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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宋刑中的交规:唐朝初创靠右行 闹市跑马要重罚


来源:人民网

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仪制令:兴起于唐宋代刻在石碑上

我国的交通法规兴于唐,盛于宋,仪制是朝廷官府颁布的法规礼节,即社会奉行的礼仪制度。贞观十一年(637年),唐太宗颁发了《唐律·仪制令》,其中有一条内容是:“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

不过在唐代,仪制令只是在文书中存在,没有立于道路宣示。到了宋代,仪制令被刻在木板上,竖立于大街要道,以规范道路上的行人与车辇。陕西省略阳县灵岩寺博物馆收藏的仪制令路碑,拟于南宋淳熙八年(1181年),原立于州县的街头。福建省松溪县的仪制令路碑,则立于南宋开禧元年(1205年),竖碑地点已不在县城,而是移至县城外的乡村。

后来,“仪制令”在宋代专指勒字刻碑立于道路旁的交通法规。宋朝是榜刻《仪制令》的推广时期,也是其盛行时期,由于当时交通工具混杂,有车、船、轿子、牲口几大类。

其中,南方坐船、坐轿者多,北方坐马车、骑牲口以及推车的多。车又有太平车、囚车、陷车等之分;船的种类稍微比较复杂,有官船、哨船、渔船、渡船、快船、战船等,湖南所称的“划子”,就是渔船,它也可以载人摆渡;轿子则有山轿、兜轿、凉轿、暖轿等之分;用于交通的牲口有马匹、驴、骡等种类,农村里娶媳妇就有骑马的、走亲戚骑驴的,比较杂乱。

《杨文公谈苑》载:北宋太平兴国年间,大理正丞孔承恭上书皇帝,请在两京诸州要道处刻榜公布《仪制令》。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宋太宗下令京都开封及全国各州,必须在城内各交通要道口悬挂木牌,写上《仪制令》,以此作为交通规则,要求百姓执行。南宋后《仪制令》由各州扩大到各县,又由悬挂木牌逐渐发展到刻立石碑永久示人。

古装剧里经常有“鸣锣开道”的场景。有人趣解“鸣锣开道”,比如县令上街,差役鸣锣七下,意思是“军民人等齐闪开”;州府官员上街,鸣锣九下,意思是“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省一级官员则鸣锣十一下,意思是“文武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如果是中央一级的官员,就要鸣锣十三下,意思是“大小文武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

“仪制令”中的“贱避贵”意思就是平民百姓要给达官贵人让路。宋朝赵匡胤曾诏令详定内外群臣相见之仪,如“大小官员相遇于途,官级悬殊者即行回避,次尊者领马侧立,稍尊者分路行”。明朝也曾详细规定,街市军民、做买卖及乘坐驴马行路者,遇见公侯、一品至四品官员过往,要立即下马让道;官员相遇于途,官阶较低的官员要采用侧立、回避等方式让道。清朝规定,军民等在街市上遇见官员经过,必须立即躲避,不许冲突。

除了“贱避贵”之外,其他三条规定均有积极意义。“少避长”指年纪小的人为年纪大的人让路;“轻避重”指负担轻的人为负担重的人让路,“去避来”的来者为客人,去者指离开家庭或乡里未远行者,相对来者,去者仍是主人,主人应为客人让路。这些规定一方面反映出古人礼让的风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道路通行规则自古以来就要求尊敬老人、谦虚克己、为他人着想。

3 冲突:依据仪制令定责

现代社会,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常出现双方均违反交通规章的情况,此时就要区分主次责任。在古代也不例外,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双方也会依据“仪制令”的不同规则为自己辩解。

南宋俞文豹著有《吹剑录》,该书主要内容是杂记南宋宫廷、官场及民间之遗闻轶事,其中就有一例有关交通事故的趣事。一位士人走路时被负重的贩夫撞破了衣袍,两人到临安府评理。府尹曰:“轻盍避重?”令(贩)夫拜之。士人曰:“贱合避贵,必欲偿背。”京尹曰:“背直几钱?”曰:“元制十千。”公曰:“我偿汝十千,汝还他八拜。”士人语塞。府尹断案,依据“轻避重”,判士人负主要责任,但士人却依据“贱避贵”,要求贩夫赔偿。府尹又巧妙的提议由贩夫赔钱,但士人要还以八拜。在等级分明、讲究面子的社会,让士人八拜,他无疑宁可不要赔偿,也想息事宁人。

明朝也要类似的趣事。明崇祯辛未(1631年)进士李清著有《折狱新语》一书,书中记载:有农夫担粪过桥,一武举人着新衣大摇大摆地从对面走来,农夫一不小心,溅出了粪水,玷污了武举人的新衣。举人定要其赔偿,农夫赔礼,愿为其洗净;举人却不答应。县令问明情由,说:“新衣被污,实在不对。”令农夫礼拜陪情,脏衣由武举人回去自洗。武举人仍不答应,一定要赔他一件新衣。县令说:“好,衣服由我负责来赔。但你轻不避重,依法例,该笞你四十;看在你是举人的面子上,减去一半;如果你愿意拿回自家去洗,再减一半;只打十下,如何?”武举人连忙求情:“衣服我自己洗,自己洗。”

[责任编辑:周昂 PN023]

责任编辑:周昂 PN023

标签:仪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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