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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反腐:总统带头贪腐 不敢打“老虎”只敢抓“鱼虾”


来源:人民网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历届总统皆涉身其中,以徐世昌为例。”邱涛举例道,“根据自袁世凯任大总统时开始的‘陋规’

在带头贪腐的同时,袁世凯为了反贪腐也做了一系列的举措,应当说,在一段时期之内,这也起到了一些防止权力过分滥用的作用。但这些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本就如同隔靴搔痒,何况从总统的角度来说,也是实行不下去的。

随着政府机构组建日趋完备,职权日益增加,官吏违法失职行为也日渐增多,开始危及袁世凯北京政府的统治。

1914年,袁世凯建立了平政院肃政厅,专司违法和失职官吏的举发。可惜的是,肃政厅仅存在于袁世凯时期,且一心想要独揽大权的袁世凯对平政院和肃政厅的裁判拥有最后决定权,无论是大总统特交查办还是肃政史自行提劾的,最后均需总统认可才能实施。

到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首领,仍假借“民国”之名,实行独裁专制,且“裁撤平政院所属之肃政厅”。

1913年,“中华民国”国会成立后即开始制定宪法,并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依照“天坛宪草”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议会政治、三权分立。但由于试图通过国会和内阁限制大总统的权力,遭到袁世凯的反对,他决定直接干预宪法起草工作。

最终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变形成为:实行总统独全制,取消内阁制,设国务卿和参议院协助总统处理政务,并取消三权分立制。这样,就从根本大法上破坏了宪政精神和反对贪污腐败的精神。

大发“国难财”

1942年,国民政府争取到了美国的5亿美元贷款,而孔祥熙借负责这些事务之机,带头大肆贪污,上行下效,酿成了轰动一时的‘美金公债案’。“中华民国”史研究中,一般把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至1947年“中华民国”最后一部宪法实施前这一段时期,称为“训政”时期。

这一时期的中华大地战争不断,先是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然后爆发了抗日战争,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再次内战。频繁的战争导致中国政权不稳、经济受到严重损害,老百姓持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统一后,国民党内部各方势力的争夺又趋激烈。

蒋介石为夺取中央领导权,削弱其他各派势力,以实现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为幌子,提出了“统一军政”“实施训政”的口号。先颁布了1928年刑法典,该法典以《暂行新刑律》及之前各刑法草案为基础,参酌损益,愈加完备,但由于成立颇为仓促,条文过于繁复,实行效果不佳。随后颁布了1935年刑法典,该法典较之1928年刑法典对于反贪腐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这时,全国各社会阶层和团体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结束训政,实行宪政,开放民主,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全民族共议拯救国难之道。

但是在抗战时期,尤其是中后期,由于战局趋于平稳,在大后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得以随之日趋加强,国民政府各级官吏遂得以利用其手中职权,弄权贪污。

邱涛介绍道:“这些大发国难财的大小官吏,重点集中在物资、黄金和外汇三个方面。据史料显示,1941年6月,美国政府曾冻结中国私人及公司、银行在美国的存款,其中私人存款约为一亿一千八百万美元。1948年3月,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发表的援华报告中,美国人估计中国私人所有的外汇黄金、外币约为5亿美元,这样数量巨大的私人存款,而且是集中在小部分人手中,其来源很明显,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贪污受贿、操控图利所得。”

这一时期,各级贪官污吏,尤其是上层官僚豪门集团发国难财的方法主要有:购买军火,从中贪污;操纵公债投机;在香港搞黑市外汇交易;印制钞券;利用抗战后方物资奇缺之机,囤积居奇和走私贩运等等。

邱涛举例道:“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为‘美金公债案’。1942年,国民政府争取到了美国的5亿美元贷款,而孔祥熙借负责这些事务之机,带头大肆贪污,上行下效,酿成了轰动一时的‘美金公债案’。”

[责任编辑:蔡信]

标签:袁世凯 民国 蒋介石 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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