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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銮斋:中世纪的西方国王为何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来源:凤凰网历史

具体说来,强大的国王所以无法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是因为西方中世纪各国都存在强大的贵族势力和教会势力。

 

顾銮斋主编:《西方宪政史》 出版:人民出版社

基督教学者反对专制与暴政:确立了宗教大会权威高于教皇的原则

凤凰历史:民众对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的印象往往是专制、黑暗和压抑人性,但是您在书中却提到,基督教体制里蕴含了丰富的民主精神,教会法学家的理论观点闪耀着宪政主义的光辉,您能为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个观点吗?

顾銮斋:中国民众对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的恶劣印象应该是在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文革”期间形成的。那时的中国,出于政治的需要,对宗教,包括一些民间信仰,实行排斥政策,将之视为封建迷信。据说这种恶劣的印象来自经典作家的论述,即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可是研读原著可见,马克思的论述有一定的语境,这句话在引用时却忽略了这个语境。而且,经典作家在不同的场合对宗教有不同的评价,很多是肯定,甚至有时评价很高。在那时的政治环境里,结合经典作家的“定性”,任何宗教便都在劫难逃了。而受时代政治的影响,我们的教科书也纷纷传播、诠释经典作家的“论述”。即使是学者,也多受现实政治影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这样,基督教的思想理论精华,或束之高阁,或明珠暗投,而基督教,特别是在文化素养不深的人民大众面前,就变成了漆黑一团、戕害人性的邪恶势力。只是在此之后,随着政治对学术干预的减轻,随着相关知识的增多,中国学术关于基督教的看法才趋于好转。但直到今天,还很难说已经走向客观。

基督教思想理论的宪政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它富含民主、平等、人权等要素,在许多神学家的著述中,还活跃着自由的思想。我们知道,查士丁尼法典中有“涉及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决断”的规定。这原本是古罗马的条律,却被基督教继承下来,收入了教会法中。可以说,教会的选举、人权、会议至上等问题都与这一条律相关。在基督教史上,在绝大多数时间内,基督教教职大都由选举产生。在12、13世纪,教会系统曾经形成了一个关于人权讨论的高潮,上自教皇,下至基层教士,很多人都参加了这次讨论,形成了自己的权利话语系统。他们认为,查士丁尼法典中的“自然法”概念蕴涵着“自然权力”内容。这种自然权力或称个人权利,或称主体权利,具有人皆有之,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特点,而无论肤色、信仰、贫富、高下、贵贱等方面存在多大差距。正是依据这一概念,他们提出了穷人的自然权利的命题。综合有关论述,所谓自然权利大体包括:财产权、自卫权、婚姻权、表决权(the rights of consent to government)、信仰权(rights of infidels)等。后来,通过法律的复兴运动,这一概念或理论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直接影响了那里的赋税理论和赋税征收的实践。所谓“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无疑都融涵了人的主体权利精神。而从税权的演变过程看,西方赋税理论中由赋税“协商制”到“议会授予制”的转变,无疑更体现了这种精神。

其次,蕴含着深刻的分权制衡精神。对此,基督教的教父和教皇多有阐释和论证。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的二元世界观奠定了教、俗二元权力结构的基础。基拉西乌斯一世的“双剑理论”主张教会执教权,皇帝执俗权,同时隐含了教皇高于皇帝的主张,为分权制衡提供了理论依据。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造”了“双剑”理论,颁布了著名的《教皇敕令》,宣称上帝最初是把教权和俗权都授予了教皇,后来,教皇又把俗权委托给国王,强调教权对王权的整肃权,如果国王滥用权力,教皇有权对国王实施罢免,将王权收回。敕令以强势的姿态将教权置于王权之上,规定了教皇至高无上的地位。1198年,英诺森三世著《宇宙的创造者》一文,阐述了著名的“日月理论”。他以日月分别比喻教皇的权威和国王的权力,强调王权对教权的依附性。此外,很多神学家或基督教思想家、法学家都表达或阐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和理论。

