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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09年09月07日 16:45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执行,是指重新独立执行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大量、广泛使用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调查分析方法。

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审计证据汇总表,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执行国家有关数字签名的要求。

第一百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技术鉴定意见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三)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意见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的,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人员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佐证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一)与审计目标是否相关;

(二)是否可靠;

(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

前款所述佐证证据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的,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和运用审计证据:

(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或者潜在后果。

(四)原因,即导致问题产生的条件。审计人员应当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措施和审计建议。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已确定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根据问题的重要性,考虑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或者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审计的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制作、保存。

第一百零九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下列活动:

(一)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二)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

第一百一十条 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审计过程和结果;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

(五)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以电子形式制作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符合结构化要求,以支持查询、统计等数字化利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果主要包括:

(一)调查了解或者审计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的名称和来源;

(三)调查了解或者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作出的职业判断或者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调查了解是否充分;

(二)对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

(三)是否实现了具体审计目标;

(四)是否有效执行了审计措施;

(五)事实是否清楚;

(六)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七)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是否适当;

(八)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九)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前复核;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复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复核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职业判断或者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等方式,反映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中相关审计事项的对应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主要管理事项:

(一)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情况及解决措施;

(二)对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独立性、职业胜任能力的评估;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四)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六)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审定的过程及结论;

(七)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和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八)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九)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上述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使用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一)主观故意;

(二)使用欺骗手段;

(三)获取非法利益且金额较大,或者对经济社会危害严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机会和对违法行为的态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状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四)可能导致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动机,包括不适当的业绩考核、收入分配制度等带来的压力;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交易、事项、程序和关系;

(二)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比率和趋势;

(三)信息系统中存在舞弊功能、系统漏洞;

(四)管理人员、员工的投诉、举报等不满行为;

(五)外部举报或者公众、媒体的负面反映和报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职业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明显迹象,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和其他佐证证据;

(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编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以电子形式制作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结构化要求,以支持查询、统计等数字化利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式、实施的起止时间和遵守本准则情况的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与审计目标有关的被审计单位背景信息。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七)审计发现的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的事实、原因、后果,以及提出的纠正意见。

(八)审计发现的相关内部控制、信息系统重大缺陷,以及提出的纠正意见。

(九)依法需要移送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

(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十一)其他必要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审计项目以联网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报告中还应当包括审计期间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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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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