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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民事案中为何婚姻案最多?


来源:凤凰网历史

报告称:目前发生在各解放区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件为最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妇女解放要求的守旧思想与报复行为,使许多要求解放的妇女遭受着严重的迫害、虐待,进而演变成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十分关注《婚姻法》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多次参加相关会议,讨论修改《婚姻法》草案。1950年4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递交了《婚姻法》草案,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陈绍禹着重谈到:“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和刘少奇副主席等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的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新华书店1950年版,第34页。]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共中央紧锣密鼓起草《婚姻法》草案的同时,婚姻案件也呈高发态势。195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溉之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详细汇报了婚姻案件问题。报告称:目前发生在各解放区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件为最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妇女解放要求的守旧思想与报复行为,使许多要求解放的妇女遭受着严重的迫害、虐待,进而演变成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刘少奇在这份报告上批示:请最高法院汇集材料,写一篇婚姻案件的文章发表。请妇联主动与各党派座谈《婚姻法》,以便在最近通过并颁布。[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02、503页。]根据刘少奇的指示,3月8日国际妇女节这一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亟应改革残存的封建婚姻制度安定生产情绪》的文章,深刻解剖了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呼吁婚姻制度的重大变革。全国妇联也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尽可能地使即将出台的《婚姻法》能够代表和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

二、具体指导《婚姻法》的执行

《婚姻法》颁布后,刘少奇仍然关注着它的执行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刘少奇就许多具体问题给予细致指导,反映了他对《婚姻法》推广的深入思考。

1、关于部队如何执行《婚姻法》。新中国成立之初,解放战争虽在大陆基本结束,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然担负着艰巨的作战和剿匪任务。部队如何执行《婚姻法》,是否仍须作某些限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950年5月9日,刘少奇就此问题指示总政治部,在《婚姻法》公布后发一个指示,并请总政治部主任兼总干部管理部部长罗荣桓即办。据此,总政治部召集各有关部门开了两次座谈会,征集意见,拟出《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初稿。7月26日,总政治部副主任萧华致信毛泽东、刘少奇等,报告制定该《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8月20日,毛泽东批示:“同意”,“刘、朱、周、任、聂阅后退总政办”。当日,总政治部将该《暂行规定》发各大军区及各野战军政治部征求意见。11月16日,总政治部正式将《暂行规定》颁发全军统一执行。[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该《暂行规定》就全军如何具体执行《婚姻法》,对干部结婚、婚后生活、家庭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结婚及离婚的批准权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如何执行《婚姻法》。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情况、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婚姻制度均有不同。例如,某些少数民族的婚姻问题,往往掺有宗教信仰成分,群众结婚时除向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外,还需举行宗教仪式等。《婚姻法》基本上是按汉族地区情况制定的,因而不能原封不动地向少数民族地区硬性搬用。对这一问题,刘少奇主张谨慎处理,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950年6月13日,他在起草《中央关于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时指出:“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不得各中央局和中央的批准,各地党委不得在少数民族的人民中提出这些改革和发布有关这些改革的决议和口号,并不得在报纸上进行有关这些改革的宣传煽动。”[《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第219—220页。]1953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格平向中央报告召开回民文化协进会成立会的有关情况,提到:在回民内部贯彻婚姻自由的政策,在一般地区对男女双方坚持要求结婚者,要通过与回民代表人物的协商,取得同意,并说服汉民男方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举行回民结婚仪式。刘少奇认为:这个报告是正确的,希望各有关党委认真研究并依据具体情况,逐步解决回回民族人民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51—252页。]

3、关于如何处理各界代表人物的婚姻纠纷。《婚姻法》明确规定:施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然而,一些社会中上层代表人物在旧中国时已经存在的纳妾、重婚行为,如何处理?刘少奇在1953年2月25日修改《中央关于处理各界代表人物婚姻纠纷时应注意事项的指示》送审稿时,加写、改写了部分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原则及处理方法:(1)对于各界代表人物的婚姻纠纷,应在不违反《婚姻法》的原则下,采取适当保护的政策,不使他们丧失面子;(2)在宣传《婚姻法》时,不要要求他们联系自身具体问题,进行检讨和批判;(3)对于他们中已经纳妾、重婚者,不要追究,只有在其妻、妾告发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党和政府再提出意见,适当处理;(4)对于他们虐待亲属和干涉亲属婚姻自由等问题,应对他们进行贯彻《婚姻法》的教育。[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第78—79页。]由此可见,刘少奇既注意到这类问题的历史复杂性,同时也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灵活性。

4、关于如何处理干部的婚姻纠纷。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干部进城后思想发生变化,嫌弃原配妻子,曲解《婚姻法》“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精神,无理要求离婚,另觅新欢。刘少奇认为这一问题性质恶劣,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对待,并依法认真处理。1954年12月,他在全国妇联党组向中央反映干部离婚纠纷问题的报告上加写和改写了部分内容,明确了以下几点原则:(1)党的组织和各机关党政负责同志对于党员干部堕落腐化、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斗争,对坚持错误不改者,应给以纪律处分;(2)党委对法院有关党员干部离婚案件的正确的判决,应给以支持,并责令其严格履行法院的判决,对于错误的判决,则应加以批评和反对;(3)所有离婚案件,包括党员干部的离婚案件,一律由法院处理。[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73页。]在这一问题上,刘少奇既重视对干部加强教育和管理,也尊重法律、善于借助法律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领导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

