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盐峻法:官府、盐商、盐民的利益博弈
2010年01月03日 15:22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文摘自《中国滋味:盐与文明》 作者:王仁湘 张征雁 出版:辽宁人民出版社

古时候有一个孩童从盐场私带了一粒盐,结果被盐官严厉杖杀。因为小小的一粒盐,丢掉了一条宝贵的性命。古代盐法之严峻,盐法之繁细,远不是现代人所能想象得到的。盐粒小,可盐法大。细碎的盐粒,严峻的法律,这两者之间似乎没有太多的联系。两者之间不仅有很多的联系,而且联系还相当紧密。因为盐中有大利可图,所以立严法伺候。

盐政:官营、民营与商营

中国古代食盐生产的管理与经营,历代有过一些专门的立法,也发生过许多争议。在不断地调整中,盐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历代盐法在调整官、商、民之间的关系,发挥了主导作用。古代食盐的经营,据研究在三个时段内发生过明显变化。在秦汉以前,是以民营或商营为主的时期。从秦汉到明代后期,是官营与民营或商营并存,而又以官营为主的时期。在清代,是以商营或民营为主的时期。这样看来,食盐经营在古代是以官营为主流。在唐代开始的直接运销的专卖形式称为“榷禁”,后来将官府控驭下的商人分销或包销形式视为“通商”。

古代专卖的主要特征在于垄断。任何形式的垄断,都必然排斥竞争。而一旦排除了竞争,也就排除了改善经营的机制。专卖的直接目标既是垄断盐利。官府要垄断盐利,就要想方设法将盐民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统统纳入控制之中。盐利的源头在于盐民,但兑现却要借助商人之手。

官府同商人,盐民同商人,三者的关系不断得到调整,调整的焦点就是盐利的获取方式与分配形式。盐法正是为着这盐利的获取与分配而制定的,一旦这样的分配失当,就可能生出意想不到的事端来。在古代食盐为大利之所在,那是盐民的生计,是商人的钱袋,更是官府的金库。食盐的营销的管理,自然是历朝政府的重要政务之所在。

自由流通时代

中国盐资源分布广阔,蕴藏丰富,但是盐资源的最早开发,受到环境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生产地点不会太多,生产规模也很有限。这就必然会出现远距离的贸易活动,食盐产品会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不产食盐的地域。

早在传说中的虞舜时期,盐可能已作为部落间经常交换的商品,虞舜就曾将河东池盐远途贩到顿丘。那个时代,只有以物易物的交换活动,交换活动可能尚未独立出来。这时国家正在形成之中,对盐业的生产与运销,还没有可能纳入管理范畴。食盐不贡不税,是前国家时期很自然的现象,那时不可能有标准意义的法规,也还没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盐法。

夏商时期,早期国家建立,国家意义上的盐业管理开始出现,盐业管理有了一定的形式与手段。夏王朝盐业管理采用的是贡法制度,大禹任土作贡,要求各地以特产纳贡,规定凡出盐的地方,盐必须作为一种贡物按期进贡。盐贡之外,则听民自由经营。

周代承袭夏商的纳贡制度,方式稍有完善。《周礼·天官》记说:“太宰以九赋敛财贿,九贡致邦国之用。”九贡中的第九贡为物贡,主要指海盐、池盐、西北戎盐等。周官还设有盐人一职,以掌管百事所需之盐。盐人以奄二人为之,掌盐之政令。盐人主持接纳贡盐,供祭祀和接待宾客所需之盐,还负责调停百姓在纳贡及煮盐中产生的纠纷。百姓纳贡后,盐可以自由贸易。

元代史学家马端临说,上古夏、商、周三代之时,盐虽入贡,未尝有禁法。三代之时,国家盐法还没有出现。三代时期的盐业管理,是以自由流通的思想为主体的,国家采用贡法控制盐业,纳贡以后,百姓可以自由经营。盐业虽然关系民生,但由于盐业生产受自然条件以及生产技术的约束,还难以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部门,当时国家财政收入还没有依仗到盐,政府自然也没有考虑到制定特别的措施来规范产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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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仁湘 张征雁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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