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09年09月07日 16:45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五条 审计的目标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包括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前款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方法和其他调查方法,为从政策、体制和制度角度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调查。

除对某一类审计业务作出特别规定外,本准则的其他条款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一个审计项目,可以包括多项审计目标,涉及多种审计业务类型。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准则的条款分为约束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

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

指导性条款是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对约束性条款的解释或者提供良好审计实务的指导意见。使用“可以”或者未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陈述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未遵守本准则的约束性条款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未遵守的相关条款及其原因,以及对审计结论的影响。1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本准则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二)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四)具备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编辑: 郭敏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