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动物的卸载)
动物在抵达屠宰厂(场)时,应当立即被卸载,如果立即卸载不可能则应当为动物提供抵挡恶劣天气和充分通风的保护条件。
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滑地板,坡道和过道的侧面应当设立栏杆,防止动物跌落。
围栏的入口和出口的坡度应当最小化。
在驱赶过程中不得采取导致动物疼痛、惊吓、刺激的不适当方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动物的编号)
动物进入屠宰厂(场)后对动物的编号不应当使用导致其痛苦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尽快屠宰)
动物抵达屠宰厂(场)后应当尽快以尽可能减少动物痛苦的方式屠宰。不能及时屠宰的,应当为其提供卫生、干燥、通风且能抵挡恶劣天气的休息场所,并提供水和食物。
第一百五十六条(动物的抑制)
屠宰前,不得以导致可以避免的疼痛、痛苦、激动、伤害或擦伤的方式抑制动物。
第一百五十七条(击昏)
为减少或降低屠宰给动物带来的不必要痛苦,屠宰前应当采取人道击昏措施,不能立即放血的,不得对动物采取击昏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放血与剥皮、烫洗或拔毛)
动物在击昏后,应当立即放血,放血要迅速、干净、彻底。
动物在死亡之前不得被剥皮、烫洗、拔毛或者切除器官与肢体。
第一百五十九条(视线阻挡)
屠宰动物过程中不得有等待屠宰的动物在场。
在屠宰或肢解动物尸体的过程中,不得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或留在现场。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动物屠宰的其他规定)
其它有关生猪屠宰的要求,本法未规定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569-2008生猪屠宰人道技术规范》执行;以商业为目的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本法未规定的,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569-2008生猪屠宰人道技术规范》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非商业用途的犬、猫等动物的屠宰)
对非商业用途的犬、猫等动物的屠宰应当有合理理由,并以人道方法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犬、猫等动物屠宰的限制与禁止)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本地屠宰犬、猫等动物。
第一百六十三条(宗教习俗、民族风俗与紧急情况下动物的屠宰)
宗教仪式上或依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以及紧急情况下屠宰动物,可以采用能导致其立即死亡的方法进行屠宰而不受本章前述规定限制,但仍应当尽量保证动物不遭受一些可以避免的疼痛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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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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