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宪政民主思想与两种自由
以上通过对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解读,可以看出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的主要内涵是在宪法的框架下,建构一个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以代议制民主和分权学说为内核的有限政府体系。贡斯当的代议制民主思想主要致力于解决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这一问题,其“五权分立”思想主要解决政治权力的限制与限度问题。两者相比较而言,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主要关注后者。
贡斯当在他那篇著名的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结尾曾经呼吁“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那么本文所界定的他的宪政民主思想对此是否有所助益呢?
第一节 两种自由的内涵及关联性
众所周知,贡斯当有关自由言述的最大特色在于他以时代的区分为基础把自由分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它所引起的影响几乎使贡斯当的其它政治思想湮没无闻,以赛亚·伯林后来有关“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直接肇始于贡斯当的这一思想。贡斯当有关两种自由的区分主要关注自由的种类,而不是自由的程度,这种思想首先始于1798年,该观点到他1819年做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时才正式成熟。
对自由的维护是贡斯当毕生捍卫的目标,根据贡斯当的观点,对现代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60]概括说来,现代人的自由就是私人生活中的独立性,个人应该拥有最低限度的不受政府干涉的私人空间,应该享有专有财产权、言论自由、迁徙自由、参政权等基本权利,但个人很少参与公共生活,这是个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自由,也即“免于强制的自由”,该自由类似于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由于现代人的自由强调个人私人生活的独立性,因此贡斯当称之为“个人自由”。
对古代人而言,“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做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然而如果这就是古代人所谓的自由的话,他们亦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格的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61]对古代人来说,对政府的决策是否拥有表决权是判定一个人是否享有自由的重要标准,只有当一个人享有参与制定政府决策的权利的时候他才是自由的。同时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观念,虽然个人在公共事务中永远都是主人,永远分享主权的一部分,但在私人生活里永远都是奴隶,个人的私人生活受到严密的监视和控制,个人面对国家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个人为保持能持续不断地参与公共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可以看出,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公民资格,相对于现代人的“以个体为本位的自由”而言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以集体为本位的自由”。在前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义务,古代人的自由以参与之名剥夺了个人处理私人事务的自主权。对古代人而言,政治生活在人们的心目中处于核心地位,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说明了这一点,卢梭的“人只有成为公民才能成为人”的思想也说明了这一点。古代人的自由只有在追求集体目标的时候才能实现,类似于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由于古代人的自由与公民的政治参与有极大的关系,故贡斯当称之为“政治自由”。
贡斯当认为不能在现代社会效仿古代人的自由,因为那只会以自由之名扼杀自由之实,而法国人在大革命中总是犯这种自由的“时代错乱症”,在故纸堆和编年史中去寻找古代人的自由,在卢梭和马布利神父(Gabriel Bonnot de Mably)的抽象理论的指引下去模仿这种自由,为此必将采取专制措施,人们仅仅因对政治缺乏热情就被逮捕、被残害,效仿古代人的自由而没有给予个人自由足够的重视,这是法兰西民族的最大错误之一。
对“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做出上述区分的缘由何在呢?根据贡斯当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古代共和国的范围狭小,这意味着每个公民在政治上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公民所享有的政治参与权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能发挥重要的影响,因此古代人愿意放弃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而充当公共生活中的主人。但现代国家疆域广阔,这意味着每个人所分享政治的重要性将相应降低,在政治上公民发挥不了积极的作用,公民只有通过他们的代表参与公共生活,他们只能享有一种被代表的快乐,而不能享有古代人所体验的那种行动的快乐。其二,基于古代共和国的疆域狭小,古代共和国的精神是好战的,这样古代公民必须不断地行使政治权利,日复一日地讨论国家事务,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而随着现代国家范围的扩大,战争已不是生活的主流,现代国家的精神是和平。同时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商业已经取代战争成为人们获取财富的主要手段,商业没有给人们留下一段无所事事的间歇,人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专注于自己的事业。商业的出现也激发了人们对个人独立的挚爱,人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在涉及他们私人事情的范围内获得完全的独立,这也就使人们不可能完全放弃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而去享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其三,由于人类道德与知识的进步,现代社会已经废除了奴隶制,这也使得人们缺乏持续参与公共生活的那种闲暇,公民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从事生产财富而无暇顾及公共生活。从这也可以看出,古代人享有的自由以另一部分人的不自由为代价,一些人享有权利以其它人承受义务为代价,即必须依靠奴隶的劳动。
贡斯当对两种自由观的划分是否合理,众说纷纭,哈耶克、以赛亚·伯林以及约翰·格雷(John Gray)等人对此的看法可见一斑:一种是批评性的,虽然哈耶克并没有对贡斯当的两种自由观直接进行评论,但他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说“人们经常说,古人并不知道‘个人自由'意义上的那种自由,这种说法绝不适用于巅峰时期的雅典”。[62]哈耶克在1973年为意大利百科全书撰写的词条“自由主义”中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19世纪有些作家否认古人知道近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由下述情况可知,这种否认是不能成立的:当雅典的将军在远征西西里处境极端危难的时刻,他让士兵们牢记,他们是在为一个使他们’不受限制地决定自己喜欢的生活'的国家而战”[63].从这可以看出,哈耶克并不同意贡斯当认为古代人不享有个人自由。
