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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说史•逃票者和老虎谁可怜背后的传统道德体系

2017-02-06 16:24 凤凰历史 兰斯

一起悲剧发生在“初岁元祚,吉日维良”的喜庆节。宁波一名男子翻越了围墙试图逃票,但是又作死地挑逗了老虎,最终被老虎活活咬死。按理,这名男子自身的过错,但是其家人却认为园方也有相应责任。类似的案件还有去年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因为一名女子违规停车导致其母被咬死,但该名女子却要求园方赔偿154万余。

虽然按照中国法律,动物园因管理上的疏漏,的确附有一定的连带责任,虽然主流舆论非常一致地对两名违规者进行了批评,但是民间的意见呈现出分化的两极的趋势:一方面很多人认为人死为大,同情死了家人逃票者亲属,认为应该人性化处理,动物园一方应当适当地给予赔偿;另一方面很多人认为逃票者咎由自取,老虎无端遭殃被打死实在可怜。

那么,逃票者与老虎究竟谁可怜?究竟是什么情结,让死者家属和他们的支持者如此地理直气壮?

摄像头捕捉到的翻墙画面

古代“人情化处理诉讼导致“情大过法”思想蔓延

其实,这一切和中国自古以来的“法不外乎人情”有关——因为儒家文明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试图构造一个“伦理社会”。

早在儒家思想起源的周王朝时期所实施的宗法制度,就透露出了一股浓郁的“人情味儿”。到了汉代,汉景帝更是直接下令“疑狱,若文献至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谳之”。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更是全面玩起了法律人情化。此时也确定了后世法律以人情作为基础的立法理念,“法者,缘人情而制”成为中国之后的重要立法理念,史称“引礼入律”。在实际的操作上就是出现了后世赫赫有名的“春秋决狱”以及“执法原情”,大致是指除了正式的司法审判外还可以根据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来“微言大义”式地断案。

董仲舒像

董仲舒就依据于此断定了一件直到今天却依然被一些人传颂的案件“甲的父亲乙和丙,因为言语起了争执动起手来,丙用刀刺乙,甲用棍子打丙,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甲的行为如何评价?有人说是殴打了父亲,应当斩首.讨论中,我(这里指董仲舒)认为作为至亲的父子,听说自己老爸跟别人打架,没有不是怀着着急、担心的心情,拿棍子来救自己老爸的,本意不是打自己的父亲.古有道义,人不是主观愿望而伤人,应当宽赦而不处以极刑.甲的行为并非法律描述的殴打父亲,不应当判刑.”。这就是典型的“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

直到今天是个中国人都知道的“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就更是充满了浓郁的伦理情怀。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后“人情化”就更是出现了明显的系统化。在宋代的判例之中“酌以人情参以法理”、“情法两尽”、“非唯法意之所得,亦于人情为不安”频频出现,这说明两宋判官们断案时对人情化处理的偏爱。

今人眼中北宋最著名判案高手,包拯

现在我们知道儒家思想是导致后世一系列用“人情化”方式处理刑法案律的源头,那么其本质上所要达到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答案其实就是两个字——无讼。

因为在儒家经典中最理想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的,和睦的,大量的刑事诉讼明显违背了这个理念,因此通过用儒家思想,教化民众,建立一个和谐太平“无讼”的社会就成了儒家的终极理念。

可是人与人之间是不可能完全和谐的,古人自然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就需要大量的“人情化处理”从而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旦原被告双方愿意和解“息事宁人”那就是最好不过了。

清人田文镜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地方官的重要使命就是为百姓之父母,替百姓布道宣传朝廷的德化,用法律来“惩恶扬善”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已。最终目的是要“使善者从风而向化,恶者革面而洗心,则由听讼以至无讼”,因此清代的地方官也经常自命为“青天”来标榜自己。他们有时候甚至会依据情理直接对法律本身发出挑战但是依旧能获得美誉。

例如清代郑板桥为县令时,有一对年轻的和尚和尼姑通奸,众人执之以报官。依《大清律》,凡人相奸杖八十或徒二年,僧道犯奸,加凡人二等。但板桥禁不住动了恻隐之心,非但不依法重罚,反而成人之美,信笔题诗,判令二人还俗结为夫妻。而民间更将此轶事引为佳话,作为郑氏为官贤明清正的佐证。

清末国人的司法观念随着时代的变迁开始变化

既然我们知道了在古代人情化是非常正常的,那么今天的人该如何看待法律呢?

