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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09年09月07日 16:45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考虑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及其业务类型。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以反映有关政策贯彻情况、管理体制运行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为主要目标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审计资源,包括:

(一)人力资源,即确定承担项目审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

(二)审计时间,即确定单个项目的审计时间总量和审计起止时间,并考虑不同项目时间安排的均衡性;

(三)技术装备,即确定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及专业测量测试设备等;

(四)审计经费,即根据第一、二、三项测算的工作量和其他必要的成本支出,分配审计经费。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实现的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七)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或其他方式。前者应当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审计项目基本信息要素,便于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信息共享;后者采取文字说明、表格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直接审计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九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批程序予以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一)本级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突发重大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四)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五)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一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五十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等进行细化。必要时,开展进一步调查或者进行试审。

第五十五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重点;

(四)审计组织;

(五)工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审批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组。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八条 审计项目以联网审计方式实施的,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所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间,应当适应联网审计方式的要求,体现在线审计的特点。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成员中确定副组长、主审,委托其履行审计组组长的部分职责。

第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等要求。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以控制审计风险。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五)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单位类型、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的情况;

(八)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包括管理理念、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识别、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及其运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包括内部审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预算、计划和合同;

(四)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五)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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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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