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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则柯:还有什么“肉价政策”吗
2007年08月02日 09:33南方新闻网投票数: 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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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读到本报《怀集猪肉档风波隐射肉价政策失灵》的社论(7月23日A02版),不免有点大惑不解:市场经济已经搞那么多年了,难道我们还可以有什么“肉价政策”吗?既然“大惑不解”怎么又只是“有点”呢?这是因为说话要掌握分寸,轻易不要全盘怀疑。那篇社论的许多具体文字还是反映社情民意的,但是标题出现“肉价政策”却让我大惑不解,所以说“有点大惑不解”。

针对近期一些牛肉面经营者“擅自”提高价格,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工商局、卫生局等五个部门在上月出台限价令,首次限定:凡兰州市普通级牛肉面馆,大碗牛肉面售价不得超过2.5元,小碗与大碗差价为0.2元,违规者将“严厉查处”。

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基本上应该限于垄断情形的价格管理和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而竞争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包括兰州牛肉面的价格和广州菜市场的猪肉价格在内,每种竞争商品价格的上升和下降,都有其自身的原因,都是这种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结果。漠视这些基本面的变化,不问缘由就要对付价格上升下降这种基本面变化的结果,那就是本末倒置,向客观规律挑战了。这种“说话”除了赢得一时喝彩以外,不会有正面的效果,好比硬是要把超过警戒水位许多米的洪水摁下去一样,最终只能成为空话大话,甚至成为笑话。

对于兰州牛肉面限价这种堂吉诃德向风车宣战那样的动作,既有学者认为它涉嫌行政违法,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依法行政。为什么会这样呢?我看将近十年前通过并且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没有把价格管理的界限讲清楚,是重要的原因。原来,在我们的《价格法》里面,虽然在第三条说明了“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但是整部《价格法》从头到尾没有明确,市场价和政府价的界限在于商品的供给是否竞争。在和平时期,只要是竞争的商品,价格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这也包括作为竞争商品的服务。

《价格法》在后面的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于是,“竞争不竞争”这个明确的性质界限被代之以“必要不必要”这个模糊的“民意”界限。容易想像,因为不是从性质上划分,而是按照“是否必要”来划分,那就和“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一样,难以避免“说是必要就是必要,本来不必要也变得必要”的情况。

兰州牛肉面的情况就是这样。《价格法》第十八条其中“下列商品和服务”的第一款,就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于是,如果政府部门认为牛肉面“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并且认为很有“必要”让它不涨价,就可以“依法”出台限价令;相反,如果政府部门不认为牛肉面“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或者虽然认为牛肉面“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但是不认为很有“必要”让它不涨价甚至认为不应该让它不涨价,就可以“依法”不出台限价令,甚至“依法”反对别的政府部门出台限价令。你看,界限模糊的《价格法》就这样让政府的不同部门都依照它的规定打起架来。

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当前发生着的真实故事。兰州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发布牛肉面限价令不久,国家发改委就此事表态说,这是“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本应当由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兰州市物价局是政府部门,国家发改委也是政府部门,他们的意见就这样打起架来了。当然,国家发改委反对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兰州市物价局等六部门的做法是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本应由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是如果一定要他们回答是否有必要对兰州牛肉面实行限价,他们的回答一定是没有必要。难道不是这样吗?

面对国家发改委的质疑,兰州市物价局局长回应说:“这是由于(国家发改委)不了解牛肉面对兰州市民的重要性所致。”他还说:虽然牛肉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但市场调节价格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物价部门对市场调节价格应是“放得开、管得住、管得好”。明明是市场调节价格,政府物价部门对它却还要“管得住”,实在是闻所未闻的高论。猪肉的供给同样是竞争的。以为我们可以有什么“肉价政策”,以为当前一些问题是“肉价政策失灵”的结果,也是背离市场经济规律的思维。

我赞成国家发改委的说法。我们不能混淆竞争不竞争的界限,挑战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希望兰州市物价局长好好学习,赶紧补上市场经济入门的一课。

文本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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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洁:垄断者的“成本”不应成为“涨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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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呼吁政府应对通胀:

杨耕身:防通胀,发改委审慎出招

唐钧:平息“涨价恐慌症”需要政府干预

广州日报:政府须防提价冲动

樊夫:一片“涨”声中,政府该做些什么

作者: 王则柯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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