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卖淫案”开审 庭审12小时将择日宣判
2009年11月10日 23:43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昆明十一月十日电(记者 徐向良)备受关注的云南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十日上午九点在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长达十二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十日晚间二十二时向媒体宣布:该案现已休庭,择日宣判。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于三月十六日,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次日,被全部释放。由于该案涉及“小学生”及当事人“认罪”又“翻案”而备受关注。

记者今天上午九时许到达五华区法院门口时看到,数十位记者在五华区法院门外期待获准采访。法院称,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决定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不允许任何媒体进入庭审现场。今日晚间二十一时,记者再次到达五华区法院,仍未能获准进入,二十二时许,门口守候的记者被获准进入,该院副院长王伟林向媒体发布了案情通报。

通报称,公诉机关指控:在二00八年九月至二00九年三月期间,被告人张安芬与被告人刘仕华,先后租赁了本市五华区王家桥村的四间出租房,容留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分别与赵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二被告人为其卖淫而租用的房间从事卖淫。被告人张安芬还为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介绍卖淫一次。二00九年六月七日,在公安机关调查了解过程中,被告人刘仕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安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仕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伟林表示,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述和申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经过审理,现已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完)

案件初始:

6月2日,媒体刊文:罪名卖淫 昆明警方拘捕两小学女生

6月2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回应媒体报道:小学生卖淫不成立 六名警察停职

6月4日,两姐妹回应外界关注 称愿公布真实姓名表清白

6月4日,昆明警方首次承认执法简单、粗暴题 引发与当事人冲突

6月7日,媒体刊文:小学生“卖淫案”待赔偿 警方与家属讨价还价

6月9日晚,云南检方通报调查结果 称小学生卖淫事件系暴力抗法欺骗媒体

6月11日,10名律师学者集体发函质疑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结论 

7月6日,媒体报道:小学生卖淫案当事父母翻供 称被威胁诱供

7月7日下午,昆明检方回应“小学生卖淫”案:未威胁诱供

7月8日,昆明市公安局开发布会 称小学生系替卖淫姐姐顶包

7月16日,昆明警方通报称小学生卖淫案事实成立 当事人被拘留

案件审判:

"小学生卖淫"案开审 被收容教育女生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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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开庭 张安芬成第一被告

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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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向良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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