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巾救女”募捐争论的法律分析与对策建议

切实的做法就是,鼓励个案救助与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募捐,由慈善公益组织承担公开透明及被监管的责任,保证募捐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日前,媒体报道了在成都男扮女装摆摊卖卫生巾的王海林为白血病女儿筹款一事。无奈的父亲和可怜的女儿打动了无数爱心人士,社会各界纷纷慷慨解囊,短短一天就为孩子筹款41万元。然而,王海林却突然带着巨额善款消失了,家人也拒绝向媒体和好心人透露后续接收的善款数额。王海林后来露面就一些质疑进行了说明,除了解释消失的原因外,还就大家普遍关注的善款数额、善款使用以及余款处理做出了一个大概的解答。

暂不论王海林的突然失踪出于何种原因,公众对事件本身所提出的一些疑问值得探讨,比如当事人接收善款的信息是否有义务公开;当事人对善款的用途是否拥有自主决定权;公众是否能对善款的接收和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等。就当前慈善公益领域的法律法规而言,无论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是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条例,都是对慈善公益组织行为的规范,并没有对个人募捐行为进行过明确的规定。按照惯例,这种以个人账号开展募捐的行为一般定性为人与人之间的赠与行为,适用于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从法理上而言,社会爱心人士出于救助目的向王海林公布的个人银行账号捐赠善款,属于民事赠与行为,而作为被赠与方的王海林,其个人在银行所有的财产及其财产用途均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并没有向社会公开的义务,他对所赠与的财产拥有自由支配权,公众也无权对该财产进行监督,除非是附条件的赠与,才能根据所附条件的实现与否来考虑是否撤销赠与。

其次,以个人账号开展个案募捐的社会问题法律将如何规范。其实,公布个人银行账号开展个案募捐的行为引发的争议已非一次。这种现象既涉及募捐合法性的争论,也涉及募捐善款的信息公开、使用监督以及余款处理的每个细节。《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是规定了各类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接收捐赠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捐赠行为是否属于捐赠而进行法律界定,也并没有明文禁止和排斥个人对个人的捐赠行为。因为没有对个人之间的捐赠行为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出现法律纠纷,目前通用的办法就是适用民法通则当中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人开展募捐,所得“捐款”严格意义上应当属于“委托代理资产”而非“捐赠收入”,除非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时明确定位善款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一个群体,而非仅仅针对这个群体中的一个特定个人,也就是说,募捐的收入如果要被当做捐赠收入,那么对应的救助应具有一定范围的适度普惠性,而非这种救助只对特定个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当然,相关法律规定是针对个案救助的发起人为公益组织而做出的,并没有针对自然人发起的个案募捐做出规定。

对于公开个人银行账号开展个案募捐,有人认为应当禁止这种募捐,因为以个人账号开展的募捐,其公开透明难以保证,社会监督也难以开展,私人牟利的行为也难以杜绝。也有人认为,这种募捐无法禁止。如果严格禁止个人募捐行为,是不是也要严格限制乞丐乞讨?在当前慈善公益组织专业化、规范化有待提升的前提下,个人自发发起的募捐也是对慈善公益组织行为不足的一个有效补充,这有利于社会通过多元化的渠道来及时救助困难人群。

到底如何通过法律来规范类似的个人募捐行为,需要相关立法部门的立法智慧。但就目前乱象而言,一个比较切实的做法就是,鼓励个案救助与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募捐,由慈善公益组织承担公开透明及被监管的责任,保证募捐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同时建议慈善公益组织为此设立的专项基金要面向整个救助群体,要充分体现募捐财产所具有的适度普惠性,不能仅仅局限于个案救助的对象,以此保证公开募集社会公共资源的合法性。

卖巾救女事件的后续进展还有待观察,希望善款的公开和使用能符合公众爱心的期盼。我们并不希望用道德的说教来弥补法律的缺憾,来捍卫人心中那最后一点点的良知,我们反而希望当事人能身先表率,以实际的行动为个案募捐做出榜样,为相关的慈善立法提供案例借鉴。

作者

北星

北星

评论员

作者其他网评

时事话题

时事话题

近期发生的新闻议题,尽在其间。

下一篇

别人为他难堪,他还自以为风流倜

这一周,网友调侃北京的雾霾是“蓬莱仙境”,给舆论涂上一层“黑色幽默”。首先引人注目的是,四川美术学院副教授王小箭“强吻”女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