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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者回忆:惊动邓小平的“二·二七”大案
2007年11月26日 17:51东北新闻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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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52页有这么一段话:“青海省杨小民那个案子拖了多年,几任省委书记没有解决,现在处理了,处理得好。就是要查处这样的案子,才会有震动。”这是邓小平1986年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的讲话中的一段。我当时是新华社青海分社的记者,从始至终参与这个案件的调查,现将这个案件的前前后后作一介绍。

(一)

1979年2月27日,青海省委家属院内发生一起杀人案(以下简称“二·二七”案)。凶手杨小民,时年25岁,青海铝制品厂工人,其父时任青海省委办公厅副主任。被害人王强,时年17岁,系《青海日报》职工王水之子。两家同住一个院内。当天早晨,杨小民与王强在水房相遇,发生口角。王强回到家里掩门继续睡觉。杨小民回家经过化装:头戴白色卫生帽,戴上口罩和眼镜,持五寸藏刀,闯入王强卧室,朝王的头、胸、腹、背部猛戳数刀。王一面求饶呼救,一面扑向门口,挣扎夺门逃命。杨小民堵门拦截继续刺杀,直到惊动邻居赶来敲门。门开后王强倒在血泊中,杨小民持刀木呆而立。王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晨5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强头、胸、腹、背部刀伤14处,10处深抵内脏,肺被捅穿。

“二·二七”案是杨小民故意杀人致死,事实清清楚楚,证据确凿充分。此案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杨小民死刑,立即执行,并报经区委审查同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城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报经西宁市委审核同意。但是,此案上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时,就发生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变化。省高院报经青海省委同意,改判杨小民为死刑缓期。1982年2月,省高院又将杨小民死缓改为无期徒刑。

死者家属对这个不公正的判决悲愤难平。5年内大街控诉、法院申诉、赴京上访……倾家荡产贫病交迫而无济于事。

1983年9月,总社调我到青海分社担任采编主任、党组成员。上班不久,就遭遇到“二·二七”案件了。被害者亲属不但向我悲痛哭诉,甚至下跪请求我们新华社反映实情。这情景使我震惊。

经过一般的简单的了解我就感觉到,“二·二七”案是一件惊天动地的大案。时隔多年,要纠正它,更是要惊天动地的。1985年7月底,“二·二七”案终于重审重判。    

(二)

对于这一牵涉到青海党政领导众多高级干部的大案,新华社若不向中央反映实情是失职的,是有负“耳目喉舌”的性质和功能的。但要反映实情,调查研究的难度和危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我不敢轻举妄动,一方面不露声色地收集“二·二七”案件的有关资料,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就陆陆续续地进行准备;一方面向社长、党组书记汇报,建议秘密调查。社长俞位海同志和我多次认真分析研究后决定:一,此案要调查反映;二,严格保密,调查过程只有社长、我和一个参与调查的记者三人知晓;三,为保险起见,选定一位户口关系未迁移到青海的记者参加调查。这样,参与此事的我们三个人,户口关系都不在青海,有什么预料之外的事情发生时较有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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