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文
2010年03月02日 23:05中国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基本定义)

本法所称的动物运输,是指采用公路交通工具、铁路交通工具、船舶和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装载和运输动物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动物长途运输,是指运输路程超过50公里或者运输时间超过4小时的运输行为。

本法所称的运输出发地,是指动物被首次装载进运输工具的地方,或者动物在不是分站运输点或者转运点的地方被卸载后,在提供水、食物甚至照顾的地方休息24小时或者24小时以上的地方。

本法所称的运输目的地,是指动物在一种运输工具上被最终卸载的地方。分站运输点和转运点不属于运输目的地。

本法所称的运输过程,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全部过程。

本法所称的分站运输点,是指运输暂时中断为动物提供膳食、水和休息的地方。转运点是指运输暂时中断以改变动物运输方式的地方。

本法所称的转乘点,是指运输暂时中断,以变更运输方式继续运输的地方。

本法所称的休息,是指动物被暂时卸载后休息、进水、进食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运输者是指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以商业性的目的为第三人运输或者为第三人运输动物提供运输工具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

本章所称的大型动物,是指牛、羊、马、驴、骡、象、虎等体格较大的动物。

本章所称的小型动物,是指猫、狗、鸭、兔、鼠、蛇等体格较小的动物。

第一百二十三条(基本政策和要求)

国家鼓励肉用经济动物的产地屠宰,限制经济动物的长途运输。

动物在申请长途运输时,应当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及合法拥有或者取得动物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动物运输的限制)

怀孕早期的动物、快要分娩或者在48小时前刚刚分娩的动物和脐带还没有治愈的新生动物,不得运输。

不能吃食物和喝水的幼小动物,如没有其母体动物的陪同,不得运输。

轻微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如其运输不会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出于科学研究的需要,经过农业部门和检疫部门的同意,可以被运输。

第一百二十五条(运输责任与检疫)

动物的发运人要对运输中的动物保护工作负全部责任。

动物的长途运输应当事先获得当地农业部门和检疫部门的许可。农业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委派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兽医到达装载现场,对动物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运输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对动物运输的数量、运输工具的种类、尺寸和编号作出详细的记录。

检查合格的,兽医应当开具准予运输的意见。意见应当包括适合运输的方式、适合运输的条件、动物进食和饮水的时间间隔、动物装运和卸载的方式等内容。

动物数量不多的,运输者或者委托运输者可以将动物载运至当地农业部门和检疫部门共同指定的地方,接受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动物运输容器的建造)

动物运输容器的建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非国家有特殊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之中,应当保证动物有充分的站立空间。对于大型动物,还应当保证它们躺下的空间;

(二)采用的运输方式和容器能够保护动物安全,防止动物逃逸,不得有尖锐的边角、槽、洞等可能引起动物伤害的缺陷;

(三)运输容器应当易于清洁,其空间和通风条件应当适于所运送动物品种的特性需要,使动物免受高温、低温、大风等严酷天气的折磨;

(四)便于检查和照顾每个动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使容器保持垂直位置,不得摇晃或者震动;

(五)坡道与地面之间的台阶和坡道与运输工具之间的台阶不能超过21厘米高;

(六)容器外设立长、高、宽、垂直状态、适宜运输的温度和天气等必要的提示标志。

运输野生、胆小或者危险的动物时,还应当在运输容器或者工具上做相应的标记。

第一百二十七条(运输容器的要求)

车或车皮、船、飞机上的运输容器应当采取封闭舱的形式,地板应当防滑并足够结实,以承担所运输动物的重量。

除非采取其他清除动物排泄物的措施,封闭舱的地板应当事先彻底清洁,并铺设一定数量的干草。

第一百二十八条(动物种类与年龄要求)

在同一辆车或车皮、同一艘船、同一架飞机上运输的动物,如属于不同的品种,应当被相互隔离;对于同种类的动物,也要防止它们出现相互攻击的现象。

动物属于不同年龄层次的,除了母兽和吃奶的幼仔可以呆在一起外,其他成年的动物应当与幼小的动物分开。

未被阉割的雄性牛、猪和单蹄动物应当与同种类的母畜分开。发情的异性动物也应当分开。

分隔设施应当可以调节,使其适合动物的形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动物的装卸)

装卸动物时,应当采用合适的装载桥、卸载桥、坡道和过道等设施。这些设施的底板应当不打滑,侧面安全可靠。

装卸动物时,不得提尾巴和毛发,不得提头、角、腿,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动物恐惧或者伤害的机械装置吊运动物,尽量减少电刺激的方式驱赶动物。

第一百三十条(缰绳与笼头的佩带)

动物被系上缰绳时,缰绳应当足够结实,长度适当,保证动物能正常躺下、吃食物和饮水。

单蹄动物在运输过程中,除非一笼一畜,应当带上笼头,并让后蹄裸露。

不能拴系动物的角。拴系绳的设计应当防止动物被勒杀或者伤害。

第一百三十一条(动物运输前的鉴别和登记)

动物在运输之前,应当进行鉴别和登记。鉴别和登记的内容主要有包括:

(一)动物的来源和它们的主人;

(二)出发地和目的地;

(三)出发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四)具体的运输方式和承运人;

(五)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照管人员;

上述文件应当农业部门颁发,且陪伴整个运输过程,并方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一百三十二条(动物运输保证书)

动物在运输之前,运输人应当向农业部门递交保证书,保证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规定和农业部门提出的动物保护要求的承诺;

(二)照管人员受到动物保护特殊培训和具有相关经验的证明。

如果运输时间超过八个小时,运输者应当事先草拟一个保护动物健康的最佳路线计划,并报农业部门审批。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转运和分段运输点;

(二)供食和供水的时间和地点。

运输者完成运输任务后,还应当把路线文件呈报给原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三十三条(动物运输中的进食、饮水)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兽医的建议,定时给动物以饮食。动物在无进食、饮水的情况下,运输不能超过8小时。

如果动物的卸载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上述进食、饮水期间可以适当地延长。

第一百三十四条(动物运输人与照管人的责任)

动物运输人应当保证动物的安全运输,按照要求为动物提供食物和饮水。必要时,动物应当在专人照管的情况下进行运输。

奶牛在长途运输中,挤奶的间隔不得超过12小时。

运输容器内的光照条件应当符合要求,并方便照管人员照顾动物。

第一百三十五条(动物医治与运输时间)

在运输途中生病或者受伤的动物,应当尽可能快地得到随行兽医或者沿途兽医的照管。在必需时,为了使这些动物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可以在途中对非国家与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采取人道的屠宰措施。

动物运输、更换车辆、运输工具编组及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手续应当尽快进行。动物因更换车辆、运输工具编组或者履行检疫手续滞留两小时以上的,运输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安排动物,必要时可以让动物下车休息、进食、饮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装卸点、休息点、转运点和分站点的防疫)

动物运输的装卸点、休息点、转运点和分站点应当定期消毒,并按照要求报告动物防疫的情况。

动物运输的装卸点、休息点、转运点和分站点应当为生病、受伤或者需要个别照顾的动物提供单独的容纳场所,为运输废物和死亡的动物作出适当的储存和处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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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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