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
2010年03月02日 23:05中国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其他动物的范围)

本法所指的其他动物,包括:

(一)用于展示、娱乐目的的动物园动物,如普通动物园、水族馆、海洋馆、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公园等场所的野生动物和其他动物;

(二)马戏表演动物和其他用于表演或娱乐的动物;

(三)用于体育目的的动物,如竞技比赛用的动物以及其他动物表演赛事活动的动物;

(四)用于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影视拍摄的动物;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提供特殊工作的动物,包括警犬、缉私犬、用于营救目的的工作动物等,力作畜和导盲犬除外;

(六)其他用于为人提供特殊服务的工作动物。

第一百零三条(目的与指导原则)

动物的表演和展示,应当以教育公众有关动物和生态知识为主要目的。

动物的展示、表演或者特殊工作,应当以尊重动物生命、保障动物基本生理与心理需求为指导原则。

第一百零四条(繁殖、喂养、训练和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动物的生活空间、温度、饮水、食物等保护标准和要求,及训练和使用动物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在饲养、繁殖、训练和使用动物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各类动物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和需要,并确保人道、安全地对待和使用动物,禁止遗弃、虐待动物。

第一百零五条(动物的医疗与照顾)

在饲养、繁殖、训练和使用动物过程中,应当经常和仔细地观察动物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一旦动物生病或出现异常症状,应当立即隔离,并进行全面医学检查和相应处理。

禁止遗弃或者擅自处死患病、受伤、年老、体弱或者不适于从事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工作的动物。确实需要人道处死患病、受伤、年老、体弱或者不适于从事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工作的动物的,应当由执业兽医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动物使用之禁止)

禁止使用以下动物进行展示、表演、体育竞技或者其他工作:

(一)妊娠期、哺乳期的母兽,孵卵期、育雏期的鸟类,产卵期的爬行类和两栖类动物;

(二)身体患病或受伤的动物、精神萎靡不振的动物。

第一百零七条(动物虐待之禁止)

禁止采用踢打、鞭抽等致动物伤害的暴力手段或者虐待的方式驱使动物表演或者竞技。

禁止电击动物,但动物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

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虐待动物,禁止强迫动物超越其自然能力的工作或者表演,禁止驱使动物进行可能伤害动物的表演项目。

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挑逗动物之间的互相厮杀和伤害。

禁止以观赏或者经营为目的将小型动物当众投食给食肉类动物,造成对动物惊吓、恐慌、伤害和死亡。

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

禁止纵容游客、公众惊吓、伤害动物。禁止把活体动物作为靶子,纵容游客用枪支、弓箭、棍棒等捕杀、调戏、伤害动物。

第一百零八条(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的经验要求)

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应当具备饲养动物的能力、知识和职业技能,使动物得到应有的照顾。

饲养、照管动物的人员数量应当充分,保证动物的基本生活需求。

动物的所有人或者饲养人、照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定期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组织的动物饲养教育或培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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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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