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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2009年09月07日 16:45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七十一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七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过程中,应当根据职业经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识别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的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制度的严重缺陷;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立法机关、政府和公众的关注程度;

(八)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四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职业界的要求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据以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并针对审计事项进一步明确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和内容,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六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一)考虑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考虑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确定审计时间;

(五)确定执行审计的人员;

(六)其他必要安排。

第七十七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向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考虑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

(二)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十九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一)仅实施电子数据审计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电子数据中出现某类差异次数频繁的。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检查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并及时作出修正,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八十一条 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十二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及审计应对措施;

(五)审计起止时间;

(六)审计工作量和经费预算;

(七)编制日期;

(八)其他内容。

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对审计过程和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针对信息系统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十三条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充和调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充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审计事项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八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征得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组组长;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审计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进行重大调整的,由审计组报审计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采取文字说明、审计程序表、调整对照表等形式加以记载。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信息,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与审计的范围和程度有关。审计人员在考虑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考虑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一)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

(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第九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从数据库直接采集的基础数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对基础数据加工处理后提交的数据更可靠;

(四)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以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记录的审计证据比口头提供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六)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保证其与被审计单位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并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九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考虑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由于审计事项本身的特征或者由于使用信息技术,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九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一)大额或者关键项目;

(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全部项目;

(三)具有某种重要特征的项目。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第九十六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职业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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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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