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 15:25:11 凤凰历史 克利克萨斯
重庆一名现代童养媳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28岁前我就像电影《盲山》里面的主角,只是结局更悲惨。28岁之后我将是电影《我不是潘金莲》里面的李雪莲。但是我会重新开始结婚生子,同时进行维权,抗争到底。官司输赢不在乎。我将追究到我老死的那一天。”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一名童养媳如是写道。
现代童养媳故事中的受害人马泮艳
2016年5月底,这位名叫马泮艳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去年6月,经过当地法院调解,马泮艳终于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但尘埃仍未落定,她开始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在同情的同时,我们感叹发现中国数百年的童养媳历史所带来的惯性之强大。
源远流长的童养媳制度
中国的童养媳历史源远流长,甚至有一些学者认为能追溯到周朝的“媵制”。
这是一种侄娣随嫁制度,本质在于陪嫁,上古时期尧之二女娥皇、女英共嫁于舜,就具有媵制的性质。正妻未成年的妹妹、侄女一同嫁给男方,此时媵制就与“童养媳之性质相似矣。”归根结底,它属于明媒正娶的附属品。
但媵嫁的女子其媵前的身份地位与被正娶的女子基本上一样,家庭待遇婚后略低于正妻,但远高于妾,实质上更是迥然相异。所以,周朝其实还没有今天意义上的童养媳概念。
被传颂千年的娥皇女英的故事
魏晋以后,士族门阀的风头一时无两,使得当时社会上谈婚论嫁普遍看重门第。但是经过五代十国战火的扫荡,旧士族土崩瓦解,婚俗大变,“婚姻重财产而轻门第”。部分贫寒的小农之家无力婚嫁,如果实在下不了手杀死女婴的话,那么将女儿给予他人做童养媳,便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
《宋史·杜紘传》也记载了:“民间有女,许嫁未行,而养于婿家,婿氏杀以诬人,吏当如昏法。紘曰:‘礼,妇三月而庙见,未庙见而死,则归葬于家,示未成妇也。律,定昏而夫犯,论同凡人。养妇虽非法律,然未成妇则一也。’”此例也见于《鸡肋集·刑部侍郎杜公墓志铭》:“民间女幼,许嫁未行而养诸壻氏者曰养妇。会有杀养妇以诬人者,吏议如婚法公曰礼妇三日而庙见,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不过宋朝的童养媳还只是存在于文献记载当中,当权者们并没有认可这种做法,从而立法加以规范化。中国历史上有关童养媳的首个法律明文,出现于元朝。元史《刑法志》记载:“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
童养媳习俗产生的原因
除了通常的无力抚养外,封建社会的人口增长的控制也是童养媳泛滥的重要因素。和今天控制人口不让其过于庞大不同,古代统治者往往是想尽办法鼓励生育,刺激人口增长。
汉惠帝曾经下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五倍以上交纳人头税)”。这导致古人往往为嫁女儿犯愁,因为很要命的一点就是在很多朝代和今天正好相反,女方的嫁妆要求是非常高昂的,数倍于男方付出的彩礼。毕竟在靠壮劳力维持小农经济的古人看来,男方娶了你的女儿,等于是要养你女儿一辈,自然得多要些嫁妆。
民国时期的童养媳和她的小丈夫的婚礼旧照
比如:清朝道光十六年重刊本《咸阳县志》中记载:“乾隆年间,中平之家,妆奁之费大约数千金,或百金,即富厚之家亦不过三五百金,迩来多由倍于此者。”在《长寿县志》中也有记载,“物价奇昂,以数百金嫁一女殊不足道,视前辈饶裕之家,至多以二百金为限者,且数倍矣。甚由以争奁物涉讼者,其陋真可笑也。”
这就导致了穷困人家的女儿非常难嫁,很多家庭不得不选择杀死刚出生的女婴,但是并非每家每户都能横的下心杀死自己的亲生骨肉的,因此童养媳就变的大行其道。
古代童养媳的境遇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曾以艺术的手法在《恶姑》诗中叙述童养媳的苦难:
