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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音:台湾“解严”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宪政


来源:凤凰网历史

台湾从1991年到2005年的七次“修宪”都不是修改的“修”,而是羞辱的“羞”。每一次“羞宪”目的都在毁损这部宪法本文的尊严和法效,毁损大家对宪法的认同。

蒋介石在台湾没实行宪政:“临时条款”是违宪条文

凤凰历史过去大陆宣传蒋介石在台湾实行“白色恐怖”,现在又有很多人认为蒋介石是在“战时宪法”的框架下实行宪政,您是怎么看现在的这种观点呢?

石佳音:如果把“白色恐怖”说成是“战时宪法”下的现象,就等于认为它是合宪的。但“战时宪法”这个概念本身有问题,因为“宪政”就是让政治权力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都在同样的轨道之上运作。如果居然还分“平时宪法”、“战时宪法”两个轨道,那就表示能决定现在该使用“平时宪法”还是“战时宪法”的那个人,他比宪法的地位要高。所以“战时宪法”这种概念等于承认人比宪法高,本身是违反宪政学理的。

凤凰历史有人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就是国民大会按程序制定的“战时宪法”,您觉得呢?

石佳音:台湾以前的国民党御用学者把过去在《中华民国宪法》后面挂着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叫做“战时宪法”,但“临时条款”本身是违宪的。

这一条款违宪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形式上的违宪。在法理上,宪法就是最高法,逻辑上不容许有效力优先于“普通宪法”的“特别宪法”。因此,按照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国民大会只能通过修宪案,而没有权力制定宪法层级的特别法。“临时条款”是通过修宪程序制定、位阶等同于宪法的“特别宪法”,这就逾越了宪法授予国民大会的权力。

二是在实质上的违宪。“临时条款”里的条文与宪法原本175条核心条款发生抵触。比如,1966年3月的第三次修订时规定:“总统为适应动员戡乱时期的需要,可以用命令规定动员戡乱的机构,可以用命令来决定动员戡乱时期中央民意代表的增补选举。”根据这一条款,“总统”就可以设置“行政院”的人事行政局、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等没有法律依据的机关。这些重要的政府机关,居然不经民意机关同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设立,这是违反宪法,也违反宪政学理的。另外,英国的国会选举是依照国会立法来进行,可是台湾中央民意代表的局部增、改选在动员戡乱时期是由“总统”以行政命令决定的。“总统”本是民意机关监督的对象,现在他却用行政命令来决定民意机关的选举,这当然是违反宪政学理的,“临时条款”却授予“总统”这些违宪的权力。

所以“临时条款”不但从实质上违反了《中华民国宪法》本文,而且也违反了宪政学理,这样的例子很多。而“临时条款”既然违宪,就不能被称为“战时宪法”,更不能据此而说蒋介石在台湾实行“宪政”。

凤凰历史:宪政国家也会因应战争等紧急状态而对宪法做出一些修正,那台湾的“临时条款”跟这类修宪的区别在哪里呢?

石佳音:同一部宪法在战时状态下会有一些特殊的措施,比如原来英国国会是定期改选的,但在“二战”期间却完全没改选,在纳粹德国战败之后才改选国会,改选结果就是在波茨坦会议进行期间揭晓,而丘吉尔正代表英国参加国际会议,却在此时下台。美国在战时,总统的紧急权扩大,比如罗斯福在二次大战期间把美国国内的日本人关到集中营去(后来最高法院才判定这一做法违宪),但这还是尊重原本的宪法,只对总统的权力扩大解释。美国的宪法不分平时战时,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也不分平时战时,只是在平时有平时的做法,战时有战时的做法,都在同一个宪法规范底下运作。

台湾只为了“动员戡乱”,就搞出“临时条款”。台湾的“临时条款”违反宪政学理,也违反宪法的授权,《中华民国宪法》并没有授权“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层级的特别法。所以我们可以先确定,“战时宪法”这个概念本身不能成立。既然“战时宪法”不成立,要判断白色恐怖是否合宪,就要回归到宪法本文来看。从宪法本文来看,“白色恐怖”一定违宪。因为宪法规定“戒严”是短期措施,但是台湾本岛从1949年5月20日,一直戒严到1987年的7月15日,超过38年,这项记录直到2001年才被叙利亚超越,至今名列世界第二。

凤凰历史有人说由于国家一直处于内战状态,台湾才必须实行戒严,您觉得这个理由充分吗?

