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崇焕之死:“千古奇冤”OR“罪有应得”
2008年10月26日 16:56凤凰历史专稿 】 【打印

明朝人对袁崇焕的主流评价之源头是崇祯所颁布的上谕。崇祯二年(1629年)“己巳之变”当中崇祯拘捕了时任蓟辽督师的袁崇焕,之后进行了数月的审讯,在会审以后形成了定案,最终以如下罪状处决了袁崇焕:

“谕以袁崇焕付托不效,专恃欺隐,以市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纵敌长驱,顿兵不战,援兵四集,尽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潜携喇嘛,坚请入城,种种罪恶。命刑部会官磔示,依律家属十六以上处斩,十五岁以下给功臣家为奴。今止流其妻妾,子女及同产兄弟于二千里外,余俱释不问。”[①]

在袁崇焕的指控里,“以谋款则斩帅”是同时被指控两项罪状,一是“谋款”,二是“斩帅”,所谓“谋款”就是私下密谋与后金议和,所谓“斩帅”就是谋害了毛文龙。“以谋款则斩帅”加到一起就是指控他因私下与后金议和所以谋害了毛文龙。

因议和而杀害边帅的情节,与秦桧谋害岳飞实在是太相似了,所以后来明末的史学研究者都对这一情节特别留意,并形成了主流。

“许上五年复辽;既而惧上责效,欲复修款议。恶文龙扰之,乃决计斩文龙”[②]

“无以塞五年平胡之命,声言折冲,虑毛文龙泄其计,是身入岛诱文龙至……以尚方剑斩之。[③]

“崇焕既杀文龙,密报于清议和。清主大喜,置酒高会。”[④]

“建州曰:‘果尔,其以文龙头来。’崇焕信之,且恐文龙泄其款计,遂身入岛诱文龙至……以尚方剑斩之。”[⑤]

“崇焕以女直主殂,差喇嘛僧往彼议和,杀毛文龙以为信物。”[⑥]

“无以塞平东夷之命,遂以平东夷自诡。虑岛帅毛文龙泄其计,遂身入岛,诱文龙斩之。”[⑦]

“崇焕阳主战而阴实主款也,甚至杀东江毛文龙以示信。”[⑧]

“崇焕捏十二罪,矫制杀文龙,与秦桧以十二金牌矫诏杀武穆古今一辙。”[⑨]

这是明朝人对袁崇焕评价的基本脉络,而阎崇年教授却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阎教授在《明亡清兴六十年》中对袁崇焕的罪状逐一进行了反驳:

一、付托不效

所谓“付托不效”。是指崇祯皇帝命袁崇焕为蓟辽督师,指望他五年复辽;而他辜负了皇帝的嘱托,致使后金军队长驱直入,攻打京师,给明朝带来极大的震动和损失。

面对后金铁骑长驱直入,作为兵部尚书、蓟辽督师,袁崇焕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袁崇焕受明帝付托,诚心竭力,任事封疆,于朱明社稷,可谓“义气贯天,忠心捧日”。他提醒过要重视蓟镇的防守,而且他的防区主要在关外而不在蓟镇。但是,袁督师“付托不效”之责还是有的,而将后金入犯京师全部责任加到他一人身上,以显示主上圣明,这对袁崇焕则是不公平的。[⑩]

阎教授以袁崇焕主要防区不在蓟镇为由为其开脱,认为要把后金入犯京师的全部责任加在他一人身上不公平。

我等草根认为,阎教授这里的说辞略有不妥,因为袁崇焕是专责对付后金的“蓟辽督师”,后金无论从哪个防区突破,都应该是他的责任,不能因为后金在辽东,而袁崇焕主要防区也在辽东,所以后金只要没在辽东突破,就没有他的责任。若按照阎教授那样的逻辑,是否可以认为后金入犯的京师,更不是袁崇焕的防区,而应该由京营来负责?

另外,阎教授所谓“将后金入犯京师全部责任加到他一人身上”的说辞并不成立,因为和袁崇焕一起论罪的还有兵部尚书王洽、蓟辽总督刘策,只不过这两人没有他那么多罪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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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者不臣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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