十二岁的女子到婆家,婆婆让她到厨房做饭,劈柴把她细细的小手震破,烧水端热饭使她的小手干枯,就这样婆婆仍旧今日毒骂,明日痛打,使得小媳妇“一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她的父母来看望她,她强作欢笑。
这可谓是童养媳生活的真实写照。
有的童养媳还被当作婆家的财产而出卖,有的卖给妓院,有的出卖给他人为妻为妾,童养媳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无人道的婚姻习俗。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
而除了婆家的虐待外,丈夫的冷淡也时时刻刻压迫着童养媳们。
众所周知,男人对自己太容易得到的东西往往不会很珍惜,一个从小就被当做使唤丫头使用的女子,父母告诉他们她注定是你的妻妾,这会让男人对这个小妻子很不珍惜。另一方面来讲,就算祖坟冒青烟了,遇到了个讲道理的婆家和老实人的丈夫,和今天很多同居时间太久的情侣往往对婚姻没有太大的感觉了一样,从小一起长大让彼此之间非常熟悉,这会让他们对彼此的性欲非常冷淡,甚至会出现丈夫抛弃童养媳另娶的事情。
另外,对于女性来说,她们对婚姻的期望值一般较男性较高。男性一般由于经济原因而存在很大的将就心态。但女性不同,她们或许会迫于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世俗的压力而循规蹈矩,但这一般都是在上流家庭。对于采取童养婚的普遍老百姓来说,女性首先是作为一个家庭的劳动力而存在,这势必使她们抛头露面谋求经济来源,而较少礼教约束,所以一旦有诱惑,常是无法抵御。
1904年12月24日,《申报》就刊登了这样一个新闻“华春泉……供称李氏于九岁时过门童养,至十七岁时与子福林成婚,今氏已经生一男,不料被邻操扇业之周桂生引诱成奸……。”
可见无论是对于男女双方来说,这都是一种非常不幸的婚姻制度。
童养媳废除的今天
时至今日,童养媳制度早已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中,不过由于婚配双方都非常年幼,往往由双方父母操办婚事。这就导致了在确定关系的时候,双方其实是自愿的,这就让执法变得非常困难,毕竟只要是人类设计的法律制度就总有漏洞可以钻。
例如在古代的童养媳制度中还有一种童养婚叫做“等郎婚”,主要是男家婚后暂无儿子,先抱养或买进别家的幼女为养女,待到生子并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再将自己的养女转为儿媳。有的养女至十多岁才等来还是婴儿的郎,如果始终等不来郎,则由男方将养女出嫁。
比较糟糕的是幼女成为童养媳以后,拟作为未来丈夫的人夭折,童养媳就成为了“望郎媳”,要等着养父母再生出的男孩的媳妇。
反应废除童养媳陋俗的连环画
这样在年龄方面很多都与男方存在不小的差距,她们选择在吉时过门时一般拜天地祖先,男女同拜的结婚仪式则等男女双方长大后再进行。如果夫家家境尚佳,女孩子就可以先回娘家,待“亲迎”的日子到来,男家前往接亲。
例如在计划生育伊始,就有不少家庭收养了很多的“养女”,其中固然不乏真正的善人,但是却也有不少是打着给自己儿子操办一场“等郎婚”的注意收养的孤儿。逼得很多地方发布政策,规定了如果家中有男孩的话,则禁止在收养女婴。
“等郎婚”习俗下的大龄妻子和幼齿丈夫
不过今天毕竟不同于古代,如果处于14岁以下的年龄段,无论女方是否愿意,只要发生了性行为即可视为强奸幼女。而调查、取证等手段也远比古代先进,这给了彻底消灭童养媳制度以可能。
而本文受害者非常倒霉的是,时间过去已经很久了。其声称被陈学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2月,陈学生(前夫)、马泮艳、罗燕(马泮艳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结伴前往福建晋江务工。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而根据医学专家的诊断,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
反应废除童养媳陋俗的连环画
因此,在司法上专家的观点是“这是个悲剧,但不宜追究刑责”。不过如果换个角度去想,受害者在今天已经能够解除这种强制的婚姻关系了,这在古代是不可想象的。
责编:马钟鸰 P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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