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拆迁合法”,这样一个判断绝不能替换成“虽然拆迁违法,但因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所以可以继续进行”。
“在这件事情上你违法了,但是你可以继续做下去。”这不是日常生活中的调侃,而是一纸法院判决书所表达的内容。
同时面对这一判决的,是作为原告的河南洛阳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的300多户拆迁户和作为被告的老城区政府。老城区政府一份房屋征收决定书被洛阳中院认定为违法,但因为拆迁业已启动,撤销有损“公共利益”而不予撤销。
既然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就应该被依法制止,这个逻辑容易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老城区政府违法的征收决定为什么还可以继续执行?显然,正常的逻辑之所以异变,是因为法院的裁量中引入了“公共利益”这样一个元素。
“公共利益”当然不是无缘无故冒出来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合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惟一理由。在这一规定的影响和制约之下,可以说只要牵涉房屋拆迁,“公共利益”就是一个高频率出现的词汇。
但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即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易,如果不进行明晰或将产生无穷纠纷。而今老城区政府拆迁300多户房屋,自诩缘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迁户对此不予认可并要诉之于法院,似乎证明当年法律界人士的担忧不无道理。
不乏先例,而今又有老城区政府和拆迁户的纠纷个案,对立法机关来说是一个提示: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是明晰的时候了。对此专家建议“使用穷举法和排除法,都可以明晰公共利益的界限”,更有法学家进一步提出了明晰的办法,即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中努力拓展公众的参与度、激活人大等监督机制。
然而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应该如何界定、洛阳市老城区此次拆迁是否切合公共利益是一个问题,已经被认定为违法的拆迁能否继续却又是另一个问题。“因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拆迁合法”,这样一个判断绝不能替换成“虽然拆迁违法,但因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所以可以继续进行”。这并非文字游戏,而是对相关方面存在着迥然不同的重大利害,在前一个判断里,“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拆迁的前提,而在后一个判断里,任何拆迁都可以不管不顾地做了再说,坐等“公共利益”的补白。在这样一份奇异的判决书面前,拆迁户们和律师质疑洛阳市涉嫌利用判决书“为违法拆迁洗白”,也就不那么令人诧异了。
违法必纠,必须回到这个正常的逻辑。被认定为违法的事情如果还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其不良暗示作用将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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