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唯有权利才是绝对的
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正式通过了《人权宣言》,以确保人民自由平等之权利,其内容包括“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其无罪”等,[⑧]然而事实情况如何呢?纸面上的法律往往不能落到实处,法国大革命期间的《人权宣言》也不例外。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尤其是在雅各宾派专政和拿破仑的军事统治期间,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大批的人惨遭屠戮。贡斯当曾对视人民的生命如草芥的“征服者”发出过这样的诘问:“难道我们活着只是为了给他作出牺牲吗?难道我们来到这个世界,只是为了用我们垂死的躯体给你们铺设功名之路吗?你有打仗的天才,可那对我们有什么益处?你厌倦无精打采的和平,但是你的厌倦与我们又有何干?”[⑨]人之为人有一些基本的权利,是为任何统治者所不能侵害的,一旦人的这些基本权利被剥夺了,人就不能从法律或道德上被称为人了。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曾颁布过的所有宪法都信誓旦旦的说要保护公民的权利,然而正是在这些宪法的统治下,公民权利却屡次遭到侵犯。因此,仅仅由法律宣布保护公民的权利是不够的,它们需要的是明确的保护,故正是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贡斯当阐发了他的宪政民主思想,试图从制度上建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第一节 公民权利
考虑到贡斯当的政治思想与法国大革命的密切关系,在对“公民权利”展开具体的讨论之前,首先阐明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也许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贡斯当的政治思想,比如他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暧昧态度等。贡斯当对大革命的态度以1794年为界, 1794年之前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忠实信徒”,自称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对大革命采取“激进”的态度,赞同大革命推翻旧的专制体制以及对个人自由的维护。虽然这时他对大革命也颇有微词,但他认为那是为取得一定的革命果实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时革命应该立刻结束,着手巩固已取得的革命果实而不应该再往前发展。从1788年至1794年他一直在德国的一个小朝廷中供职,只是间接地感受法国大革命。
从1794年底开始,贡斯当对大革命的态度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他从一个革命的旁观者变成一个革命的参与者,从一个革命的支持者变成一个革命的严厉批评者。此时他更担心革命的过度发展,他走的是一条异于保守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而是采取一种“自由主义”的态度,从而认为革命应该立刻中止。[⑩]法国应该致力于建立一种宪政体制以维护公民自由,应该确立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公民权。贡斯当谴责的不是法国大革命的主要原则,他谴责的而是大革命的残忍与横暴的特征,无论何时,他仍然支持法国大革命的主要原则——捍卫人民主权和保护公民权利。
贡斯当通过对法国大革命的反省认识到“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公民的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11]这些权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不可褫夺的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是非法权力,没有任何道义可言。贡斯当实际上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了一条界限,划定了社会权力活动的范围。贡斯当之后的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述个人自由时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关系,就不必要向社会负责,就不能受到干涉。[12]密尔也致力于在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一条界限,维护个人自由。
限于篇幅的关系,本节只简要论及贡斯当对个人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对财产权的维护。可以说对自由的维护是贡斯当毕生所追求的目标,贡斯当认为宪法的目的就是维护自由,舍此它就不是宪法。但什么是自由?在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中,也许没有比“自由”这一概念更易引起混乱的了,以赛亚·伯林曾说人们对自由有二百多种定义。如果不对自由进行仔细界定,对自由的追求往往导致被奴役的结果,正如法国大革命中的著名人物罗兰夫人 (Roland) 在大革命的恐怖统治达到高潮时曾说过:“自由,有多少罪恶假汝名以行!”[13]贡斯当也认识到在法国大革命的恐怖时期,人们正是以自由之名剥夺了万千生命,因此贡斯当曾于1829年在《文学与政治论文集》的绪言中既表达了对自由的忠贞不渝之情,又对自由进行了仔细界定:“四十年来,我一直捍卫这样一个原则,自由就是一切,即宗教的、哲学的、工业的以及政治方面的自由。而我所说的自由是指个性的胜利,是指个性对力图以专制主义方式统治的权威的胜利以及对要求得到少数服从多数权利的大众的胜利。”[14]不仅如此,贡斯当还以时代的区分为基础对自由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把自由分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在本文的第四部分将对此进行论述。贡斯当所说的自由是指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是其它意义上的自由,比如伦理学上所谈的“意志自由”问题等,同时贡斯当所说的“个人自由”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意指个人私人生活的独立性。
