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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缘何认可同性婚姻


来源: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宋一    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彻底改变了美国同性伴侣的命运和历史。 大法官判决意见的背后    美国的最高法院不分民庭、刑庭、立案庭,只有9名大法官,他们听取一切部门法的案件。

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彻底改变了美国同性伴侣的命运和历史。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判决《捍卫婚姻法案》(“DOMA”)违反宪法,取消了法律中“婚姻仅限于一男一女”的限制。

这一判决意味着同性伴侣在美国联邦法项下将获得1000多项同等于异性伴侣的权利,他们在美国法律中真正成为一种“群体身份”而被接纳。虽然《捍卫婚姻法案》被判违宪,但本案件并没有强制各州修改婚姻法的法律效力,美国各州现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认同性婚姻。

这一判决之所以激动人心,原因就在于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大势所趋,美国民众对同性恋者的认知度和宽容度都在提升。笔者特地参加了纽约市6月30日的“同性光荣游行”,看到纽约州长、纽约市长等政客明星都亲临现场,庆祝这场庶民的胜利。

但在欢声雷动的同时,也不乏宗教狂热者的反对声音。与欧洲国家相比,美国国民中不光信教人数多,宗教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很重要。

同性婚姻的漫漫长路

同性婚姻在美国法律中的地位变化跌宕起伏。令人想不到的是,这场判决是因一起收税官司而引发的。案件的当事人就是今年已经84岁的伊迪斯•温莎小姐,她和希娅•斯派尔小姐的故事被媒体称作是“伟大的美国式爱情故事”。

她们自1963年相识、相爱并共同生活了42年,直至斯派尔在2009年去世。2007年,斯派尔被诊断为硬化症只有一年左右的生命,于是伊迪斯和斯派尔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结婚,斯派尔给伊迪斯的订婚首饰不是戒指,而是一个圆型钻石胸针,伊迪斯至今出席任何公众场合都戴着。

伊迪斯,在她的“妻子”斯派尔去世后,继承了一处房产,她向联邦政府索取房产税36万美元的退税。退税的福利依据联邦法律只能由存活的“配偶”享有,由于《捍卫婚姻法案》并不承认同性婚姻,伊迪斯在美国联邦法之下的婚姻无效,她的申请被拒绝。

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宝维斯律师事务所为伊迪斯提供了法律援助,免费代理其上诉,最终取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上诉律师的收费颇高,律师费收到上百万美元是司空见惯的事。

律所在选择原告案件上也有讲究,伊迪斯和斯派尔可以说是“完美”的原告。她们两个都端庄美丽,受过最好的高等教育,毕业于纽约大学,一个是心理学家,一个是IBM的高管,她们并不是奇装异服的异类而是美国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中产阶层。这样改变一个国家历史,改变一个群体命运的重要案件,各大律所都是跃跃欲试竞相免费代理。

在法律上,美国的家庭、婚姻和性等社会观念比较保守。1996年《捍卫婚姻法案》生效时,同性行为在美国仍然被视为是犯罪。美国最高法院仅在2003年“劳伦斯对得克萨斯(LAWRENCE V. TEXAS)”一案中取消了得克萨斯州的“鸡奸罪”,判决同性恋行为是合法的。

直至2013年6月美国只有13个州和首都华盛顿承认同性恋婚姻,这些州位于人口密集的东北部,占全美人口的30%左右。

平等保护成案件受理根据

这一判决被美国媒体誉为美国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判决之一。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备受关注,此案中的两个法律要点是“管辖权”和“分权”。

每个美国律师在代理任何原告之前,要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即使案件事实再有说服力也无济于事,法院会判决不予立案,要求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

婚姻和家庭关系是州法的管辖范围,这个案件为何能在联邦法院开庭,并且最后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呢?

