是司法机关跨不过的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赔礼道歉不宜作为决定书中的主文内容,但应在决定书的理由部分予以表述”,这使得赔礼道歉不能作为国家赔偿方式之一,形成事实上的“只赔钱、不道歉”的局面。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除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之外,还规定国家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以何种方式赔礼道歉,目前没有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参照,对侵权机关拒不履行道歉义务的也无强制执行程序。

因此,此前相关法院向无罪释放等遭受冤屈的当事人赔礼道歉的方式是随意的。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南赵作海案平反之后,由法院相关领导登门道歉。2013年7月,“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再审宣判后,审判长曾向5名被告人当庭道歉。而更多的司法机关在冤案平反后,却选择了沉默,宁可在法定的国家赔偿之外,满足当事人的其他诉求,也不愿意低头认错。如媒体曾报道过某市2011年4月发生的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林某某被超期羁押8年,终审判决无罪,但负责审理此案的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却对媒体称:“这个案子可以保留我们的意见,不是错案,所以法院方面没有道歉。”

如今,安徽这起案件在没有出现“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的离奇情节下,法院能主动纠错,体现了不一般的勇气与担当,不仅可减弱受害者的对立情绪,修复受害者的心灵创伤,使蒙冤者能够更快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而且,这种赔礼道歉也是对司法自身公信力的修复。不过,也有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存在贬损司法权威之嫌。再说,一宗个案,从无罪到有罪再到无罪,都要经历错抓、错捕、错诉、错判等来来回回一系列的程序与实体错误。对此,警方和检方是否也应向被冤的苦主们道个歉呢?

的确,错案的发生固然不能怪罪法院一家,但判决书毕竟是法院做出的,上面盖有法院的大印,所以,法院给受屈者道歉没有错。事实是,这不仅给各级法院带了个好头,也是给办错案的警方和检方做了个示范。后者不道歉不等于法院道歉就错了。

不过,这里倒是引发出另一个疑问,错案是法院办的,还是法官办的?按理当然应该是后者。既然是法官办的,为何都是法院领导出面道歉,或者像此次安徽法院这样由法院登报道歉而不是承办案件的法官自己道歉?从追溯赔礼道歉的原意来看,赔礼是要打躬作揖的,道歉是要当面且亲口说出的,因而,由法院这个单位出面的赔礼道歉似乎并不“合乎本意”。但个中原因也不难理解,主要还是由于法官办案不独立,一个疑难案件,要经过多部门协调,层层审批,结果未必是法官本人的意见,所以,让法官道歉法官当然不乐意。好在如今随着司法改革向前推进,司法责任制在逐步落实,法官既要独立办案,也要独立承担责任,而且是终身负责。如此一来,对于办错的案件,由法官本人赔礼道歉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最后,还要强调一点,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现实是,对冤假错案的处置,常常存在“国家赔偿,纳税人买单”的怪圈。支付赔偿金,属于慷国家之慨,而个人毫发无损,也就未必心疼,未必自责与反思。反之,让办错案者公开道歉既伤及其“颜面”,更容易让受屈者心里舒服,说白了,这也是受屈者最实在的精神慰抚。

作者

金泽刚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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