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认为60年代国家政府是美国政治体制中推动司法、民权、自由发展的主要力量的人,对于联邦主义持有一定异议。这种对于那个时期国家政府所起的作用的理解是正确的,同样地,认为在美国历史上的大多数时候,尤其是在50年代和60年代,许多州政府都站在反对的一面的理解同样也是正确的。然而,鲜为人知或很少有人承认许多州政府本身所起的作用,他们在司法、民权及自由等问题上引导国家政府,并且在很大范围内负责实施社会规划项目。
在法院系统有这么一个例子。现在许多州的最高法院在很多问题上都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前面,但以前却不是这样。在由艾森豪威尔威尔威尔总统于1953年任命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alWarren)的领导下最高法院极富创新精神。然而,沃伦大法官于1969年退休了,他的继任者和尼克松总统任命的其它法官改变了最高法院。新法院做出的许多裁决表明,在与政府发生冲突时,法院裁决正迅速偏离一贯重视个人自由并倾向于保护个人权利的立场,而这一点正是沃伦时期法院裁决中,十分突出的地方。卡特总统未能有机会任命大法官,而里根总统和布什总统所任命的官员保持了尼克松时代就已形成的这一倾向,进而发展成为一个非常保守但又充满活跃分子的组织。由于这种转变,很多州的法院──包括阿拉斯加、夏威夷、缅因州、密执安州及南达科他州──都在某些问题上远远比现今的美国最高法院更有创新性。
同样地,很多州在其它方面也超过全国政府。例如,明尼苏达州和科罗拉多州早在联邦于1964年通过的真正非常重要的民权法案之前就通过了确立少数民族民权的法案。怀俄明州允许妇女投票比第19条修正案的通过早了将近30年。今天,州政府同国家政府间仍存在分歧,例如,州政府希望将某些卫生、安全及质量标准订得高于华盛顿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则不允许各州在核电站方面制定的安全条例要求比核能管制委员会(前原子能委员会)的标准更加苛刻。而有些州及一些知名科学家认为该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过于宽松,不利于安全。1980年发生于阿肯色州的一桩事件清楚地说明联邦政府在公共卫生及安全方面处于落后的情形。州卫生部发布命令,禁止核电站官员将放射性气体释放于大气中。核电站的官员不服从州的命令,仍坚持释放放射性物质。他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受联邦规定的保护,而联邦规定可以释放那些物质。联邦机构也采取行动,禁止州政府制定超过联邦标准的机场噪声限制规定,或者要求熏肉及热狗的质量高于联邦政府的要求(联邦的标准允许熏肉及热狗中含有大量脂肪及水)。很容易举出例子说明联邦政府如何采取行动,促使顽固的州调整其政策,遵守联邦宪法。同样也很容易举出另一些例子,说明当州政府在一些问题上走在联邦政府前面时,联邦政府会有意拖延在这些州内采取进步性举措。
联邦制一直被斥为是碍事的,低效率的。事实也如此,但这并不一定是个缺点。效率太高的政府是很危险的,而且,如果太没有效率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及政治问题的话,效率太高也会有同样的问题。联邦制仅仅是分散政府权力的另一种方式而已。联邦制的赞同者们认为,联邦制的混乱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阻止政治领导人违背宪法的约束,采取独裁专制。评论家们还指出,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职责权限不明,引起争议,联邦制倾向于耽搁许多必需的社会项目的实施。
一些拥护联邦制的人则声称,由于绝大多数联邦计划都是由州负责具体实施,联邦制有助于使这些计划更接近人民。这种观点同早期民主理论家们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人民一般更关注地方及州政府,因而更能注视地方及州政府的举措。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过去和现在存在于许多地方及州政府上层内的腐败现象,证明公众对它们缺乏足够的关注。还有一个事实足以说明这一点,当国家面临紧急问题需要进行选举,尤其是总统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数往往远远超过任何其它选举活动。普通市民是否对州或者地方的计划比对华盛顿直接实施的项目了解得更多,这也是个疑问。
联邦制的一些实实在在的优点是,它为将来的国家领导人提供了在州及地方一级积累政治经验的机会,并且,州政府可以在其它州或全国采纳某些项目之前先作为试点采用或对项目进行评估。在80年代,很多州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在卫生保健及福利方面试行社会计划项目,这就为90年代联邦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些项目提供了借鉴意见。作为前州长的克林顿总统就很好地运用了这种经验。
