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贪官的“典型性”贪腐之路

在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同时,如果地方不能同步推进配套改革,也难保一些地方官员有了新的权力寻租机会,造成权力寻租机会从“上面”转移到了“下面”。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廖小波凭借在国家部委人脉超广的巨大“能量”,通过钻高速公路等项目审批的空子,帮助企业老板疏通关系大肆受贿,是一个典型的“审批掮客”。

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疯狂敛财,廖小波可谓“生财有道”。在他那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审批权,俨然成为个人疯狂追逐私利的工具;职位所赋予他的所谓人脉,也成了他四处周旋的优渥资源。个人欲望的极度膨胀,与权力的缺乏制约,最终让他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廖小波的贪腐之路,很具有典型性。其一,他长期任领导职务的发改委与交通厅都是一地实权部门。所涵盖的业务,从能源到交通到环保,几乎无所不包,权力非常集中。而权力越集中的地方,越容易失范跑偏。

其二,手中权力集中,在实际运作中,却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极容易造成寻租空间。正如廖小波所言,“一些项目不确定因素多,可安排,也可不安排;可审批,也可不审批。”正是在这种模棱两可中,寻租就产生了。

也就是说,正是审批权太集中,而这些审批牵涉的层级较多、程序复杂、缺乏足够的透明度,给了廖小波充当权力掮客的机会。廖小波固然“仕途失意、权力观扭曲”,但他之所以在贪腐之路上越走越远,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审批权的设计与监督环节上出现了问题。

当然,这是共性的问题,廖小波案的特殊性则在于,让大家将目光聚焦于地方上的“审批掮客”群体。此前,舆论关注的多是,发生在一些中央部委的审批腐败案件。像廖小波这样的地方“审批掮客”,则很少进入公众视野。置于简政放权改革的语境下,这一个案对未来有独特的警示价值。

应该看到,简政放权改革使一批行政审批权下放到了地方职能部门。这其实也就让廖小波这样的地方官员有了更多的审批权。在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同时,如果地方不能同步推进配套改革,也难保一些地方官员有了新的权力寻租机会,造成权力寻租机会从“上面”转移到了“下面”。

所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不仅要解决一些地方的不适症,解决“不敢批,不愿批”等问题,同时也要警惕,像廖小波这样的地方“审批掮客”,凭借新的权柄兴风作浪,搞权钱交易。简政放权改革在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推进的同时,也要加强督导,强化对地方行政审批权的约束与监督。

□王言虎(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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