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盐峻法:官府、盐商、盐民的利益博弈
2010年01月03日 15:22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宋代的专卖与专卖中心

五代盐法逐年严密,后唐时全面榷盐,划区供应,对盐的生产和经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后晋初年,盐禁较为松弛,取消官场卖盐,允许商人贸易,由官府向民户按户等配征食盐钱。其后取消商人卖盐,重行榷禁专卖,而过去按户等征收的食盐钱仍然照征。后汉时更是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而由政府专卖,成为中国历史上盐禁最严酷的时期。后周时虽逐步放宽盐禁,但榷禁亦严,并一度在城镇新增随屋盐钱。

宋代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财政机构三司设盐铁使主管盐政,直属三司的京师榷货务主办盐的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级官员或当地官员兼管盐政。产盐地设监置场,均派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徽宗崇宁年间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食盐销售,没有固定的制度。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后官卖法逐渐被通商法代替。

到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官卖法只在福建、两广一些地区继续实行,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3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故宋代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

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在东南漕运地区,利用运官粮的返程空船运输官盐,其他地区则派衙前、厢兵和征用民夫运盐。盐到州县后由官府置场或设铺出售。由于官盐价贵质劣,民不肯买,往往强制抑配。售盐办法主要有:令民缴纳丁盐钱的按丁配盐法;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蚕事完毕随夏税用丝绢折纳的蚕盐法;按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强迫购买一定数量食盐的计产配盐法;将一个地方的盐利收入承包给商人,令商人先纳钱入官,准其领盐贩卖的买朴法。如此一来,朝廷扩大通商地区,盐利收入大增,官卖法逐渐被通商法代替。

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三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由于商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亏损国家盐利收入,交引法逐渐被破坏,不能继续执行。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这样保证了钞值的稳定,保证了消费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官盐得以畅销,盐利得以增收。

宋神宗时,东南地区也实行盐钞法,买解盐发解盐钞,买东南盐发末盐钞。末盐钞由京师榷货务发行。崇宁以后,蔡京执政,盐钞法普遍推行于东南地区。随着官府加紧聚敛,滥发盐钞,钞与盐失去均衡,商人持钞往往不能领盐。蔡京又印刷新钞,令商人贴纳一定数量的现钱,换领新钞。此举加重了商人负担,并使盐钞失去信用。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引分长引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到期盐未售完,即行毁引,盐没于官。这引仍是变相的新钞,当时盐引又称钞引,在盐钞取盐凭证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许卖盐执照的性质,并在行销制度方面更为严密。

盐引法在南宋一直继续实行,但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赵开在四川创行的盐引法则略有不同。井户煮盐不立课额,商人纳钱请引,缴纳引税、过税、住税,向井户直接买盐出售。官置合同场负责验视、秤量、发放,以防私售,并征收井户的土产税。废除官买民盐然后卖给商人的中介环节,直接征收井户和盐商的税钱。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

宋朝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南宋淮浙钞盐史的序幕,在高宗称帝前已经揭开。《宋史·张悫传》说,高宗为兵马大元帅时,建议元帅府印给盐钞,不过旬日,得缗钱五十万佐军。大元帅府卖钞换钱的办法,本来是高宗即位前为应付急需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高宗即位以后,在金军追逐下东逃西窜,这权宜之计,居然变成了惯用的手段。为了躲避金军的追逐,高宗和孟太后等曾逃经多处,先后至扬州、镇江、建康(江宁)、越州、明州、温州、吉州、杭州等地。这些地方,都一度成为卖钞中心。

南宋朝廷的第一个中央专卖机构,设在真州(江苏仪征)。这一专卖机构的名称,先为“提领措置真州茶盐司”,后来改作“真州榷货务”(《宋会要·食货》)。真州榷货务建立之际,虽然宣布停止大元帅府印钞卖引,但汴京当初发行的淮浙盐钞,仍继续流通。为了通过真州卖钞而直接获得较多的现钱,高宗于建炎元年(1127)六月下令,将淮浙盐场的海盐分为两半,一半支付给真州钞客,一半支付给持京钞的人。南宋朝廷的第二个专卖中心,设在扬州。扬州之后的第三个专卖中心,是建康府。第四个专卖中心,是越州(今绍兴)。第五个专卖中心,是临安府。第六个专卖中心,是建康府。第七个专卖中心,是镇江。第八个专卖中心,是真州。这些经销淮浙盐钞为主的榷货务,是随高宗逃遁与回归路线沿途设置的,这是战争时代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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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仁湘 张征雁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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