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6 09:50 凤凰历史 兰斯
引言:这几天最吸引大众眼球的事情恐怕就是演员王宝强婚变事件了。风头之盛,连正在举行的奥运会都被盖了过去。而王宝强婚变的整个事件中,最最吸引眼球的,自然是“捉奸在床”。不但传说中的捉奸照传播的到处都是,为了子虚乌有的“王宝强捉奸视频”而下载了一晚上葫芦娃视频的围观群众也大有人在。回想之前传出的各类名人红人出轨事件,最吸引观众的,从来都是“捉奸”。那么,国人为什么这么爱关注“捉奸”呢?
传说中的王宝强捉奸马蓉照片,当然,这是照骗
有一种解释是认为,性的隐秘性和人人都有的或多或少的窥私欲是大家如此喜欢看“捉奸”的原因。这个解释是有道理的,但是并不足以完全解释现实中大众对“捉奸”的如此关注。
究其原因,在历史上,“捉奸”本身就具有难以想象的份量。
唐人街探案中饰演男二的王宝强抓奸现场
通常谈起婚外情,人们往往认为是男方出轨。但是古往今来女人也不乏红杏出墙者,今天我们看下古人是怎么捉奸以及惩罚奸夫淫妇的吧。
众所周知人类在上古时期都属于氏族制,即族群中年长者作为氏族的领袖。随着原始氏族的崩溃大氏族(部族)逐渐瓦解开始转向小家族,人类文明就进入下一个阶段--家族制。
由于全世界文明主流都是农耕业作为基础。那么在个体上作为劳动力男性相对于女性毫无疑问是压倒性的优势。所以家长制也可以叫做父权制。
我国于商周时期开始正式脱离原始氏族制度,开始进入父权制度。作为伴生产物--贞操观念也开始进入人们的意识。
《易·恒·象》就表达了“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既然已经开始要求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那么如何识破并且处理做不到的女子呢?
由于古代没有DNA取样以及各种妇科知识。所以往往识破奸情的方式是以下三种:
一、受害者正好遇见奸夫淫妇幽会
二、听信他人之言得以捉奸成功
三、奸夫淫妇自首
由此诞生出了一系列的相应法律措施,从中我们可以探知整个中国的捉奸史。
众所周知我国往往认为“法律是底线的道德”。法律是根据人们的道德来进行立法和量刑的,可以说直到今日这种“泛道德主义”思维依旧大有市场。所以看时人对捉奸、惩处的法律条文其实也可以间接得知我国自古以来对奸夫淫妇的看法。
根据记载,最早在周朝也就是儒家思想最开始起源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对通奸行为的定罪“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宫也就是宫刑,用阉割来恐吓通奸者。
到了秦朝暴虐的始皇帝对于这类事情打击无疑是极为严格的“有子而嫁,倍加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直接将阉割提升到了死刑。而且是“人人得而诛之”,可称之为历代最严。值得一提的是《睡虎地秦简》中还详细地记录了最早的捉奸的地点和处理方式:“某里士五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白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
始皇帝
之后除了汉文帝恢复了“宫刑”试图取代严苛的秦法之外(事实上在汉代宫刑和死刑是并举的)一直到后来的两晋南北朝都没有太大的变化。
斗转星移,时间到了唐代。随着民间风气逐渐开放人们的观念开始变化,对于惩处奸夫淫妇的司法已经不是那么严重了。《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记载“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不过或许为了照顾到受害丈夫的情绪,唐代法律以打“擦边球”的方式给苦主们(注:“苦主”一词本指命案中被害人的家属,但由于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当下,已经被赋予了“戴绿帽子的受害者”的含义,本文中提到“苦主”也沿用此意。)一个捉奸并且手刃仇人的可能。
《唐律疏议·贼盗》中记录了:“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之,勿论”这里主要指的是入室盗窃或者抢劫主人用以自我防卫的情况。不过“入夜”的情况下夜闯私人住所都算“奸人”的范畴,“登于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也就是说只要主人能看到就杀死那么都不算“防卫过当”。
同汉承秦制一样宋代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律法,其中包括捉奸。不过《宋刑统》明确地指出:“若奸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时许杀’”。这个可以堪称是中国最早的明文“捉奸法”了。不过这里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奸有个非常致命的弱点--只能在苦主家中,而且对红杏出墙的妻子丈夫束手无策。如果在外苦主是不能杀的,只能通过上诉的手段判奸夫淫妇一年半和两年的有期徒刑。不过考虑到唐代“大赦天下”的频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所以或许唐宋时代是古代苦主们最苦逼的一个时期了。
生在唐宋的苦主就泼点水冷静冷静吧
到了元代蒙古人统治时期,情况又一次大变。丈夫捉奸杀死奸夫淫妇可以不再局限在自己的家中。而且最重要的是,元代的法律中,给予了丈夫“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所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的待遇--这意味着,不论是否在自己家,只要捉奸在床,丈夫有合法直接杀死通奸男女的权利。