对于宗教问题,贡斯当非常关注,他一生在致力于写一部有关宗教的论著。有关宗教自由,贡斯当在1815年出版的《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一书中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他的有关宗教自由的观念与他来自新教家庭有关。贡斯当首先对卢梭的宗教观进行批判,卢梭虽然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但他也曾说过“就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15]那么“主权者可以不强迫我信仰,而他又在我不信仰的时候惩罚我,这对我又有什么好处呢?……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奴役制度所犯下的恶毒的错误,能比得上《社会契约论》中这种不朽的玄学。”[16]贡斯当如是说。为此他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与教会分离。人类的思想是其最神圣的财产,任何权力都不能对此加以干涉。
依贡斯当之见,宗教是人类苦难的避难所,是人类最自然的情感,是一切正义、爱情、自由和仁慈观念的共同核心,是一切美好、伟大、善良的事物得以摆脱时代的堕落与不义的永恒条件,但宗教对于人类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宣称宗教对人民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它是彻底毁灭宗教的最佳形式。贡斯当认为人类也可以只受自己理智的统治,他说他并不会鄙视一个缺乏宗教情感的人。在很多世纪中,宗教成为人们不断攻击的对象,宗教迫害在历史上层出不穷,原因在于权力对宗教不断的干预,宗教在权力的手中变来变去而最后变得面目全非。贡斯当认为,使宗教免受攻击的最佳方式就是让宗教保持完全的独立,只要权力不干涉宗教,那么就没有人会有兴趣攻击宗教。因此贡斯当在宗教问题上提出了与卢梭针锋相对的观点:公民的宗教信仰应该是完全自由的,权力不应对宗教进行任何干预,所有信仰形式都应获得完全彻底的自由,这既对宗教有利,也符合正义的要求。[17]
在自由主义宪政观的流变过程中,不断伴随着对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之间边界的调整,其中财产权是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核心部分,对人的自由有着象征性的意义,如果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便是毫无意义的。对于财产权,贡斯当首先批驳了那种认为财产权是一种罪恶而应该予以废除的观点。财产权的废除将有赖于人类社会的高度发达以及存有一种粗俗的强制性的平等,但人类社会远未达到那种发达高度,粗俗的强制性平等是无法忍受的,人类还必须依靠劳动分工的存在去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财产权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废除财产权,将破坏劳动分工,人类将不会进步而将滞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状态。
财产权是公民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恶果。一方面人民将陷入贫困,政府将陷入堕落,最终这将激起人民的反抗。国家对公民财产的无端侵害,将使人民陷入极端的贫困状态,人民也将不会努力劳动去增加财产反而会尽量浪费手中现有的财产。如果政府手中掌握大量的财富以后,这也将使当局更加变本加厉地去强化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攫取更多的财富,对此贡斯当曾经说过,太多的财富像太多的权力一样使人头脑发昏,因为财富就是权力,而且是所有权力中最实在的权力。政府掌握巨大的财富以后将会胡作非为而使自己陷入堕落,最终这将激起人民的反抗。另一方面,对财产权的无端侵害将会使以诚实、守信等为代表的良好的社会公德的丧失。政府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往往采取与商人签订一种虚假的合同、设立公债、征收滥税等方式。与商人签订虚假的合同,“失信于人对一桩生意的直接结果,就是使所有那些不为贪欲所动的商人远离这桩生意。一个专横权力体制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得所有诚实的人们尽量逃避那个专横权力,尽量逃避会迫使他们与这种可怕权力产生瓜葛的交易。在所有国家,凡是冒犯公众信任的经济制度,都会在接着发生的交易中立刻受到惩罚。靠不义行径谋取利益,尽管有专横权力和暴虐的法律做后盾,但结果总是要比靠诚信获利付出百倍以上的高昂代价。”[18]政府如果设立公债而不予以偿还或不按期兑现,那么政府就没有遵守政治承诺而与掠夺无异,这将使政府失信于民,破坏对商业发展的最基本的诚实、守信的基本规则,将使作为社会公约的财产权不复存在而最终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应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被侵犯,政府应该奉行不干涉主义的经济政策而在经济发展中只扮演一个非常有限的角色。[19]
贡斯当虽然主张政府应对专有财产权进行保护,但他并不主张经济上的强制性的平等,而是相信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原则,这并没有脱离苏格兰政治经济学的发展轨迹。经济自由的结果往往是伴随着经济繁荣而出现的经济不平等,贡斯当并没有意识到这与他所主张的政治权利上的尽可能平等之间的冲突,也即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可能腐蚀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分享的根基,这种冲突只有等待他以后的思想家去揭示了。
作者:
高景柱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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