另外意大利的圭多·德·拉吉罗在《欧洲自由主义史》一书中也认为,贡斯当对两种自由的区分存有缺陷,主要缺陷在于贡斯当认为古代人不享有个人自由,实际上古代的共和国特别是雅典和罗马,承认许多所谓的个人自由,他们缺少的只是个人权利在法律和政治上限度的观念。[64]
第二种态度是支持性的,以以赛亚·伯林为代表。伯林认为,意识到个人自由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标志,但其起源不早于文艺复兴或宗教改革,“在古代世界,似乎很少有人对作为政治理想(与它的实际存在相对立)的个人自由的讨论。孔多塞(Condorcet)曾指出,在罗马人与希腊人的法律概念中,不存在个人权利的观念;这种说法似乎也同样适用于犹太、中国以及所有其他存在过的古代文明。”[65]从这可以看出,伯林至少是同意贡斯当的古代人所享有的自由并不包括个人自由,而不像拉吉罗对贡斯当所作的批判那样。
还有一种持中间主义态度,约翰·格雷就是这种观点,他在其著作《自由主义》的第一章中开篇就提到了贡斯当对两种自由的划分,他说贡斯当对两种自由的划分“揭示了这样一个洞见:在古希腊人中占主导地位的自由观念并不是指一种有保障的个人独立空间。……但是贡斯当的洞见也很容易被夸大,其本质上的合理性不应该导致我们忽视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中自由主义观念的萌芽。”[66]约翰·格雷既指出了贡斯当对两种自由区分的贡献,又指出其不足之处。
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一文中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该文的前半部分贡斯当强调两种自由的区分,反对在现代社会恢复古代人的自由,似乎两种自由是完全对立的,现代人的自由优于古代人的自由,但在该文的后半部分,贡斯当却笔锋一转去考察古代人的自由的积极意义,对古代人的自由做出了更为客观和更富同情心的解释,并呼吁通过制度建设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贡斯当在写作该文的初稿时法国人充满着政治狂热,他提醒人们千万不要效仿古代人的自由,防止以自由之名剥夺个人的基本权利,但自1815年波旁王朝复辟以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日益淡薄,只关注于个人狭隘的利益,而专制统治日渐强化,因此贡斯当呼吁人们参与公共生活,增强公民意识,遏制专制权力。[67]
在了解了两种自由的内涵以后,须考察两种自由之间的关联性,借以解决为什么必须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的问题。贡斯当认为,两种自由都面临着一定的危险:古代人的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而往往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虽然贡斯当对现代人的自由有一定的偏爱,但贡斯当认识到现代人的自由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现代人的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而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两种自由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单纯强调某一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非常危险的,两种自由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然而正是在此问题上,人们对贡斯当政治思想的理解存在误解,有不少学者认为贡斯当的两种自由之间是根本对立的,比如台湾学者萧高彦认为贡斯当提出的两种自由是一种“二元对立的架构”以及共和主义理论家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Pettit)所揭示的一些学者“将两种自由观念视为两者必居其一的对立观念”[68].实际上,两种自由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任何一种自由都不能偏废。
就两种自由的关联性而言,个人自由(civil liberty)是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因为个人自由是个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自由,个人只有享有私人生活中的自主权,一个人才能成其为人,生活才有意义,因此无论在何时在何种社会中个人必须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空间,个人必须拥有为任何社会强力所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如果只强调个人自由,就会出现“过度私人化”(overprivatization)的倾向,[69]也就是说如果每个人都专注于自己的私人生活或者由于个人的冷漠、无知、自私等原因而不愿或不能参与公共生活,那由谁来限制公共权力呢?一旦权力被滥用而又无人限制时,个人将享受不到任何权利和自由。为此公民不但要关注私人生活,也要关注公共生活。
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放弃政治自由将是愚蠢的和危险的,公民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共生活,关注公共权力的运作,个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对此伯林也曾经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也许,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政治(‘积极的')权利和参与政府的权利的主要价值,是作为保护他们所认定的终极价值,即个人的(’消极的')自由的手段”。[70]英国的共和主义理论家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在论述政治自由时,对政治参与的价值曾这样评论道“如果我们想扩大自己的个人自由,我们就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君主身上;相反,我们必须自己掌握政治舞台。……除非我们把我们的义务置于我们的权利之上,否则我们必定会发现我们的权利本身将遭到破坏。”[71]可见,对维护个人自由而言,政治参与是不可或缺的。贡斯当在波旁王朝复辟以后针对人们只关注自己的私利、出现政治冷漠情况时也曾呼吁人们发扬爱国主义,参与公共生活。在贡斯当的心目中,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人们的自我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政治参与能够培养一种真挚和纯洁的爱国情操。但如果只强调政治自由,就会出现“过度政治化”(overpoliticization)的倾向。因为如果公民只关注参与公共生活,这就会回到古代人的状态就会在积极追求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中迷失自我,堕落为“激情的奴隶”而不自知。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政治自由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还是其本身就具有某种根本性的价值,贡斯当始终语焉不详。
因此,为避免出现两种极端,我们绝不能放弃两种自由中的任何一种,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把两种自由结合起来,既要维护个人自由,也要维护政治自由,以在两种自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作者:
高景柱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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