有意思的是或许是因为时人对通奸过于痛恨所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这条就封死了丈夫通融的可能性。要么都杀了让他们做一对鬼鸳鸯,要么都放了送去官府吃几年牢饭。任何平和的做法都不再现实了——除非你愿意为了其中一个吃一百七十棍。
到了明朝时人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了这条法律“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可以看出明人手下法律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毕竟难免有些人不愿意杀死自己的发妻呢?无论苦主是想要留下她还是卖入妓院之类的地方使其受尽折磨,都是随苦主心意的。
同时明代还有个“捉奸”进展,那就是允许非“亲夫”参与这场捉奸的游戏。《古今律条公案·拟罪问答》所载:“问曰:‘如妻妾与人通奸,除亲夫之外,其余亲属在奸所杀死奸夫、奸妇者何断?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亲俱许捉奸论,律文原不开载亲夫二字。’”
明代著名的三言二拍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元明恰恰是中国古代市井文化高速发展的阶段。相对之前“庙堂之上”的文人所写的诗歌,或者边塞诗人的峥嵘豪情,都和普通的老百姓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到了元代赫赫有名的元曲开始崛起,到了明代系统的小说故事已经很成熟了。和过去相比毫无疑问小说故事更加贴近古人的生活,因为市场的关系往往也要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念,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要“接地气”。
而明代小说中其实有相当大的篇幅用来描述女子的偷情。就拿赫赫有名的三言二拍中的《二拍》为例足足有二十卷的内容涉及到偷情,占全书总数的26%。而整个三言二拍有198卷合计有47卷内容有偷情内容,占整部书的24%。
其中男子已婚有15人约占总人数的26%,未婚的达到40人,约69%,女子已婚则高达25人约占总人数的43%,未婚的33人达到了总人数的57%。
而其中未婚的偷情不乏出于“郎才女貌”“才子佳人”之类的传说,在大结局中不受处罚得到大圆满结局(约33%)的也多是此类。
而守寡和已婚偷情往往则被识破、捉奸,结局高达62%的男子被处罚甚至是处决,同样结局的女子也达到了43%。
可以见得和一般人想象中进入礼教晚期的明代不同,未婚女子在大众价值观中可以网开一面,甚至和情郎终成眷属。而已婚和寡妇们就只能被捉奸然后面临悲惨的结局。
时间来到清代,“捉奸法”又一次得到了更改变成了“当官嫁卖、身价入官”剥夺了丈夫的处理奸妇的权利。由于记录更加丰富的关系,我们得知“捉奸法”在清代遭到更改的详情。“查明律原系‘从夫嫁卖’四字,顺治年间纂修,改为‘入官为奴’。乾隆五年纂修,凡属作奸犯科例,俱交本夫听其去留。。。若止杀奸夫,本夫亦得无罪,而奸妇又随其嫁卖,恐开捏奸诬陷之端,故改为‘当官嫁卖、身价入官’”。
当然,不能不提的是,以上的种种捉奸、惩奸的法律,其出发点都是父权社会中维护男性家族的利益。这些条款的出发点大多是维护妻子出轨的丈夫的权益。而丈夫出轨的妻子--对男性通奸要惩处,出发点也是通奸女方的丈夫--只要男子通奸对象不是有妇之夫,妻子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袁世凯
随着辛亥革命的到来中国古代王朝轮回彻底遭到了终结。“捉奸法”也面临一个新的局面《暂行新刑律》第二八九条规定“和奸有妇之夫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到了北洋时期为了表达自己恢复传统的决心,称帝的袁世凯“实以旧为性命,以新为仇敌”。为了表达自己对封建礼教的支持,袁世凯将元以后主流的“民间捉奸”法则给改了,原本是丈夫不告不理,现在只要政府觉得需要也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只需要“因奸而酿成其他犯罪”即可介入。
不过这只是暂行律,而不是真正的成文法律。之后的民国法律几经反复,发展至今台湾地区还在以通奸入罪,凡是捉奸成功就能判两年。
直到1949年之前,在千年多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捉奸”实际上被赋予了相当不同寻常的意义:在维护父权家长制家族的背景下,通奸即是犯罪。捉奸成功必然导致司法介入惩处通奸男女;而在民国前的时代里,法律甚至向丈夫下放了私刑杀人的权利并予以鼓励。这种千年以来留下的历史记忆,恐怕才是国人对“捉奸”如此敏感的重要原因。
由于传统中国法律下放了捉奸时的私刑杀人权利,传统中很多地方通奸是要浸猪笼处死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陆通奸已经不是罪了(除非对军人家属出手)。无论是秦汉北洋的“政府捉奸”,还是元明清的“民间捉奸”在今天都不再具有法律意义(当然,从法律意义上说,还有收集过错方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作用)。对“捉奸”的敏感与重视也日益向八卦口水,性欲窥私方面转移。在这里笔者只能祝愿苦主们加油,毕竟现在打杀奸夫淫妇已经不再符合价值观了。
责编:高飏 PN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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