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称宣判3日前未接到开庭传票 法院回应
法院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李庄在法院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李庄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捺印 法院供图
华龙网1月8日10:15分讯(数字记者王不为、李心成、张春霞) 今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被告人李庄当庭大喊“自己未在宣判3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非法。”今日10时,审判长就此问题接受了华龙网记者的采访。
审判长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今日的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至于李庄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法院认为,宣判依然是庭审活动的一部分,传票表述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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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不为、李心成、张春霞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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