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盐峻法:官府、盐商、盐民的利益博弈
2010年01月03日 15:22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唐代池盐、井盐与海盐的管理

隋代的盐政,据《隋书·食货志》所载,是开皇三年正月以后,由北朝的禁百姓采盐,改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有三种形式。一是征税制。开放盐池、盐井采盐权,让百姓自由从事盐业生产,政府从中征税,达到官府与百姓分利的目的。二是官营制与无税制并举。对一些重要盐池、盐井仍然还是实行官营制;对其他盐池、盐井则实行无税制,百姓生产所得全部归自己所有。三是无税制、征税制和官营制并存。据《隋书·百官志》记载,隋代设有盐池监、丞,负责盐池的管理。唐代武德年间制定制度,盐池盐井设有盐监盐丞,但不知海盐是不也是如此。

唐朝建立后,从各产盐区的实际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盐业政策。对前代制度有继承,也有创新。征税制、官营制、无税制,隋代以前曾经有过,唐王朝继承下来。以盐代租制、租佃制,隋代以前未曾有过,是唐代出现的新制度。这些盐制简便易行,而且考虑到了社会的承受力,对唐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池盐、井盐与海盐,唐代都有一些特别的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盐法。盐法也并非一成不变,在重要五一节上有时还出现过一些反复。对河东等地盐池的管理,先实行的是官营制,后又实行租佃制。

《新唐书·食货志》记唐代盐政说,蒲州安邑、解县有盐池五处,总曰“两池”,一年产盐万斛供应京师。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对河东盐池实行的是官营制。盐池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劳动者是附近的盐丁。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州司监将盐池“分与有力之家营种”,盐畦有上、中、下三等,对各等盐畦所征收的盐租数量不同,每年总共征收一万石盐租,这是租佃制。盐池仍然属官府所有,“有力之家”只有使用权,缴纳定额盐租。

对盐、灵、会三州盐池采取的政策,盐州乌池是“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百姓”(张守节《史记正义》)。这种分配方式也属于民屯式的官营制,收入大部分归了官府。本来是要将生产的盐上交朝廷,由于这三州处于鄂尔多斯米谷产地,米质较好,朝廷为了得到那里的米,规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大同、横野二军是边防军事机构,属池盐产地,二军盐屯采取的是军屯式的官营制。

至于井盐,从《通典·食货·盐铁》的所载看,唐代实行的征税制。政府详细规定了每口盐井所应缴纳的税额,逐月收取,并规定可以以银代钱。确定白银与铜钱的比价是:白银一两与铜钱二百文相当。盐民交纳盐税时,纳银或纳铜钱都可以。 对于井盐的管理,《太平寰宇记》卷85还有这样的记载:四川境内剑南东道的陵井,开始采取征税制,万岁通天二年采取卖卤水盐民煮盐的方式,出售卤水的收入归官府,这种经营方式的性质是官营制。长安二年(702),又恢复了征税制。

对井盐除实行征税制外,对个别盐井还曾实行官营制,与海盐的管理并不相同。幽州属东北部沿海地区,是海盐产区。唐朝政府在那里置为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显然是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对沿海其他各州的基本政策是“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即以盐代替租庸调中的租。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将盐换成轻货,上交司农寺。以盐代租的制度前代没有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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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仁湘 张征雁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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