在“管辖权”问题上,奥巴马总统给大法官们出了个难题。2012年5月10日,奥巴马在接受美国广播公司采访时公开支持同性婚姻,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支持同性婚姻的总统。

从“分权”角度讲,意思有两层。一是州和联邦的分权。婚姻家庭问题属于州法管辖,但宪法问题、联邦税法问题可以在联邦法院开庭。二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

奥巴马总统支持同性婚姻,他领导的联邦政府拒绝为《捍卫婚姻法案》辩护,同样反对法案中对“婚姻仅限于一男一女”的限制。这样一来: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的论点一致,案件的争议何在?联邦政府为了保存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并没有给原告退税,所以原告的事实侵害继续存在。

根据美国判例法,这个案件涉及重大疑难的宪法问题,案件中同性伴侣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没有得到“平等保护”,若案件存在“极有说服力的政府利益”,法院将采用“严格审查”的标准判断该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的精神。

最高法院要以审慎性原则判断案件事实,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国会直接修改法律来解决宪法争议。极少有人注意到:这一微妙的变化,无形中将大法官们的权力扩大了。

大法官判决意见的背后

美国的最高法院不分民庭、刑庭、立案庭,只有9名大法官,他们听取一切部门法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和反对意见最犀利的斯格利亚大法官都是媒体追逐的明星。他们虽同样被里根总统提名,同时属于共和党保守派,但他们的法律哲学不尽相同。

根据美国宪法,国会制定法律、总统及他领导的行政机构执行法律、最高法院解释法律。撰写多数派法律意见的是安东尼大法官,他是温和的保守派,他之所以成为最常被媒体提及的大法官,主要因为他是法院的“摇摆票”。

9名大法官中,其中8名有明显的政治分野,保守派4名和自由派4名,尤其是有争议同时又很重要的判决,经常是5票对4票的判决,往往关键在于这张“摇摆票”。虽然现在最高法院的主法官是罗博茨,但法院经常被美国媒体称为“安东尼的最高法院”。

安东尼大法官本人性格外向,他最热爱媒体曝光。判决深刻体现了他的法律哲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力挽狂澜推动社会进程。他认为因为管辖权这样的技术性问题不顾及成百上千同性伴侣的宪法权利,简直不可想象。

他在同性婚姻案件的庭审中流露真情。他质问国会聘请的律师:“同性伴侣养大的孩子也希望他们的两个母亲或两个父亲有同等的法律权利,难道这些孩子的声音我们不应该考虑么?”这被美国媒体誉为此案庭辩中最动情的一刻。所以安东尼大法官来公布这个改变历史的判决可谓众望所归。

相比而言,反对意见最犀利的斯格利亚大法官是个娱乐性很强的人物。他是法庭提问最多的大法官,问题最风趣最口语化,观点也最极端最有争议。他是自由派最爱嘲讽抨击的对象。与斯格利亚大法官意见最一致,同为极端保守派,也是最高法院唯一一位黑人大法官的托马斯,却走了另一个极端,他居然在最高法院庭辩的历史上保持沉默一言不发长达7年之久。托马斯在庭辩时最后一次开口提问是在2006年2月22日。

在此案中,提出反对意见的斯格利亚大法官经常因为多数派的意见“怒不可遏”。他在此案中称多数派是“急切”的甚至“饥渴”的想深入讨论同性婚姻的实质法律问题。

他认为这个案件最高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如果司法部都拒绝为联邦法律辩护,没有争议“我们在这儿干吗呢?”他的法律哲学是“原始主义”,其含义是:最高法院解释美国宪法应该按照开国元勋建国时的思想,不应该添枝加叶,带有时代的烙印。 他也认为推动美国社会进程、改变历史是国会和立法者的职责,最高法院的存在仅仅是解释国会的立法意图,不能反过来制定法律,这是本末倒置。

这是个精彩的裁决。试想,如果最高法院没有在这个案件中取消“婚姻仅存在于一男一女之间”的限制,法院就是不知趣的忽视民意,肯定会成为众矢之的。

[责任编辑:魏巍]

标签:最高法院 同性婚姻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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