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轰轰烈烈,阶段性成果也被以各种视角总结,对司法改革成果最好的检验,还在于对旧有错案的彻底纠正、反思和追责,以及对每一个正在诉讼流程中的新案件,以专业视角、法律眼光去逐一审视。
谁是杨波涛?可能已经没有多少人记得,尤其是不停有冤案被曝光、进而部分得到纠正的近几年,杨波涛的名字不够醒目,案子也无甚特点。最新一期《南方周末》报道杨波涛案,切入点落在了“同监室证人”,检方列举的15名证人中,来自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就有5名。
2015年4月30日,河南商丘市公安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是杨波涛实施”,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在此之前,杨波涛用他人生最美好的十年时光,经历了“死缓,发回重审;死缓,再发回重审;无期徒刑,第三次发回重审”的几轮波折。2014年2月,南都社论曾以“反思从个案出发,并重新观照到个案”为题关注杨波涛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反思,要能让旧案收获完整的司法正义,哪怕已经迟到。
杨波涛案可能是又一个典型案例,十年看守所生涯,当事人杨波涛所经历的,不仅是只停留在其口述中的各种刑讯遭遇,还有司法程序在防范冤假错案过程中的不果决和太犹豫。从二十几个嫌疑人到被重点发掘,杨波涛在被“分局领导”重视的4天后开始作有罪供述,6月16日的讯问,持续一个半小时,记录仅有两页纸;6月20日讯问重启,整整一夜,“十多页讯问记录一气呵成”。直到现在,都没有证据可以指向刑讯逼供,尽管在杨波涛的陈述中,各种刑讯手段突破公众的想象。甚至有消息指,杨波涛案办案人员在接受调查时曾有进行刑讯的供述,但最终未被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杨波涛进行指控的证据中,除了“一气呵成”的有罪供述,还有多名“同监室证人”的证言。所谓“狱侦耳目”在多起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被发现,但最终被无罪开释的当事人,彼时是如何不经刑讯而向办案人员、甚至向同监室人员讲述如此详尽的“犯罪过程”的?利用在押人员作证,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在非正常状态下的供述作印证,但当类似诡异作证被最终证伪之后,“狱侦耳目”因作证而换来的减刑,又该如何认定?
杨波涛案的几经波折,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接手相关案件后的犹豫和犯难,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可以依法无罪宣判,却被选择多次发回重审。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日前接受媒体专访,亦探讨“法院为何不敢作无罪判决”的问题,认为法院“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完全站在一个立场上,倾向于追究犯罪”是其中一个原因。从杨波涛案其实也可以看到相关因素的牵绊,用发回重审来给所谓兄弟单位留足面子,避免启动错案追究,不得罪人,却使得程序反复,让公民恢复自由的时间一拖再拖。
近两年来法检机关着力反思冤案生成逻辑,并出台一系列防范措施,这几乎是与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进程同步。如何让正在纠正中的错案,同时能够有对司法改革成果的获得感,其实并不算苛求,毕竟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罪推定原则等,并非新改革所初创,对旧有制度的激活,便足以纠正和防范大部分冤案产生。
司法改革的最终成果,绝不仅是冤案后续发现和纠错程序,更多的还在于对正在办理中的案件,能够建立制度性的防御和监督。侦查机关办的案子,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审查,不再唯唯诺诺照单全收;侦控机关既定的证据,提交法庭还需要经过实质化庭审的考验,真刀真枪的辩驳而不是走过场。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的倒置设计便应当提上日程,让侦查机关承担更多“未刑讯”的证明责任,同时这也会给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法治化形成外在倒逼,而不是继续宽纵。
司法改革轰轰烈烈,阶段性成果也被以各种视角总结,对司法改革成果最好的检验,还在于对旧有错案的彻底纠正、反思和追责,以及对每一个正在诉讼流程中的新案件,以专业视角、法律眼光去逐一审视。在新案办理过程中,切实汲取前车之鉴,侦控审各方更多“相互制约”,法律部门能各司其职,对违背程序、实体的行为和做法各有态度、勇于担当。“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于司法改革而言,便是在寻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要让公众越来越对正义有确定性的信赖,乃至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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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惯常的教育方式不同,十堰等地让“一把手”及其配偶,进入监区“身临其境”地体验“罪与罚”的边界,让他们亲历情感与理性嬗变的过程。这种非常规的教育方式,显然要优于语言或文字的苦口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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