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遇冷缘于法律匮乏

若要推进现代学徒制,首先需要完善法律。具体来看,有必要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赋予企业更多的培养话语权。

日前,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公布了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名单。经专家评议,165家单位获批成为试点单位,其中试点地区共17个。广东两个城市入选,分别是中山市和佛山市。笔者24日从中山市教体局获悉,今年9月,中山首批200多名现代学徒制学生将开班,目前学校在发动学生报名。(8月25日《南方日报》)

试点现代学徒制,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完善,具有积极的价值和作用。但现代学徒制的推广和实施,在我国的受欢迎程度并不如西方发达国家。究其原因,一方面,现代学徒制作为新兴事物,家长及学生的接纳和熟悉程度不高。而另一方面,则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现代学徒制的规范,主要依赖于政策文件中的种种规定。那么,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中,只是原则笼统地提出了工学结合的建议,并没有做出具体明晰的规定。而且,在法律条文之间,还存在矛盾冲突情形。比如,按照《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此当某些学生不满十六周岁,则属于违法用工情形。

反观西方诸多发达国家,之所以现代学徒制得以广泛普及和推广,关键就在于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早在上世纪60年代,德国就专门制定了《联邦职业教育法》,并将该法律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同时,德国还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作为基本法的配套法。再比如,英国在上世纪60年代也专门制定了《产业培训法》,并将其当作包括学徒制在内的多种培训的法律依据。

不难看出,若要推进现代学徒制,首先需要完善法律。具体来看,有必要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赋予企业更多的培养话语权。同时,在法律规定中,应该在经费、税收等方面对企业给予支持和扶助,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另外,应明晰部门职能和权限,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对学徒制的培养、运行程序、环节等做出清晰规定。 

作者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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