石佳音:这个理由也不充分。中国的“内战状态”,已经超越了宪法层级,甚至动摇宪法的正当性。当初国民党违反政协决议,一党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共产党、民主同盟都不参加,不承认这部宪法,所以《中华民国宪法》一开始的正当性就不够。但按照西方的宪政学理来分析,《中华民国宪法》是自清朝末年中国的立宪运动开始以来写得最好的一个。如果国民党有诚意让宪法落实,至少可以在台湾地区累积宪法的正当性。

美国在召开费城制宪会议时,13个州的代表没有全部到齐,德拉瓦州根本没有派人来,而且原来的授权是修改《邦联条款》。但是开了几个月的会,觉得《邦联条款》不够用,就制定了新宪法。所以美国制宪过程本身的正当性也有问题,可是新宪法取得四分之三州的同意,在实施之后,它的正当性累积起来了。

很多宪法的制宪过程,严格来讲都不民主,也不见得得到充分的授权,但符合国家当时的需要未尝不可以生效。《中华民国宪法》类似这个情况,可是国民党不但在制宪时失去了共产党和民主同盟的认同,另一方面,在它后来“行宪”的过程中,也无法获得台湾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本地民众的认可。即使因应内战,仍应遵循宪法规范,但在《中华民国宪法》刚实施时,就被国民党用“临时条款”五花大绑44年,直到瘫痪。后来又被“增修条文”继续捆绑成植物人。最后陈水扁上台,不但不守宪法,还不断地公然诬蔑、侮辱宪法,但却又把修宪门槛修改到高不可攀,使这部宪法既无约束力,也很难再修改,让宪法变成木乃伊──虽无效,但也“不朽”。本来宪法应该神圣不可侵犯,现在已是随便谁都可以侮辱它,没有人把它当回事。

所以,“内战状态”固然使这部宪法无法在全中国实施,但未尝不可能在台湾一岛建立其正当性,而国民党能行宪而不行宪,长期搞动员戡乱、戒严,使这部宪法失去在台湾落实的机会,这不能反过来归因于“内战状态”。此外,戒严是紧急权里的军管,必须在民政机关无法运作时才可宣告、实施,而台湾在38年的戒严里至少地方选举没有中断过,可见民政机关是可以运作的。这样的戒严,当然是违宪的。

台湾“解严”以后同样没有建立真正的宪政

凤凰历史您觉得在台湾“解严”并实现“民主化”之后,也没有建立真正的宪政吗?

石佳音:没有。“解严”之后,从1991年开始,以“增修条文”的方式七次“修宪”。一开始,还说这是比照美国修宪方式,于是1991年“修宪”增修了前十条,1992年再增添11条到18条。我们可以接受这种方式,因为它合乎法理,你看美国修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采用“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一条一条添上增修条文。比如美宪增修条文里有一条是禁酒令,但是禁酒令实施不了,于是后来又再增修一条开放酿酒卖酒。这两条修宪条文都在,但是用“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使后一条去取消前一条。美国这种增修的修宪方式合乎法理,并不是把所有增修条文当成一部特别宪法法典。

但台湾在1994年第三次“修宪”时,李登辉把这18条打掉重组,重新编制成10条,于是显示出在他眼中,“增修条文”仍然是宪法层次的单一法典。此后又有四次修宪,每次都是把“增修条文”当成一部宪法层级的特别法来修改。但我刚刚讲过,修宪程序不能用来另外制定宪法层级的法典。

可见,“解严”之后,李登辉根本不是按“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来“修宪”。因为按照“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修宪,就还要承认这部宪法是有效的最高法,但李登辉要搞台独,最终目标是要废掉《中华民国宪法》,而以法理上只适用于台湾的《增修条文》取而代之。所以,在他心里,《增修条文》才是根本法。以这种心态修宪,则台湾从1991年到2005年的七次“修宪”都不是修改的“修”,而是羞辱的“羞”。每一次“羞宪”目的都在毁损这部宪法本文的尊严和法效,毁损大家对宪法的认同。比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应该只有调节性的权力,最高行政首长是“行政院长”,但现在台湾的“总统”什么都能管,“行政院长”反而成了“总统”的幕僚长。与此同时,宪法的尊严已荡然无存。最近台湾教育部想要按照宪法来“微调”高中教科书课纲,负责训练中学公民老师的师大公领系系主任却公然说“该修的是宪法,不是课纲”。

[责任编辑:杨云]

标签:台湾 石佳音 蒋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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