但是,王权得到了制衡和限制,教权却呈现出集中专制的趋势,特别是英诺森三世的统治,得到了高度强化。这使基督教学者不得不从对王权的制衡转而思考和讨论对教权的制衡问题,终于在14世纪形成了会议至上主义的讨论。这场讨论历时200年之久,称为会议运动或称会议至上主义运动,讨论的核心在于教皇权威与宗教大会哪个居上的问题,讨论的结果是形成了新的基本原则:宗教大会的权威高于教皇的权威。而随着服膺这一原则的教士人数的增加,一个影响深远的教会思想家流派——会议至上主义流派也随之形成。这是教会史和西方思想文化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惜国内相关研究还几乎没有涉及。会议至上主义者将宗教会议置于教皇之上,强调教皇的统治权威必须依靠被统治者的同意。

后来,这一原则又被人权倡导者用来制衡王权,反对国王专制。他们认为,如果教会能够通过会议决议废除教皇,那么男爵会议也可以废除残暴或专制的国王。有经院学者主张,“王权不属于国王,因为只有有了人民,才有他的存在”。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认为,由于好的政府都是对自愿者进行统治,这种政府必须通过同意才能得到建立。统治者只有通过选举,而不是通过他的法律知识,慎思明辨,或过人德行才能获得权力。赫尔维尤斯提出了一个系统的观点:“所有合法政府都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人生而平等,如果国王未经同意而据有政权,那么,他便是通过暴力而据有它。邓斯·司各特认为,正当的政治权威只有通过共同体的共同同意和选举而获得。所有政治权威,无论依存于个人, 还是依存于共同体,都必须通过共同同意才能证明是正当的。奥卡姆的威廉说得更直接,合法政府必须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因为人生而自由,而不是依附于其他任何人。共同体不可能将绝对权力授予统治者,因为它本身没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绝对权力。库撒的尼古拉斯认为人生而平等,除非经过自己的同意,人是不能服从政府的。每个政府都必须建立在个人同意和公民同意的基础上。政治权威未经他人选择和同意是不能建立的,而基督教的本质恰恰在于排斥强权与专制。同意意味着所有人是在圣灵指导下取得了完全的一致。他宣称教会是一个自由社会,这个社会是经过成员的自愿同意而构成的。庞奈特撰文强调:“无论教皇、皇帝,还是国王,都不能不经同意做伤害人民的事情。”蒂尔尼概括说,当教会法学家问管辖权从哪儿来时,他们的回答通常是“选举”。他们将“涉及众人之事应取得众人同意”的格言推而广之,说“统治所有人的人应接受所有人的选择”,如果没有经过这样的选择或同意,他就不能成为统治者。这些观点与近现代宪政理论相比,已经没有多少不同了。

还应说明,教会选举体制和“同意”理论的形成,与王权对教皇权力的制衡密不可分。在教会内部限制教皇权力的同时,国王与皇帝也在挑战教皇权威。德意志皇帝和英格兰国王都曾利用这一理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教职人员的双重身份,涉及他们的任何问题都应该得到国王和教皇的共同同意,而不是由教皇一方决断。国王皇帝与教皇权力的争夺与分割,形成了对教皇权力的强力挑战,促成了中古教会宪政体制的形成。

教会法学家、思想家、神学家的思想理论体现了基督教文化的普世价值,正是由于这些思想理论的指导和制约,西方既没有形成万能的政府和专制的王权,也没有形成一统天下、唯我独尊的教权,反而通过双方的妥协形成了分权制衡的政教二元宪政体制,这对英国光荣革命、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对这些思想和理论进行细致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基督教思想理论及其体制在欧洲中世纪宪政体制形成中的重大作用。但必须说明,教权对王权的限制也是有限度的,一旦突破这个限度,不仅王权得不到保障,教权本身也会受到影响,因为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一种联盟关系

[责任编辑:刘涛]

标签:中世纪 法律 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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