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盐峻法:官府、盐商、盐民的利益博弈
2010年01月03日 15:22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汉晋时代的官营

汉武帝时,“笼天下盐铁”,实行盐铁官营,由政府募民煎盐,食盐官收、官运、官销。汉武帝设立的盐法,是实行官盐专卖,禁止私产私营。武帝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以山海天地的物产,皆属国家所有,不能据为私有,有敢私铸铁器煮盐者,要砍掉他的左脚趾。

国家对食盐的垄断经营在西汉时期达到了高峰,先有汉武帝采纳兼管盐铁事务的大农丞东郭咸阳的建议,在全国各地设立均输官和盐铁官;再有汉昭帝时著名的盐铁会议,御史大夫桑弘羊阐述了盐铁官卖对国家强盛的促进作用,后来桓宽根据这次会议写成《盐铁论》一书,“盐铁官营”,从此成为一些朝代不可动摇的国策。

汉朝建立初期,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减轻关市之征,开山泽之禁,使经济得以恢复。在采盐和冶铁方面,除了郡、国设有盐铁官进行官营外,也允许私人经营。诸侯王国也以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所以当时既有靠煮海为盐而强大起来的诸侯如吴王濞,也有靠冶铁业致富的富商大贾。

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是在张汤、桑弘羊等人的建议和主持之下,实行了盐铁官卖政策,在各重要的产盐、产铁区设置盐官、铁官,掌管盐铁事务,不许私人经营。

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37处,分布于27个郡国,盐利尽在国家掌控之下。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割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

食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入不敷用。元封元年(公元前110),桑弘羊领大司农,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国用渐为丰足。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

西汉时期长安食河东盐池之盐,盐池产盐主要供应京城。晋南盐池不仅是国家财政来源之一,而且关系到京城君臣百姓的生活,地位非同一般,所以《汉书·地理志》记载全国设盐官的郡县时,把河东郡安邑置于首位。河东郡的安邑盐池,是开发最早的产盐区,经过历代开采,汉代时规模很大,盐质亦佳,以致汉光武帝也曾于元和三年(86)八月“幸安邑,观盐池”。皇上亲自视察盐池,当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新奇感。

东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在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汉章帝元和元年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府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时战乱频仍,食盐多实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代时,私煮盐者百姓判四年刑,官吏判两年。立盐法后,市民食盐有了一定之规。晋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

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西魏初行正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煮盐,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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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仁湘 张征雁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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