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榷盐制是中国盐史上重要的盐法制度。它包括盐产的管理、榷卖与招商、税额与计账、榷利的储运与入库、榷税的转嫁与归宿五个方面。第一是盐产的管理。榷盐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榷盐制下对盐业生产的管理,首先是设立盐籍与特许生产制度。第五琦变盐法时规定,所有盐户免除杂役,隶属盐铁使管理,如果盗煮私卖,以犯罪论处。
这个制度为刘晏所继承。唐政府为所有盐户单设盐籍,凡取得盐籍之人户,即不属州县,而归于各盐场、监、院,由盐铁机构掌管,县官管不了这些盐户。但不在盐籍的人户,严禁煮盐。太和二年(828)度支有奏章说:京兆府奉先县界盐池附近,有百姓取水烧灰煮盐,每担灰可得盐12斤,请求禁绝这种乱法行为。
榷盐法规定所有制盐生产都必须在官办盐场中进行,由场、亭等官吏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刘晏变法时就特别强调指派官员加强监控,以池盐为例,在两池诸盐场中,榷盐史下有推官一员、巡官六员、院官二员,还有胥吏130人、 防池官健及池户450人。盐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一员、巡官二员、胥吏130人、防池官健及池户440人;温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二员、巡官二员、胥吏39人、防池官健及池户165户。在这样条件下进行生产的盐户、池户,比屯田中的屯丁、官手工业中的工匠处在更严密的监督之下。 榷盐法下的盐业生产,是在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官营盐业。朝廷有效压低了生产成本,抬高榷价,获取超额利润。
盐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如解池只能在二月至八月间进行生产,海盐生产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不产盐时,盐户可以从事其他劳作。到产盐时节,官府向盐户征召盐丁,恢复生产。唐代海盐生产中,盐丁以灶为单位编制,盐灶一所有盐丁数四五十人。开元前的幽州盐屯,每屯配盐丁50人。
盐产量是榷利收入的首要一环,中央盐司对下属诸盐场严格规定产量定额,如对越州兰亭监管下盐场规定是:会稽东场、会稽西场、余姚场、怀远场、地心场,配课盐406074石一斗,具体到了“斗”的量度之内,可见定额是很严格的。各盐场还要将课额分摊到各灶盐丁头上,如有拖欠,会严加惩处。盐户因此会或被“囚系多年”,或“展转摊征”,牢狱之中,冤屈不断。盐户生产的盐要全数上交,不得隐漏,场、亭盐吏有严厉的检查。贞元年间(785-804)解池榷盐官史牟视察盐畦,有十余岁外甥跟着他去看热闹,外甥拾得一颗盐回家。史牟得知,“立杖杀之”。私留一粒盐,把玩而已,竟有夺命之罪,而且还是亲人!榷盐法下的榷卖方式,是在产盐之地设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卖于商人,剩下的事就听凭盐商了。榷盐法的核心内容,是商运商销,盐商是实现榷利的桥梁。刘晏实行“广牢盆以徕商贾”的政策,凡官府确认的盐商都入于盐籍,享有“居无征徭,行无榷税”的权力。各场、监及一部分巡院均设有粜盐官或招商官。李白之子李伯禽,就曾充任嘉兴监徐浦下场粜盐官。盐场、盐亭又在附近设有一些粜盐小铺,以方便商贾,增加榷利。盐商可以分别到这些地方粜取食盐。
由于院、监距盐场、亭有一定的距离,为节省官府的转输之劳,政府鼓励盐商直接到场、亭等生产地采购食盐,场、亭榷价比监院每斗要低三十文。在一些僻远的盐场,有更大的优惠吸引盐商前往。盐商可以钱或以物支付榷价,刘晏时规定可纳绢以代盐利,但每缗加钱二百。包佶领盐铁使,更允许用漆器、玳瑁、绫绮代付盐价。不过纳物代钱,估价无固定标准,商人常会以次充优,结果粗制滥造的无用之物入了国库。以至于运往边地的绢帛,手一碰就破,气得将士们一把火给烧了。结果呢,还得强调以钱纳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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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仁湘 张征雁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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