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不好”就不能见义勇为?

如果“表现不好”就不能评见义勇为,势必挫伤许多“表现不好”的人的积极性,难免助长畏怯、麻木、冷漠之风。

近日,曾在江苏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爆料称,去年4月,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11月11日《现代快报》)

其实,有关方面已经公开承认真正的原因是其“表现不好”。“张豪这个小伙子,表现不好,之前还曾殴打过群众。他就不符合申报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条件。况且在申报时,有群众举报他工作时吃拿卡要,当时就把他停职了。”“总而言之,不给张豪申报肯定是没错的。”

所以,某种意义上,我们也能理解有关方面的难处。如果张豪真评上了,对照他之前殴打群众等劣迹,还真是不大符合评选标准中“群众认可”“一贯遵纪守法”等条件。但是,如张豪所质疑的,“难道评选见义勇为者,都要求他们以前就是一张白纸,什么错都没有犯过?”确实,即使以前犯过错甚至犯过法,但关键时刻不顾生命安危挺身而出,表现了他们人品中依然有着闪光的一面,就见义勇为行为本身,他们与其他见义勇为者并无高下之分。

当遇到险情,见义勇为的人越多越好。虽然许多人见义勇为,并非是为了事后得到精神和物质的回报,但如果“表现不好”就不能评见义勇为,势必挫伤许多“表现不好”的人的积极性,难免助长畏怯、麻木、冷漠之风,这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乃至营造扶正祛邪、惩恶除暴、抑邪扬善的社会氛围,都将造成负面影响。

当然,给予奖励,只是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并不是“一好百好”,“表现不好”就一笔抹清,更不是就此成为了各方面无可挑剔的楷模。因此,以前表现好不好并非必然条件。法治社会,弘扬正义是一贯的倡导。这其中就包括倡导所有的公民,无论以前表现如何,都应尽到见义勇为的责任和义务。既然如此,只要站出来见义勇为,当然都有得到回报的权利。

作者

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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