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
2010年03月02日 23:05中国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一般规定性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虐待、伤害、骚扰动物,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

(二)对于严重受伤或患病的动物,所有人或者照管人未给予及时医疗或救助的;

(三)未按照规定给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

(四)遗弃动物或者违法放生动物的;

(五)违法在动物活体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的;

(六)偷盗动物价值较少的;

(七)违法出口和进口采取残酷手段制造的动物制品的;

(八)动物养殖、运输和实验记录或者档案记载不符合规定的;

(九)非法转让、倒卖许可证的;

(十)拒绝、延迟、阻挠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现场检查、调查、扣押或者查封职责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违反动物照管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的条件不符合本法要求的;

(二)经济动物、实验动物规模化养殖的条件不符合本法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维修设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动物照管义务或者将动物交给不具备购买、饲养、照管资格的人饲养或者照管的;

(四)未依法履行动物隔离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人道照管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条(对违反动物医疗规定的处罚)

动物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的;

(二)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痛苦或者伤害的治疗或者处死条件的;

(三)由非执业兽医开展动物医疗或者手术的;

(四)违法改变动物面貌或者切除动物的器官及衍生物的;

(五)手术或者实验可能导致剧烈疼痛的,未使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方法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人道履行动物医疗职责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违反野生动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对公众开放时,采取活体喂养方式的;

(二)以观赏、赌博等为目的利用野生动物进行搏斗;

(三)以拔牙、拔甲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自然生活习性的;

(四)动物的捕获或者猎杀方法和装置不符合人道标准的;

(五)利用未经驯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器官制造药酒、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品、药品和其他用品的,或者未经许可,利用驯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器官制造药酒、服装、化妆品、首饰、香波、皮草等食用、药用和日用品的;

(六)餐饮服务机构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商业服务机构违法销售、拍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野生动物养殖场所未遵守国家养殖档案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人道对待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违反宠物动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养犬、猫或者所养犬、猫数量超过规定的;

(二)违法繁殖与销售宠物动物的;

(三)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销售宠物动物的;

(四)不按照规定给犬、猫提供健康免疫证明或者种植电子身份标识的

(五)以促销手段搭售或者赠与宠物的;

(六)违反养犬、猫的申请、登记、登记续期、缴纳管理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标识管理、户外活动管理等规定的;

(七)违法处理犬、猫尸体的;

(八)其他违反人道对待宠物动物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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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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