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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人治思维 坚持法治反腐


来源:人民网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本文摘自:人民网,作者:佚名,原题:《纠正人治思维 坚持法治反腐》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反腐败斗争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实施法治反腐。

不必讳言,当前在一些地方,反腐败斗争中还存在不重法治的倾向,不讲法律的人治思维和行为还有一定市场。例如:约束和监督权力的范围、力度有限,预防和查处腐败的制度和措施未能覆盖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破除潜规则和特权、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监控“三公”消费等保障公务廉洁性的必要工作远未到位;集中查处人多面广的大规模腐败串案窝案时,片面追求稳定,片面强调缩小打击面,突破法律规定出台从宽政策;以领导者意志决定对腐败行为的查处与否以及处罚幅度,时常出现对腐败分子选择性查处的现象,或是该查不查、该严不严、给予法外照顾,或是为查证腐败事实,采用侵犯当事人权利和尊严的手段;司法机关审理腐败案件的具体司法活动,受到权力的干预,难以严格落实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规定,难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等等。

对这些现象,我们不能熟视无睹、安之若素,更不能习非成是,应该明确“践行法治、克服人治”对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时时事事处处坚持法治反腐。

法治是管束权力的利器

不受监督和法律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的形式是以权谋私,本质是滥用权力。治理腐败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用法律约束和监督权力,使之正确规范行使是治本之策,也是法治的任务。

法治约束权力的作用,通过以下途径得以实现:首先,法治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统一适用法律,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规范权力行使的形式,监督权力行使的质量,保障权力行使的目标,为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根据。其次,法治通过维护对权力的法律约束和社会监督,确保滥用权力就会被追究责任成为必然,改善权力行使的环境,消除潜规则及特权等腐败现象。再次,法治通过公正、公开、明确和普适的法律,使掌握权力者对滥用权力的后果可以作出预判,形成稳定预期,从而为避免被追究责任而约束自己,将他律与自律融为一体。还有,法治通过发挥法律抑恶扬善的功能,维护和鼓励善恶分明、是非分明和公私分明的公共道德,强化以廉洁为荣以腐败为耻的价值观念,从而巩固廉洁从政的道德防线。最后,法治通过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限制选择性反腐和法外处置腐败案件,有助于消除实施腐败行为却不被追究的侥幸心理,增强警示教育和犯罪预防的效果。

由此可以看出,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能够达到依法限权、治权、用权,预防权力如脱缰野马在腐败的邪路上狂奔,给社会造成公害的目的。

法治保障反腐的有效性

反腐败是严肃的政治斗争。排斥法治的人治式反腐,尽管初衷良好,但与破坏法治触犯法律的腐败行为同样,也是对权力的滥用,依然没有脱离无视法律和制度,使权力大于法律的窠臼。其后果是反腐败的各项制度丧失严肃性、稳定性和持久性,不但会“人亡政息”,而且会随着领导者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随时政息”。所以人治反腐,客观上给违反法纪滥用权力提供了样板,不但不可能根治腐败,还可能助长腐败的恶性发展。

历史是生动的教材,历朝历代都力度不等地反对腐败,但腐败却如附骨之疽无法摆脱,使封建王朝始终跳不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究其原因,与封建社会尽管也有一定制度,但终归是封建专制的人治,缺乏反腐败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肩负不起反腐败的政治任务有直接关系。现代国家实行法治,要求依法治国的内容范围涵盖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其中自然包括反腐败。

法治反腐也是当今世界的主流,凡是为政清廉的国家和地区,法治水平都是较高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法治与腐败存在此消彼长的规律,法治不彰,腐败嚣张,要想取得反腐败的成效,必须保证反腐败的权力正确运行,这就离不开法治保障。

法治维护民主权利

民主是腐败的克星。人民群众最关心权力如何行使,最担心权力滥用损害人民利益。所以,人民群众最有权利、最有动力,也最有办法监督掌握权力者,看牢管好权力,防止出现腐败。梁启超早在上个世纪初就指出:“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切于己身,必不肯有所徇庇。”由此看来,民主决定法治,而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又给予民主以保护。

我国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来制约监督权力,正是民主的应有之义,不仅正当,而且必要。民主利用包括选择权力行使者在内的种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民主选择了法治,也只有在法治基础上民主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保护者,维护着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使任何人不能侵犯或践踏。

法治维护民主权利监督权力行使的有效性,在于能够及时发现腐败行为,可以依法压缩权力滥用的空间,减少腐败的机会。例如对具体官员是否有腐败行为,虽然不能即时知悉,但是,对官员履行职责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有乱作为或不作为的滥权行为,只要以法律的标准进行衡量,并不难对事实作出判断。由此,就便于发现隐藏的腐败,制止可能的腐败。可见,法治的功效使民主监督方便有效,使腐败失去为所欲为肆意横行的机会。

相反,在长官意志至上、权力大于法律的人治环境下,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无法得到重视和保障,也不可能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傲慢、膨胀和滥用。“文革”中实行无法无天的人治,压制和破坏民主,使权力的滥用发展到荒谬的极致,这个教训极其深刻。

法治反腐须克服人治

人治使反腐败归于无序和无效,甚至加剧腐败的蔓延,由此反腐败必须克服和纠正人治思维和行为。反腐败斗争需要与法治建设同步,通过国家科学发展,提高法治水平而逐步取得最终胜利。为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强化法治,坚持和推进法治反腐。

一是立法环节,要从实际出发,健全覆盖全部权力及其运行全过程的制度,特别是在公务人员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环节,应建立防止吏治腐败的科学机制,不给潜规则和特权以生存空间,同时完善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法律。

二是在监督环节,对公民基于民主权利的意见、建议、举报和诉求,不仅须依法满足,还须依法保护,决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无视、轻慢、侵犯和践踏公民的民主权利,对违犯者一定要依法问责。

三是在查办环节,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政策必须符合法律,破除法不责众观念,摒弃以功抵罪做法,决不许以情乱法。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杜绝选择性查办,使“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的要求成为实际行动。

四是在司法环节,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干预,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和处罚腐败犯罪分子,尊重当事人的尊严,确保程序和实体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

[责任编辑:高飏]

标签:邓小平 法治 反腐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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