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对慈善组织的诽谤与监督

查处诽谤造谣损害慈善组织声誉的违法行为,不能妨碍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更不能以查处诽谤造谣的名义,对公众监督横加打压。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要求,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慈善事业是良心事业,信誉、声誉是慈善组织的生命。慈善组织把社会各界的爱心汇聚起来,将社会捐赠的善款善物用于公益事业,帮扶弱势困难人群,绝大多数工作都与募集和使用善款善物有关,所以,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声誉,特别是诽谤、污蔑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染指、侵吞善款,以慈善之名行聚敛钱财、谋取私利之实,这是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最严重、最致命的伤害。国务院《意见》要求对诽谤造谣损害慈善组织声誉的行为依法查处,体现了依法维护慈善组织公信力和生命力的政策导向,对增进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了解和信任,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同时,《意见》也提出了从正面维护慈善组织形象和声誉的政策措施,这就是加强和扩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依法保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意见》对信息公开单列专章,规定慈善组织除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常规信息外,还要公布慈善组织负责人信息、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在公开时限方面,慈善组织应及时通过官网等渠道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对被监督者最好的保护,信息公开有利于强化外界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外界监督同时也能推动慈善组织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提高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水平,规范和完善慈善组织的运作机制。

一方面要依法查处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声誉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力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两者大可并行不悖。但要特别警惕的是,查处诽谤造谣损害慈善组织声誉的违法行为,不能妨碍、干扰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更不能以查处诽谤造谣损害慈善组织声誉的名义,对公众监督慈善组织横加打压。否则,一些部门很可能动辄抬出“维护慈善组织声誉”的旗号,给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扣上“诽谤造谣”的帽子,甚至对批评、质疑慈善组织的人课以刑责。这样只能取消、禁绝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其结果非但不能维护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声誉,反而只会让慈善组织走上“信息闭塞”、“暗箱操作”的不归路,使慈善组织陷入更深重的信任危机和声誉危机。

诽谤造谣者以编造事实、恶意中伤为能事,公众监督则主要表现为批评、质疑、曝光、“人肉”,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将后者简单粗暴认定为前者。比如,一个普通网友在论坛发帖,怀疑某个慈善组织侵吞善款、中饱私囊,但他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而只是通过一些零散的信息,或者仅凭直觉和敏感,认为该慈善组织“必然有问题”。有关部门如果据此认定这名网友是在诽谤造谣,并对慈善组织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就明显有偏袒慈善组织、压制公众监督的意思。这种偏向和失衡一定要及时纠正。

判断对慈善组织的非议、“攻击”是否属于诽谤造谣,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夸大、虚构、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其次要看他是否存在诽谤、污蔑慈善组织,损害慈善组织声誉的主观恶意。如果既无造谣之故意,也无诽谤之恶意,尽管批评、质疑可能缺乏足够事实依据, 曝光、“人肉”也难免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这类行为仍应归入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或专业监督的范围,而不能不由分说以“诽谤造谣”严加惩处。

作者

常武

作者其他网评

时事话题

时事话题

近期发生的新闻议题,尽在其间。

下一篇

孔庆东“骂人与被骂”中的侵权分

孔庆东微博骂人“汉奸”被判侵权,被骂“禽兽”却被认为属没明显恶意,这尊重了新闻评论的自由,普及了人格利益克减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