联邦制最显着的优点是,它能调整政府的要求,使其适应各地方的不同情况。尤其是对那些不同种族、语言或宗教集团按地区聚居的国家来说,情况更是如此。总的来说,尽管主要讲西班牙语的地区可能会逐步发展,但美国还没有出现此类的地区性集团。事实上,新墨西哥州官方使用两种语言──但州的一些机构,包括公立学校,并没有按照要求行事。然而,由于各地区月初在民族及其它方面的差别,使各地区之间存在相当大的文化差异。例如,得克萨斯州同佛蒙特州就相差甚远。美国地域辽阔采用联邦制看来有一些好处,因此存在某种形式的分支管理机构是有必要的。
很显然,美国的联邦制发展成为现在的程度,是创始者们所始料不及的。演化过程是漫长的,其间只有一次急剧的突变──美国内战。生活条件不仅随着国家不断积累经验,而且也随着时代不断变化。可以想象,作为创新设计的一种体制,同时又或多或少是现实性妥协结果的体制,是要发生相当一些变化的。
宪法的制订者们似乎预料到了这种变化,因而在文献中对联邦制的规定使用了十分笼统的措辞,允许并鼓励对其修改。尽管这个体制已经扩充并且已经成熟,但它仍然是真正的联邦形式。全国政府不能取代强大的州政府,也不能干涉属于州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州政府不能取代国家政府,也不能侵犯属于国家的权力。起初有些州曾宣称有权在本州岛岛土地上“废除”联邦法律的实施,或者“行使”州的权力保护人民不受联邦政府约束。这些声明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到内战时就寿终正寝了。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当最高法院正式决定学校内的种族隔离为非法时,南部一些州又旧事重提,但这也只不过是小打小闹罢了。
不是所有在宪法中规定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符合最初设想的标准。除美国之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真正实行联邦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尼日利亚及德国,然而,美国的联邦主义就其广度,尤其是就美国特有的真正的联邦司法体制来说,美国的联邦制仍是这些国家中出色的典型。印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行真正的联邦,但在特定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以发布“紧急法令”,暂时将州政府搁在一边。也有一些国家在组织上是联邦形式,但实践中并不是真正的联邦。例如,巴西根据当权政府的不同情况,有时实行联邦制,也有时国家政府可以剥夺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州的权力。然而,它的正式组织形式看起来与美国的体制很相似。前苏联的情况也是个很有意思的例子。苏联宪法保障各成员国享有自治权,但是宪法又规定中央政府有权采取严格控制,甚至有权诸如通过各成员国的预算方案等。因此,尽管许多正式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明确表示确立联邦组织形式,苏联的制度实际上是单一制。随着信仰共产主义的体制的瓦解,一些明显带有联邦色彩的因素出现了──但是,前苏联时期就存在的民族主义势力的重新抬头正威胁着新生尚弱小国家的存亡。
国家权力的增长
在建国初期,对《宪法》做狭义解释者──即那些主张将全国政府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宪法》明文规定中的人们,与对《宪法》做广义解释者──即那些强调《宪法》本身“蕴含”着某些可以从条文中引申出来的权力的人们,在他们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以杰弗逊为首的对《宪法》做狭义解释者坚持认为,如果接受以汉密尔顿为主的《宪法》广义解释者提出的《宪法》的引申解释,将会是危险的。
当汉密尔顿作为财政部长,建议全国政府特许设立国家银行时,这场争论沸沸扬扬地达到了顶点。1791年,华盛顿总统要求任国务卿的杰弗逊做一个报告,论述拟设立的国家银行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杰弗逊认为,《宪法》中根本就没有关于准许全国政府颁布特许令的规定,如果这么做,就使全国政府的权力范围超出了《宪法》的规定。他坚持认为,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汉密尔顿为反驳这种意见,准备了一份理由充足的报告,论证蕴含权力的理论。他指出,《宪法》列举的各项权力都是指向一个终极的,而为此所采取的任何手段,除非是明确为《宪法》所禁止,都是允许的。华盛顿接受了汉密尔顿的观点,在国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家银行的法案后,他签署了这项法律。