《婚姻法》颁布以后,新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但《婚姻法》在各地贯彻的情况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人民群众对《婚姻法》很不了解或有很多误解,甚至还存在抗拒情绪。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依然存在,妇女受压迫、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干部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封建残余思想,不能严肃、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纠纷,甚至采取抗拒的态度,支持旧的封建恶习,干涉婚姻自由。鉴于此,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规定: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以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 参见《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刘少奇参与领导了这次活动。

1、起草修改相关文件,明确基本原则。1953年2月,刘少奇在审阅修改《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方针给全党的补充指示》时,加写了部分内容,就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一些工作原则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对于那些没有认真学习过《婚姻法》的人,刘少奇认为有必要令其认真学习一次;他担心一些地方在3月来不及开展运动,或3月的运动进行得不好而停止或缩小,要求这些地方可在当年上半年选择任何一个月来进行,务求实效;为了防止有些地方搞形式主义的运动,他要求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结束以后,各级党委必须保证把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当作今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第52页。]

1953年2月20日,邓子恢请刘少奇审阅《关于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刘少奇认真修改并请邓子恢、胡乔木再看一遍。[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第67页。]2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该提纲,向人民群众宣讲《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实行《婚姻法》有什么好处,如何贯彻《婚姻法》,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的展开。[ 参见《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

1953年4月,刘少奇在修改《中央关于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指示》送审稿时,加写了部分内容。例如,针对有的地方婚姻登记工作混乱,无人负责,“都管都不管”的现象,他要求各地“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必须是正确了解党的婚姻政策和国家婚姻法令的人员”;针对有的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他强调一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要求“所有婚姻登记均须由当事人自愿去登记,如当事人不去登记,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关于婚姻调解工作,他要求“无论调解的开始或调解的结论,都须由当事者提出并取得当事者的同意才能进行和成立”;就各地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如何在运动月结束后继续开展工作,他为其明确了新的工作任务,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常了解该地区执行《婚姻法》的情况,积累材料,研究问题,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问题的意见,并为下次开展运动进行准备。[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第117—118页。]

2、推介贯彻婚姻法运动重点试验地区的经验。1953年2月13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第三号)介绍了四川资中县成渝乡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重点试验的经验和收获,其做法是:第一阶段,集训干部,摸清情况,交代政策,安定情绪;第二阶段,深入宣传,组织群众学习讨论《婚姻法》,全面发动群众;第三阶段,在自觉自愿基础上开家庭民主会议,订立家庭公约和家庭爱国生产计划,召开全乡大会,总结运动收获,评选、表扬模范个人和模范家庭。刘少奇认真修改中央关于批转四川资中县成渝乡贯彻婚姻法运动经验的指示稿,还请周恩来、朱德等人审阅修改,请时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的彭真找一个法律专家从法律角度进行把关。2月22日,刘少奇要求将此件用明码从速发给各地参酌进行,同时印发中央和军委各部委、中央政府各部党组参考。[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第70、63页。]此后,《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纷纷介绍成渝乡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各地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的开展。

3、纠正《婚姻法》颁布后干部中出现的政策界限划分不清的情况。《婚姻法》颁布之后,人民群众有关婚姻问题的要求、申诉和案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严重犯法的刑事案件,例如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等案件;第二类属于普通民事问题,例如普通的夫妻婆媳关系不和、财产纠纷、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问题。有的干部在处理这两类问题时,存在政策界限划分不清,处理方法错位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刘少奇在《中央关于批转四川资中县成渝乡贯彻婚姻法运动经验的指示》中加写一段论述,阐述了他的认识。他认为各级党委必须向所有干部交待清楚政策界限,以免发生不应有的错误。他阐释道:虽然第一类案件在人民群众中只是极少数,但干部必须主动地加以干涉、告发和处理,以便制止杀人伤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继续发生;而第二类事件,虽在社会上很多,且是不健康的,妨碍人民内部团结和影响社会风气的,但是必须要由当事人提出要求和申诉,这样政府或法院才可以调解和处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政府去干涉或过问,而政府去加以干涉或处理,那是很不妥当的,易于陷入被动,引起更多纠纷。政府应向人民群众进行认真的宣传教育并作适当的批评,以便逐步地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使他们自动地去改善这些关系,进而拥护《婚姻法》的各项规定。[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第68、69、70页。]

综上所述,刘少奇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作出了重要贡献。概括起来说,在酝酿阶段,他向中央妇委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并阐述了党中央关于制定《婚姻法》的出发点和原则;在起草阶段,他关注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积极为《婚姻法》的颁布营造宣传氛围;在贯彻阶段,他就执行《婚姻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给予细致指导;在宣传阶段,他参与领导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作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开创者和奠基人,刘少奇对《婚姻法》的酝酿、起草、制定、贯彻过程的关注和指导,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提出的重要思想和论述,为我们今天继续做好这项工作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高飏]

标签:刘少奇 婚姻法 民事案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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