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
2010年03月02日 23:05中国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一百零九条(饲养与照管档案)

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应当建立动物饲养与照管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动物的品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物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动物生长与身体健康状况;

(五)动物受伤、死亡、患病及医学处理情况;

(六)动物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并随时供监管管理部门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动物逃离之防止)

为了保障人和动物的安全,动物饲养、照管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动物逃离。

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动物表演、竞技等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审批。

动物逃离时,有关各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对逃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二节 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机构与管理规范)

马戏表演用动物的监督管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中国演出家协会的意见后,制定马戏动物保护和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一百一十二条(野生动物之使用禁止)

禁止使用直接来源于自然的野生动物用于马戏表演。禁止以马戏表演为目的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一百一十三条(表演内容之限制)

动物表演应以教育和知识普及为目的,禁止将虐待动物或者调戏、侮辱动物作为表演内容。

禁止组织动物咬斗、残杀的活动或者组织此类活动作为娱乐表演,或者从此类活动中获取收益。媒体不得宣传或预告有关此类动物咬斗、残杀的表演信息。

禁止组织动物同人角斗的活动或组织此类活动作为娱乐表演,或者从此类活动中获取收益。媒体不得宣传或预告有关此类角斗信息。

第三节 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管理机构与管理规范)

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监督管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中国演出家协会的意见后,制定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保护和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一百一十五条(拍摄的方式与内容)

所拍摄的动物影像,应当科学表现动物的天性,不得以虐待或者伤害动物的方式拍摄动物影像。

拍摄电影、展览、广告确实需要动物伤亡镜头或者画面的,应当采取电脑合成或者其他技术处理方式获得。

第四节 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管理机构与管理规范)

体育竞技动物的监督管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体育竞技动物的监督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虐待与伤害之禁止)

在训练、体育竞赛或类似活动中,禁止使用马刺等尖锐物品或者钝器驱赶虐待动物,不得对动物采取会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伤害并影响其行为的手段训练和使用动物。

第一百一十八条(药物服用之禁止)

在训练、体育竞赛或类似活动中,禁止给动物服用兴奋剂、麻醉剂和其它禁用药物。

第五节 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管机构)

警犬、缉私犬、用于营救和其他类似特殊目的的工作犬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认证等工作,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工作犬培训机构的成立,须事先获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一百二十条(管理规范)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可以制定工作犬保护和管理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提倡保护和尊重工作动物的生命和价值。

第一百二十一条(虐待与伤害之禁止)

禁止以虐待的方式使用工作犬。

禁止以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方式使用工作犬,但因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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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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