尽管全国政府建立了银行,但对《宪法》做狭义和广义解释之间的争论仍在继续,而不管杰弗逊作为总统,曾援引蕴含权力的理论来证明1803年兼并路易斯安那地区及1807年实行外贸禁运是正当的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如果对于最终结果仍有疑问的话,则由最高法院来掌握这个平衡。在著名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影响下,最高法院做出的一些决定加强了国家的政权,促进了国家化的趋势。最高法院偏向于汉密尔顿的观点,这可以从最高法院1819年对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McCullochv.Maryland)一案的裁决中反映出来。首席大法官写道,尽管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但如果目的是合乎宪法的,那么,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所有手段,如果与目的相一致而且不为《宪法》所禁止的话,也是合乎《宪法》的。这一裁决的根据是《宪法》第l条第8款的第18项规定,该条款规定国会可以制定所有“必需的和适宜的”法律,来行使它的具体的、指定的职能。该条款也经常被称为弹性条款,因为能够包容如此众多的法律!这一裁决否定了马里兰州对美国银行分行征税的权力,使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宪法》中的固定条款。
是内战的爆发给其余大部分关于国家最高权威的疑问划上了句号。《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条约和联邦法律只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就是“国内至高无上的法律”,对各州的法官也有约束力。内战爆发之前,一些州宣称,州如果对联邦政策持反对意见,有权宣布脱离联邦,以求得问题的最终解决。但是,内战的爆发使问题得到实际的解决,最高法院随后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内战之后制订的第14条修正案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根据,也加强了联邦司法的权威,使联邦司法有权审查州的行为,以保证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多年来,法院一直对第14条《宪法》修正案做限制性解释,限制它对各州的影响,但过去的几十年里,该修正案已成为在全国坚持确立美国人民民权和自由体制的工具,而对州政策置若罔闻。
在19世纪末期,改革者们指望中央政府在控制诸如大规模生产和运输托拉斯等具有社会破坏性生产方面成为他们的同盟军,因此,他们赋予中央政府新的有明文规定的权力。本世纪30年代大萧条,呈现在国家面前的是如此巨大的困难,只有全国性的政府才有可能有足够的力量来对付这些困难,从而国家的权力得到了强化。大萧条之后不久即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就更要求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在随后的几年,由于冷战的紧张局势,由于世界缺乏领导,也由于很多人担心美国面临实力变弱的危险,国家继续维持战时状态。在现代社会里,没有相当的时间投入和具有强大的国家实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经得起一场大战。在混乱的世界里,战争和防御的需求不可避免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的趋势。那些不希望有联邦政府而又希望有强大的军力的人无异是白日做梦。军队是政府的一个主要部分。大萧条对国家集权化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但相对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战后经济政策,包括朝鲜战争、越战以及冷战对集权化趋势的作用,又使得大萧条的作用显得无足轻重。
当然,并不仅仅是政治力量促使国家走向集权化。超越于民主之上的技术力量也在其中发挥著作用。汽车(及州际间的高速公路系统)及计算机,仅此两例,就革命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美国的特性,而在这巨大变革的背后不存在着什么计划和预测。通讯工具的发展──电话、电影、无线电和电视──同样缩小了地区差异,代之以一个无形的、统一的同步网络,从而加强了集权化趋势。
最近,有一些人士呼吁归还部分权力和责任给各州,以阻止国家集权化的趋势。这些观点一直是那些为装得不够巧妙的种族主义,或者是企图证明为自身利益的那些看法是合情合理的。但是,那也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强大得足以完成重大社会目标的政府也同样强大得能够反对这些目标的实现或抑制它们的实现。对庞大政府的恐惧是否合理,以及将来是否有变化的可能,只有时间能说明。很多情况下,就像W.H.奥登(W.H.Auden)所说的:“时间什么也不说,只是说‘我告诉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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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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