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米资盗
所谓“市米资盗”。这件事指的是,崇祯二年(1629年),漠南蒙古东部闹饥荒:“夷地荒旱,粮食无资,人俱相食,且将为变。”就是说蒙古哈喇慎等部,室如悬罄,聚高台堡,哀求备至,乞请市粟。这件事怎么办?在明朝与后金的辽东争局中,蒙古是双方都要争取的力量。袁崇焕坚持团结拉拢蒙古,来对抗后金。袁崇焕先言:“人归我而不收,委以资敌,臣不敢也。”蒙古各部首领,闻将市粟,指天立誓,不忘朝恩。所以袁崇焕疏言:“臣以是招之来,许其关外高台堡通市度命,但只许布米易柴薪。”奏上,奉旨:“著该督抚,严行禁止。”奉旨严禁,皆失所望,哈喇慎诸部背离明朝,纷投后金。可见,蒙古诸部台吉,附己不纳,委以资彼,其责任在崇祯皇帝。所以,袁督师“市粟”之事有,而“资盗”之罪无![21]
阎教授这里的叙述有断章取义之嫌,他的说辞只是一味强调崇祯上谕中提到的:“著该督抚,严行禁止”,却不提崇祯允许袁崇焕以接济口粮的方式代替“市粟”,而且这些话就是紧接在“著该督抚,严行禁止”之后的:
奉圣旨:“西夷通虏,讥防紧要。奏内各夷市买于东,明是接应,何以制奴?着该督抚严行禁止!其招来属夷,其有饥困,查明部落多少,计口量许换米,不得卖与布帛米粮及夹带禁品。路将等官,倍加侦察,如有疏违,以通夷罪论处!”[22]
这里,崇祯上谕里提到的“查明部落多少,计口量许换米”与“卖与布帛米粮”有很大不同,如果蒙古喀喇沁部真的发生了饥荒,那么“查明人数,接济口粮”是完全可以解决问题的,而买了布匹和粮食离去则有很大问题。
这里面的奥妙是,若定期按照人数来领取口粮的话,这些部落就必须呆在明朝控制的地区,而不可能去投奔后金;而如果这些部落只愿意买了大批的布匹和粮食而去,又不愿意接受明朝所接济的口粮,那就说明他们是去投奔后金的,他们所谓饥荒也是假的。
在这种情况下,袁崇焕如果不按照崇祯的要求以口粮方式给米,而是“市粟”的话,那肯定是“资盗”了。
4、谋款诱敌
所谓“谋款诱敌”。是指责袁崇焕以议和来引诱后金攻打北京。其实,谋款即议和之事,袁崇焕任蓟辽督师后明确疏言“和为旁著”,目的在于缓其兵攻而争取时间以固边防。崇祯帝对此“悉听便宜从事”,或“优旨许之”。何以“擅主”!崇祯二年即天聪三年(1629年),袁崇焕与皇太极往来书简凡10封,其中皇太极致袁崇焕6封,袁崇焕致皇太极4封。袁崇焕的第一封复信指出:印玺之事,未降封号,不能妄行。第二封复信又指出:辽东原为明朝土地,且有汉人坟墓,则不应归其占有。第三封复信解释:“使者来时,因在海上航行,而让其久居。”第四封复信明确表示:战争长达10年,不能一朝停止,不是数人所能为,数语所能定。对袁崇焕的4封复信,日本著名满学家神田信夫教授有一个评价:“它强烈地反映出袁崇焕在与皇太极交涉中忠于明廷的责任感,他强烈地主张议和必须按照中国即明朝所提送的典制方案,并严戒其未经降封,不准随意用印。”所以,袁督师“谋款”之事有,而“诱敌”之罪无![23]
阎教授在这里所采用的阐述方法有偷梁换柱之嫌,崇祯给袁崇焕所列的罪状中,没有哪一条说他“诱敌”,而只论了他在蓟州的“纵敌”之罪,即“纵敌长驱,顿兵不战”。
袁崇焕被论“谋款”是和“斩帅”联系在一起的,即“以谋款则斩帅”,阎教授所谓“谋款诱敌”显然是篡改了崇祯的指控原文,将“斩帅”偷梁换柱成“诱敌”。
阎教授的说法是将“诱敌”之罪凭空的强行加到崇祯所列的指控当中,再加以驳斥,这种偷梁换柱的作为,实在有失学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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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者不臣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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