清末,列强开始向清朝政府施加压力,把改良法律制度作为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前提;此举意在逼使清朝从闭塞无知的愚昧状态走出来。

1902年初,英、日、美、葡等列强在与清朝政府续订商约的过程中表示,他们愿意尽力协助中国彻底改革法制、使中国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各国的法制协调一致。“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审判方法与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即允弃其治外法权”。而在清朝末年一些颇有影响的知识分子也积极呼吁变法律、审狱法,学习“西学”。

1902年5月13日,清朝的最高统治者终于发布谕旨:“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为了变法修律,清朝政府于1904年5月15日设立了修订法律馆。1905年3月4日又设立了考察政治馆。根据清朝最高统治者的谕旨,清朝政府确定,以西方各国为模式来修订法律和改革法制。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1905年4月24日《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指出:“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臣等奉命考订法律,恭绎谕旨,原以墨守旧章,授外人以口实,不如酌加甄采,可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苏联专家和中国技术人员

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中国更是全面地向苏联人学习,邀请苏联法学专家来各大学讲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为工作母机。苏联专家在人民大学讲学,各地派来的教师等法学专业的人员在此接受苏联专家的培训,而后回到各地沿着这一思路指导当地的教学和法律实践。各法学院校学生使用的都是苏联的教科书,派遣法学留学生到苏联学习,司法系统也派出干部到苏联去参观学习。苏联法学专家为中国的政法工作建设献策献力,参加并拟定各种法规条例或提供意见,对政法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并系统地介绍苏联经验。

而西方,包括苏联在内,近现代以后的法律其核心要求是程序正义,说白了就是按照既定程序去走,没有人情没有包容。这么做固然会导致类似“辛普森杀妻案”,这种通过程序漏洞来逃避法律制裁的恶人,但是也极大地避免了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徇私枉法。

现代人的司法意识应当跟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

时至今日,当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已经发生根本的变化,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为权利而斗争、对合法利益的追求也已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支持。然而,诉讼人情化现象还不仅仅是历史,当今社会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存继续在着。它们之所以能够存在,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偏好,就在于有它们的土壤,与中国特定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们的生产、工作、生活方式等相适应,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这些先人传下来的东西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成为人们的精神寄托。这很大程度是因为中国的法制尚且不够健全所致。

例如,我国刑法中有“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规定,但到底什么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没有具体的规定,其实很难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给出具体规定和尺度,这就给法官进行人情化的诉讼提供了条件。

不过还好目前比较具体的“人情化”法律观念多半存在于乡村地区。

乡村普法宣传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一些乡村逐渐或已经被城市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波及,但就总体上来看,人们的生活对自然的依赖性还比较强、人口流动较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和稳定。这些特征还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它们成了诉讼人情化存在的原因:从观念上来看,乡村社会的道德和习俗对人们精神生活的强制更加有力。由于乡村社会的封闭性常常使得人们越出了自己的社区以后将无法适应,这种无法适应又会进一步加重了人们对自己生活的社区的依赖。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封闭的社区里可能会有一些人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冲破传统的束缚,但在短期内还不能改变总体状况。正因为此,人们才觉得“只要死了人,没理也得有理”。

而这次“老虎吃人”事情中,责任全在死者,动物园方在法律上没有半点责任,对死者家属的言论不认同的大众舆论占据多数,这表明中国人的司法意识已经获得了进步。

责编:马钟鸰 P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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