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不出敌人的战争:反恐战争的伦理困局与争论
2010年02月03日 15:58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小布什从现实操作进入,一开始就触及反恐战争特点。他作出了一些定义和应对:

例如,“9·11”是战争行为;本·拉登及其恐怖组织成员是战争敌方,而非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捉拿的罪犯;庇护基地组织的塔利班政权被定义为战争敌方的盟军;受到恐怖战争入侵的国家,有权以战争还击打入敌方及其盟军的本土(这是阿富汗战争的依据);在交战中被捕获的恐怖分子,不定义为战俘和罪犯,而是“敌方战斗人员”,羁押地点不是常规监狱系统和战俘营,而是特别监狱(这是关塔那摩的来历);建立特别军事法庭审理,等等。

这些“布什式改变”大多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无奈应对,事实上,面对没有先例的战争形式,亟须国际社会提出一整套类似《日内瓦公约》的规范。

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小布什被迫进行的匆忙应对很可能有错,兵者,凶器也,它本身没有完美答案。关键是,对这种错误的批评必须在同一现实层面进行,应该确定威胁,并使提出的新应对措施能有效消解威胁,而不是跳过现实威胁,对有缺陷的应对方式作抽象的道德评判。

例如,奥巴马在斯德哥尔摩获奖感言时称:“这就是我重申美国坚决遵守《日内瓦公约》的原因。我们为保卫自己的理想而战,如果我们放弃这些理想,我们就会自取其咎。”发言引来一片掌声,但这段话里有一个明显的逻辑上的偷梁换柱,它谈论的是反恐战争的“战俘”处理,但恐怖战斗员根本不是《日内瓦公约》的涵盖对象,就连我们习惯上正面描述的反侵略战争的地下武装抵抗组织成员,都不是《日内瓦公约》的保护对象。

《日内瓦公约》只面对常规战争。这个设置并非疏漏,而是对非常规战争的拒斥,是避免常规战争变异、避免平民更大伤亡的一个精心设计。100年前,这已经是一个有关战争议题的常识。

辨不出敌人的战争

恐怖战争是游击战的一个恶性变种,必须先承认它在《日内瓦公约》之外,才可能制定一个合适的新规范

例如,在常规战争中,根据“公约”,战俘是不审判的,应该尽早遣返。这显然不适合反恐战争的以下现实:被洗脑的个人会成为可反复使用的超级杀人机器,被遣返的第二天,就可能带着大杀伤力的炸弹卷土重来。涉及成千人生命的袭击,往往只系于一个“恐怖战俘”掌控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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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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