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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抗战之二十·《何梅协定》真的不存在的吗?


来源:凤凰网历史

任何协定的作用,在其约束力,中国既已实际受制于《何梅协定》这个争议的协定,而又强调协定不存在。从实际意义上说,这种否认除了在形式上维护主权外,再难有更多实际意义了。

各说各话:《何梅协议》引争议何应钦否认协议存在

何应钦认为日方当时正期待中国拒绝撤军。以获得军事冲突之藉口,而当时河北各中国驻军并无作战之部署,“战守皆自为难”。他在6月9日已向蒋建议下令中央军调驻豫省,“期能保全平津及国家元气,留作持久抗战之基础”。10日上午得汪之指示后,他于当日下午约晤高桥,口头告以:“(一)河北省党部之撤退,已于今日下令。即日起结束;(二)五十一军已开始移动,预定11日起。用火车向河南省输送,大约本月25日输送完毕,但如因车辆缺乏。或需延长数日;(三)第廿五师、第二师己决定他调。预定一个月内运毕;(四)关于全国排外、排日之禁止。已由国民政府重申明令。”高桥对何应钦之答复表示满意,无异词而去。因此何应钦原认为“河北事件”已告一段落。但隔天(11日)高桥又到军分会,会见军分会办公厅副组长朱式勤。要他转交一份日文觉书,要求何钦照缮一份后盖章送回。该觉书全文如下:

甲、在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实行之事项如左:(一)于学忠及张廷得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擞去。(四)军分会政训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邦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撅退河北省外。(/又)第二师、第二十五师撇退河北省外,及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乙、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附笔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旧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觉书,是日本在外交方面提交给对方的一种非正式文书,在各种机构中广泛应用,大多包含一些约束性条款,中文可译为“备忘录”。

高桥送来觉书之目的,一则希望中国方面将口头承诺加以书面文字化,增加其约束力,二则增加“附笔事项”,使华北行政用人皆须符日方意旨,三则高桥自抬身价,欲在文书上造成与何应钦具对等地位之错误印象。何应钦对于高桥将他视为此次交涉之对手,十分震怒。加以南京中央早有不用文字或书面之原则,故派朱式勤将觉书送还,并向高桥说明,日方所希望各点,已由华北当局自动实行,无需再以书面答复,同时电告中央,表示已拒签高桥觉书,并得南京之同意。

6月13日,何应钦以河北事件已了结。并为避免高桥仍来纠缠。于是离北平赴南京向政府报告事件交涉经过。高桥于同一天又来军分会,仍提出文字与前述“高桥觉书”完全相同的书面文件,只是将“觉书”正式改为“备忘录”,要求由高桥代表梅津美治郎,军分会办公厅主任鲍文樾代表何应钦,共同签字。但这一要求仍被何应钦拒绝。高桥此后与中国外交部驻北平人员继续交涉,表示此备忘录是奉东京军部之命办理,如不能实现,无法复命。中国方面则一再坚拒。日方于是稍示让步,放弃索取备忘录,只要求中国方面给一个表示承诺的书面通知。经双方一再磋商,并修正文字,最后在7月6日,经行政院长汪精卫同意,由何应钦以一普通信函形式,寄交北平军分会,派人送高桥转梅津,全文如下:

透启者,6月9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民国24年7月6

高桥接受了这封打字便函,河北事件到此才正式告一段落。

此打字便函,根据何应钦的说法,仅系一单纯的“通知”,他本人未签字、盖章其上。但站在日方立场,则视为双方“协定”已经成立。起初日本人多称为“华北协定”,以此为藉口,破坏中国在华北的行政主权。军分会办公厅主任鲍文樾、河北省主席商震苦于应付。1935年12月初,因日方军机以“协定”为由,任意飞临北平上空示威,何应钦第一次透过报纸发表声明,否认有“协定”之存在;1936年1月,蒋介石对全国中校校长及学生代表谈话,公开否认有何梅协定。虽然中国一再否认。但日方并不理睬,可以说,在“便函”发出之后,“何梅协定”的有无之争已经开始了。

是真是假:何梅协定无名有实毋庸讳言

从法律形式言,何应钦并未在“高桥觉书”上签字,故北平军分会与华北驻屯军间,确实没有一纸如“塘沽停战协定”这样明显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何应钦自始至终否认“何梅协定”的存在,1977年甚且透过国防部史政局正式发函台湾各史政学术机构澄清其事。二次大战后梅津美治郎在远东军事法庭受审时,也称何梅协定是一项“君子协定”,并未形诸文字。河北事件发生时参与谈判的矶谷廉介(时任日本使馆少将武官,驻上海),于战后病危时,也坦承“何梅协定”是日本方面故意宣传,造成真有其事之错误印象。这些说法,都是针对何、梅之间并无法律性协议文书而言的。

然而,何、梅之间却有一封“便函”存在。根据国际法惯例,条约的形式与名称甚多。但在国际法上的效力完全一样。何应钦这一“便函”虽不合条约的形式,但与“通知”类似,是一种“类似条约的文件”;而且,何应钦致函梅津虽属于“单方行为”,但在国际法上,类似条约的文件与单方行为,也具有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高飏]

标签:何梅协定 何应钦 华北事变 蒋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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